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❷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法律分析: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贫困户的贷款门槛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贫困户获得贷款的便利性。通过对贫困户授信,对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101亿元,覆盖1544万(次)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缺乏启动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湖北省云阳区为例。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之前,全区90%以上的贫困农户基本没有和银行打过交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后,全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机会的贫困户争相贷款,出现了主动放贷的可喜局面,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实现了贫困村全覆盖。其次,实现了发展工业和增加收入的双重效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❸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各银监分局、崇左、来宾、梧州监管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委”)《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已上报四部委备案,并得到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政府引导,适应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目标是:通过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
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
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难、还贷率低的地方,调减额度。
(二)主要内容
1.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适当下放:
(1)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2)发放到项目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的20%下放到市。
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贷款的本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3.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优先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区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
4.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
A.贴息资金来源。a.中央专项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b.自治区从中央和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c.有条件的市、县从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
中央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低于50%,并优先满足国家重点县的到户贷款需求。
B.贴息资金下达。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依据贫困村数、扶贫龙头企业数和扶贫贴息贷款需求等因素,将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分配各地。其中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下达到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按上年度规模的80%于第一季度下达到市(同时将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下拨到市),其余的根据各地贷款的发放情况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调剂安排。
C.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安排到市、县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市、县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市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
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
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
(4)贴息方式。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贷款户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贷款户。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5)专账管理。
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明确部门职责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人民银行广西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三、具体运作方式及程序
(一)到户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到户贷款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到户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承贷机构选定、具体贴息方式确定、贴息资金及贷款计划的分配与下达等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桂开办发[2007]90号)执行。但对承担明确的扶贫责任、实施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项目的能人(大户)所需贷款也可以支持,并根据其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1.扶贫贷款项目库建立
(1) 项目库准入范围。
根据贷款投向和贴息对象,可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在以下范围选择:
A.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
B.有志于到重点县、贫困村创业发展,在建立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吸纳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能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企业;
C.重点县、贫困村兴办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专业发展协会;
D.国家重点县内对促进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具有直接作用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等项目。
(2)项目认定的基本条件。
A.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B.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C.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D.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E.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项目认定的权限及程序。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当地安排的贴息资金额度,各市按相应贷款规模的1.3倍左右和以下程序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
A.申报程序。由项目业主向所在的县或市扶贫办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信状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外,还要阐明项目的扶贫功能情况,主要内容是发展产业的品名及规模、辐射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数量、保证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具体措施、带动贫困户直接增收的目标等。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a.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户名册(附件1);
b.企业与项目所在县或市扶贫办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附件2);
c.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d.项目可行性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e.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f.履行扶贫责任承诺书。
企业所在地扶贫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然后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每年只能认定一次。
B. 认定权限。县级评审通过后,属重点县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评审,评审通过的,贷款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非重点县的所有项目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县、市一级认定的项目,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C.扶贫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上述权限和程序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不超过2年。自治区每年进行两次项目认定,需报自治区认定的项目应在3月和9月上报。
2.贷款发放和贴息申报
(1)项目贷款的发放。
凡已进入项目库的扶贫贷款项目,在有效期内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独立审贷、放贷并承担风险。承贷机构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按季将当地发放扶贫贷款的情况,从县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将全区情况汇总后按季分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
(2)贴息的确认、申报和审批。
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由各市参照以下程序审批,并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其余贴息资金报自治区审批。具体程序为:
A.贴息确认。项目实施单位获得贷款后要及时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贴息,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合同等材料,扶贫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贴息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作为财政部门拨补贴息资金的依据。
B.贴息申报。各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第一季度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扣除已下拨各市的20%贴息资金)和市、县已经确认贴息的项目,填写《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4)于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申报贴息。对贴息资金计划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同时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计划的30%,申请增加贴息的项目也需经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贴息确认。
C.贴息审批及兑付。依据第一季度下达各市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各市实际发放扶贫贷款数量及确认贴息额,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贴息的资金计划下达到市,财政部门据此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项目所在地扶贫办要及时将贴息项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财政局在贴息资金到达当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D.对已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获得贷款并已确认贴息的项目,由于贴息资金总量的限制无法于当年兑现贴息的,在下年度优先安排贴息。而对各市当年项目贷款贴息安排未能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自治区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进行调剂安排后仍有结余的,由自治区统一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尤其是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勇于创新,善于总结,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搞好公告公示,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扶贫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桂扶领发[2004]10号)有关要求,搞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到户贷款特别是能人(大户)贷款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指导和跟踪监督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和培训,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贴息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市、县扶贫办要按时填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季报表》(附件5)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效益年报表》(附件6)。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贷后管理,对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或能人(大户)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认真研究和分析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❹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❺ 省扶贫办下发的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属于法规吗
这个方案属于法规。
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是省扶贫办根据国家的方针、政陆答茄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扶贫的工作或问早察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属于法律法规。
小额信贷工作主要是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举旁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❻ 边缘户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新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满足扶贫小额信贷需求,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作用。
《方案》要求,将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户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贷款申请条件、程序及支持政策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致,操作步骤流程和责任分工等具体管理要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致,防止产生新的贫困人口。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❼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一、金融扶贫四大体系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网络主阵地,落实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二、小额扶贫贷款简介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年利率4.35%)、财政全额贴息。三、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四、享受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❽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
七、风险补偿金机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
十、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一、续贷和展期办理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二、实施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❾ 小额贷款政策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❿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