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用社信贷员和贷款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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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B. 担保人报案说借款人和银行恶意串通骗贷会被立案妈
会。在诉讼甚至强制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以借款人圆源提交的财务报表、贷款用途有虚假为由顷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雀腔薯因此担保人报案说借款人和银行恶意串通骗贷会被立案。骗贷,指的是骗取贷款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
C.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恶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因借款用途的改腔让变而丧失担保责任,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存在欺诈,借款人知道真实借款用途的,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的,借款人改变用途后,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清首请求人伍正局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D. 改变借款用途购货合同是假的担保人怎么办法律后果
如果借款用途购货合同是假的,那么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且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基于改变借款用途,购货合同虚假的审判实践,仅仅在民事审判中提出虚构合同问题,贷款合同仅会因为存在欺诈情形成为可撤销合同,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会选择追认该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经常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贷款人,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将暂停审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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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构成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贷款诈骗罪则仅需2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若贷款人提供虚假合同、编造项目或提供虚假使用证明,构成犯罪的,民事审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将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等作为从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2.贷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责,该笔贷款纠纷就成为一起刑事案件,最终法院会直接判决贷款人返还贷款本金,银行无权再提起民事诉讼。原贷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担保措施等都归于无效,相应的担保人、担保物也将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时,贷款人又因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处罚金,几乎丧失还款能力,银行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另外,若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恶意串通,虚构贷款合同,骗取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将会以共犯予以判刑。
E. 改变了贷款种类、付款方式、用途、放弃了监督义务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
(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违背了保证人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而且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F. 诱骗他人贷款有什么罪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为其提供担保(如抵押),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为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对象为财产性利益)与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对象为贷款),宜实行数罪并罚。一方面,行为人欺骗他人使之为自己提供担保,意味着使他人处分了财产性利益,自己取得了财产性利益,故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无疑成立贷款诈骗罪。倘若仅认定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就没有评价其对贷款的诈骗。即使金融机构最终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方式挽回了损失,也不能否认其贷款被行为人骗取;正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金融机构才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方式挽回损失。倘若仅认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就没有评价其对担保人的诈骗(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中,担保人成为最终受损失的人)。此外,仅认定为一罪的观点,违背了财产犯罪中的素材同一性的基本要求(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同一性)。
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并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成立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故一般公民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性质,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的,同时触犯了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一、欺骗方法是指: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G. 银行与借款人串通欺骗担保人西宁市有没有
没有。
1、先不说你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先说你的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写明“连带保证”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已经被诉讼后,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有还款的义务。如果是连带保证,银行是可以在贷款到期后随时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还款的。所以弄清了这种责任,你就可以分析信用社是否在敲你的竹杠,因为绝大多数的担保都是一般保证,很少有连带的,所以可能是信用社在敲你竹杠。
2、再说你这个担保合同,你完全可以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担保无效。因为你不知道被担保的人是现在的实际借款人,所以只要你主张,法院肯定会确认无效的。
3、你去报案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便是不还款他们也不一定能够成贷款诈骗罪,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是要有很多具体的条件的,所以你不必去。
4、这种情况只要有争议,一般银行不会直接把你列入黑名单的。再说他还没有经过诉讼,如果是信用社使坏,你可以明确的告诉他们,恐怕他们就不会再找你了。但是经过这件事一定要记住,做担保和借钱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再遇到这一类的事情一定要谨慎。
H. 贷款人隐瞒贷款用途,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吗
这不属于法律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I. 借款人和银行人员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有效吗
借款人和银行人员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无效。因为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
1、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2、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