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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10 11:27:50

A.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 还有效吗

关于开展2013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竞争选拔工作的通知 潍金发[2013] 65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 根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通过竞争选拔机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81号)和《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竞争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潍金发〔2013〕25号)及省金融办通知要求,现启动我市2013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竞争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指标 根据省金融办对我市指标测算,我市本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指标为3个。 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要求 1、所有股东条件均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等文件规定;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145号)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146号)等文件的规定; 3、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5%; 4、主发起人只限于1家企业法人;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其他条件均要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7、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地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工作程序 1、市金融办发布竞争选拔通知(2013年10月12日)。 2、各县市区金融办自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单位进行申报,并对其申报过程给予指导。 3、各县市区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受理时间截止于2013年10月31日)。 4、市金融办组织复审申报材料(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5、市金融办组织召开评审会(2013年11月7日)。 6、公示评审结果(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7、市金融办将竞争选拔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金融办进行审核。 四、申报材料 根据《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竞争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潍金发〔2013〕25号)文件要求提供。望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有意向单位的申报组织工作。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据上所述 是有效的详细的你可以打省金融办电话咨询。

B.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54家,贷款余额9076亿元,这释放出啥信息

首先,你的目的是什么,有两种常见的方法,第一,亲戚朋友借来;通常,人们在紧急情况下不会拯救穷人,但经济环境不好,许多人不想借钱,例如在另一边支付利息,可能更方便,我们并不困难。

小额信贷公司属于金融业。2009年《金融机构法》规定,中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新的金融机构,如职业养老金、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乡村银行。在此之前,小额信贷公司是非金融机构。1-贷款是一种活动形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利率放贷,必须返还。广义上的贷款是贷款、借记、透支和其他借来的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集中现金和现金可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以扩大对补充资本的复制,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还可以从贷款中获得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他们的积累。

C. 小额贷款风险数据排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闷老旦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处置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规违法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管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一)重点检查排查内容 1. 审批管理。排查辖区内小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已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2. 股东资质。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穿透审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 3. 外部融资。排查小贷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直接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借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批准(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4. 实际利率。排查小贷公司实际贷款年化利率(实际利率= 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息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罚息等行为。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事蚂扰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5. 贷款管理。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自身偿付能力过度借贷;是否超出批准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冒名贷款、现金收支、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贷的个人或含困者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6. 不良资产清收。排查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行为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9〕4号)有关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7. 业务合作。排查小贷公司开展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贷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或者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8. 涉案涉诉。排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情况,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治”、非法集资等被调查或立案审查。排查小贷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情况,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58 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 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开展分类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 (1)整改类。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不具备经营基本条件,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金、改善经营状况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保留经营资格,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退出类。 (2)退出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股东不愿或者无能力改善的;违规违法经营达到市场退出情形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对已被终止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一)坚持发展定位。小贷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监管要求,进一步做优做精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利率贷款。 (三)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农村小贷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AA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贷公司条件),经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 (四)规范经营行为。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填报经营数据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 号)相关规定进行融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客户分类,不得通过虚假 客户分类方式提升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发放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以委托贷款方式托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开展的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除外);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偿付能力,有效防范借款人过度借贷行为;严禁账外向贷款客户收取息费、保证金等;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清收要依法合规,严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核转报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将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加强对有外部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监管人员。各地要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74 号)要求,结合辖区内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每家小贷公司要明确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人员(包括监管工作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主监管员、辅助监管员等)应签订监管责任书。小贷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按照监管员工作规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小贷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所监管小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处置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对接,了解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贷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机构。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业务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辅助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借助业务监管系统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进行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D. 小贷新规放宽融资杠杆 小贷人士: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在多名小贷行业人士看来,《通知》是一份再一次较完整的、明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进行全面指导的文件,含金量很高,对正规合法、专业服务小微三农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无疑是展开了美好的前景。

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隔十二年后,86号文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界定。

“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而在12年前的《指导意见》中,当时还没有关于股东借款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手段的规定。

彼时的《指导意见》称,小额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如今,监管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进行了放宽,通过银行的融资杠杆比例从0.5倍放宽到1倍,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的融资手段杠杆比例为4倍。

事实上,融资杠杆受限一直是限制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小贷行业的监管评级体系。例如2020年,广东监管根据评级结果把小贷公司从优到劣分为AAA、AA、A、BB、B、C、D、E等8个等次,在融资杠杆方面,获AAA级(含AAA+、AAA)评级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3倍);获AA级(含AA+、AA)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4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2倍)。

又例如湖南在2019年的时候制定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评级越高的机构,将允许更大的对外融资比例,考察结果分为A、B、C、D四类:达到A级的公司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达到C级(含)以上的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D级公司暂停对外融资。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当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讨论围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要充分认清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 社会 贡献”展开。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是否需要遵循15.4%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中国 社会 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亦表示,银保监会出台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贷公司是被监管的主体。小贷公司作为被监管的主体,就不能说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的民间金融。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至少还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支持。

至于86号文对于利率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只是规定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E. 小额贷款证级别

1、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计划将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分为9个等级,其中AAA级信用最高,C级信用最低。

2、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是浙江省的一项全省性工作,去年在杭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开始试点。温州、宁波、台州、丽水等四市为第二批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就是借助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以区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营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利益相关方可以了解和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提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其业务运作,以推动整体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拓展资料
1、从目前的情况看,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按照杭州市的形式,分为A、B、C三个大等级,然后在各个大等及再分三个小等级,即A等分为AAA、AA、A,B等分为BBB、BB、B,C等分为CCC、CC、C。据了解,温州市目前已完成信用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20家,信用评级结果均在BBB以上,属于良好信用等级以上。

2、来自温州市金融办的显示,自2008年温州市成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来,目前温州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45家。截止7月末,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111.9亿元,总资产为143.3亿元,贷款余额为133.8亿元,在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据了解,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运用配套措施的出台,温州市对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范围也将进一步加大,最终将使符合条件的小贷款公司均有与自身相符的信用等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运用将与其监督管理措施、政策支持等相结合,成为一项长效机制。

F.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G. 小额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建议选择正规渠道办理借款。招商银行有开展闪电贷业务,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或查看是否获得申请资格。闪电贷放款后会发放现金在指定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大宗消费、转账,不得投资、流入股市、房产等方向;
若持有招行储蓄卡,可登录手机银行后点击“我的→全部→借钱→闪电贷”即可申请闪电贷。您的具体额度将根据您在招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申请成功即可查看。
闪电贷贷款品种不同额度规定也不同,一般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最终以放款页面显示为准。若您已获得闪电贷资格,可登录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的“闪电贷”模块查询您的最高申请金额,单笔提款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额度金额,并需为1000的整数倍。
闪电贷额度内申请借钱放款有两种:
15分钟放款 5-10分钟内自动审批,通过后立即放款,并短信告知结果
T+1日放款 T+1日内会有电核电话来电核实,确认信息后安排放款。
如果主动联系3次都没接听,则申请失败,需重新申请。
温馨提示
若5-10分钟内没有自动放款,正常就是要等待电话审核。审批进度无法直接查询,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
(应答时间:2020年3月10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

H.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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