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是什么
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原则上从业时间不少于3年),并符合《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借款人资格(即抵押船舶相关权属约定):
(1)船舶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接受该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
(2)所有权登记在以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制企业名下,且该企业为船舶实际所有人(新建船舶、购买二手船相关手续均以公司名义办理),还款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益,接受以该船舶为抵押物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应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或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且该企业应为航运经营管理企业;该企业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该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授信总量应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有关规定。
(3)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多名自然人(2名或2名以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进行管理,下同)名下,接受拥有船舶产权不低于40%的主要船东之一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
(4)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自然人和航运公司(必须由自然人出资组成)名下共有,借款人应拥有其中最大产权或者为船舶主要股东之一,且拥有产权不低于40%。
(5)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但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为个人船东(包括公司股东和非公司股东,还款来源于自有船舶经营收益),接受该实际所有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能够提供该船舶为借款人所有的确切证据,包括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几种:航运公司出具产权声明书,并由公证机关对此进行公证;能够提供建造该船舶时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开工核准书、船舶识别号等能够识别该船舶确为借款人建造、拥有的证据;其他能够确切证明借款人拥有该船舶的材料。该航运公司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该航运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船舶必须由实际所有人自营,且业务发起行不少于二人(客户经理、业务复核或其他业务人员)上船对实际经营人进行核实。
(6)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但交易过户前的卖船人(交易过户后的买船人,即借款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买卖前后均挂靠该航运公司经营(或采取光船租赁形式经营),船舶交易不需要变更船舶登记,应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五)条款分别提供该船舶交易过户前的卖船人和交易过户后的买船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确切证据,并按该条款相关规定办理业务。船舶交易双方可以是非公司股东之间,以及该航运公司股东和非公司股东之间,但不接受同一航运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船舶交易申请船舶贷款。对于船舶登记为共有产权,购买所登记的部分产权需要申请贷款,可参考本条款相关规定执行,但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交易产权价值的70%(并满足本细则有关贷款限额、抵押率的相关规定,且船舶价值全额抵押)。
3、可接受抵押的船舶种类我行个人船舶贷款可接受抵押的船舶包括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船舶(包括不限于油船、散装化学品船、集装箱船、罐装散货船、多用途运输船等特种运输船舶(含油气两用船等新型运输船舶)),部分工程船(目前仅叙做自卸沙船(由于发证部门原因, 该种船舶在相关证书上登记的船舶种类不一致,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自卸沙船,产品政策按照工程船执行,下同)、甲板货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登记的船舶类型为甲板货船)、运泥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运泥船)、挖泥船(吊机船))。货物运输船舶不接受外籍船舶、远洋船舶抵押,不接受载驳船等无动力运输船舶抵押,不接受各类游艇、客运船舶及客货混运船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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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办理中国银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中国银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包括不限于银行存折流水、或利用船舶运输收入所购置的房指历产等家庭财产证明材料、或运输合同、或所挂靠的船运管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4、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单位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相关担保公司或航运公司或自然人出具的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要明确担保的金额、期限;涉及公司担保的,应出具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贷款用途资料(包括不限于):船舶买卖合同(含二手船)或委托加工合同或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等;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贷款用于偿还购置船舶所形成的债务(包括民间借贷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借款人应提供借条或银行借据。
贷款用于经营周转主要包括:支付油费、过关过闸费用、维修、人员工资等船舶营运费用、代客垫付资金、以及商品货物买卖资金需求。船舶营运费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代客垫付资金应提供有效的运输合同,合同应有垫付资金的相关条款;从事商品货物买卖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资料(挂靠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商品货物买卖或个人船舶拥有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资格资料)。
6、自筹资金证明材料:造船企业或原船主的收据或发票、拟用于购船的在中行的存款证明或卖船人收到购船人支付的在中行的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芹逗春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7、抵押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薄、营业运输证书、国籍证书、抵押船舶实景彩照、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等。
8、所挂靠的航运管理公司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或挂靠协议)、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有贷款卡的应提供贷款卡并对贷款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上报。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还须提供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嫌耐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吸砂船(泵)等工程作业船舶应提供相关合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9、抵押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书。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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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商法船舶抵押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可以就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抵押权,但必须进行登记。船舶抵押不影响所有权,但是船舶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人享有 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直接折价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变卖、拍卖该船舶,如果债务人还负有其他债务,变卖、拍卖该船舶所得的资金应当首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洞基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岩举列财产一并抵押。 《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纳枣谨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 不履行债务 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