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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

发布时间:2023-05-11 11:39:49

Ⅰ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Ⅱ 在建工程抵押的流程是怎么的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在前期付诸实施之前公司应到相关专业机构咨询以详细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中的各种注意事项;

2、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并到银行指定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实际价值评估;

3、公司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手续;

4、等待银行贷款理事会发布的最终审核结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终实际获得贷款款项。

Ⅲ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Ⅳ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条件

法律主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贷款
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审查要注意什么
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法律客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如当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权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根据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是贷款人取得金融机构继续建造资金的担保方式,因此抵押人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2,抵押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3,担保的债务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贷款,因此,很显然,该贷款的通途是继续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三、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培念芹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2,高差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配毕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Ⅳ 在建工程抵押 需要怎样办理

提交证件:1.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用地红线图,6.贷款合同,7.抵押合同,8.房地产评估报告书,9.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10.法宝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3.建设帆渣悉单位书面具结书,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办案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收态乎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案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序号 税费项目 税费标准1 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 80元/套2 非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 按非住宅登记费60%计算3 印花税 5元/申请登记时需提交材料:1、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附抵押清单,标明抵押物相应的抵押位置、抵押面积、抵押金额等)6、抵押方营业执照复印件7、抵押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8、批准抵押的文件(集体企业须职工大会通过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梁掘股份企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相应的提交同意抵押的文书及公司章程)9、其他有关证明交费项目: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贴花印花税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办结

Ⅵ 上海办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吗

需要。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并宴室: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迟拿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绝旦银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

Ⅶ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Ⅷ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一睁肢粗些资金,而且是在工程占有的范围之内的土地已经缴纳的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否则没有办法抵押。
一、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悉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后房子可以销售吗
房子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时,如果开发商告知购房者。可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将在建工程抵押出去,就会导致其权利存在瑕疵。这种情况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比较常见,作为购房者要尽可能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在买房的时候就要注意对在建的商品房权利作出审查,看饥谨是否已经被开发商抵押出去,若是购买到这样的商品房,在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来进行抵押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且将在建工程抵押出去,那么相关的权利肯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瑕疵,所以这一点是需要予以重视的,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处理。

Ⅸ 工程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因工程项目需要办理贷款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工程合同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在讨论在建工程抵押风险之前,我们首先也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了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后我们就会明白在建工程由于受到影响因素。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多,所以承担风险多。在建工程抵押风险相比正常贷款风险外,还存在以下几种:
1、权属风险
在建工程的权利是由土地使用权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权组成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划拨方式或是出让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风险有:权利主体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有纠纷、设定的土地面积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于贷款期限等。
2、价值风险
价值风险的产生原因有:评估原因、市场原因和权属界定原因。
由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繁多,估价人员的估价水平参差不齐。当评估结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场价值后,使得贷款的风险剧增。有时,贷款银行为了给开发商节约有关费用,信贷人员自行估算,由于缺乏专业评估知识,估算结果误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
3、登记风险
抵押物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的贷款银行根据开发商的信誉,擅自不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当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会造成贷款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四条__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Ⅹ 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怎么办

法律分析: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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