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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创业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8:47

⑴ 阳光就业所在区划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用工备案类业务: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终止。陪燃
(二)劳务派遣类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变更登记、劳务派遣注销许可。
(三)特殊工时类业务:特殊工时认定、特殊工时变更。
(四)人力资源机构类业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芦或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
(五)就业创业服务类业务:就业创业登记证申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税收减免认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认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民营孵化基地认定。
(六)就业政策申报类业务: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后续服务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求职补贴、高校毕业团神生创业补助、民营职介机构摊位补贴、民营孵化基地补助资金、校企培训就业对接补助、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其他就业扶助。
(七)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其他业务。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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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重庆市江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召开就业创业工作会

重庆市江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召开就业创业工作会

5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2018年就业创业工作会在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大会议室召开。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黄文科主持并讲话,各镇街社保所所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科室负责人等5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副局长张权银传达全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电视电话会精神,对各镇街承担的就业创业任务完成进度进行了通报,对就业扶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计划等工作进行安排。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副局长钟小莉、付万君就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大赛、返乡创业典型培育收集、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等工芹尺作进行安排布置。在座谈交流环节,部分镇街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返乡创业试点镇街乡村振兴行动工作方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各镇街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会上,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黄文科回顾了2017年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情况。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0893人,创业担保贷款10742万元,就业技能培训6302人,失业保险参保12522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8%,各项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就业创业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在2017年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综合评价中该区获得全市前三名的好成绩,主要取得以下五方面成效:一是坚持做大总量、拓展渠道,全区就业局势持续向好;二是坚持试点引领、完善体系,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三是坚持聚焦重点、创新举措,困难群体就业切实加强;四是坚持强化培训、打造品牌,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五是坚持提质增效、便民利民,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提升。针对2018年的重点工作,他强调围绕“高质量、供结侧、更充分”三个关键词抓好八方面的工作:一是持续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抓好特色扶持政策制定,积极营造宽松环境。积举首李极制定出台区级政策文件,力争形成江津特色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让工作更有抓手。二是开拓人力资源保障渠道,抓好供给平台基地搭建,着力满足市场需求。切实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主市场和工业园人力资源分市场“1+4”体系建设,在双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三是推进全国返乡创业试点,抓好镇街试点创建工作,培育乡村振兴新动力。在条件成熟的镇街试点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振兴乡村行动,重点打造返乡创业平台、成立返乡创业协会、培育返乡创业重点产业。四是加强创业项目精准扶持,抓好专项活动组织推广,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升级创业培训,编辑创业故事,组织好创业大赛、论坛、路演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解决创业“本领慌”。五是推动“津工精匠”品牌引领,抓好精品培训人才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持续开展第二届“津工精匠”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好富硒餐饮、汽车技术、电梯维修正迟与安装、美发护理等四项区级技能大赛,积极组队参加市级技能大赛,推动区级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让更多工匠走向技能巅峰。六是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落地,抓好企业跟踪服务,保障困难群体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和引导4050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七是夯实基层就业创业基础,抓好示范阵地队伍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建强区级部门、镇街社保所、社区(村)、人力资源公司、创业孵化平台、在津高校、企业人力资源部、投资机构等八支就业人才队伍,加快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强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八是壮大国有人力资源公司,抓好劳务派遣及信产招工,努力树立国企品牌。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临聘人员劳务派遣,做精做细区级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派遣工作,争取将区国资中心及华信公司所属企业非在编新聘人员和到期续签人员纳入公司派遣。

最后,黄文科局长提出五点要求:一是熟悉政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多,原则性强,希望大家加强学习、交流和沟通,熟练掌握政策,只有熟悉政策,才能更好的`宣传贯彻执行政策。二是善于创新。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工作要善于创新,善于发现和培育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注重宣传。结合全市政策宣传年活动,多渠道广覆盖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镇、村、户,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四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环节、重点节点、重点人群,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五做好结合。将就业扶贫与乡村振兴结合, 将就业培训与农委、移民、残联等部门的培训结合,整合资源,合力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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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3、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4、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⑷ 鼓励创业创新政策有哪些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⑸ 降税减租,共克时艰!上海再发28条企业支持政策

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4场新闻发布会透露,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详见↓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上海发布

⑹ 江苏省基层就业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出的情况:
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三公”经费支出。
6.普惠金融项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二、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包括:
1.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5.创业补贴
6.就业见习补贴
7.求职创业补贴
8.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除外)等支出;
法律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
2.补助标准。
对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由当地根据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数、单位和个人档案托管数量、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服务人数、场次数、成效、成本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基层平台,由当地根据购买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成效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对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由当地按成功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务派遣公司)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⑺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

根据部署,山东将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要求。11月底前,全面清理规范我省已取消职业资格关联的政策限制。2021年,对中小微企业在本年度新招用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并组织开展代工培训的,按招用人数给予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推进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扩大学徒培训规模,年内企业新培训学徒不少于3万人,解决技能人才供需矛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担保贷款;创办小微烂铅企业符合就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建立财政直接资金常态化机制,扩大直接资金覆盖面,建立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资金监控三位一体,提高直接资金拨付效率。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山东省电子退库系统,全面推行电子化操作和自动审核,缩短税务部门退税处理时间,建立日常退库监管和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高退税效率,确保退尺历搭税随收随审。严厉查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规范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继续收费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这将进一步促进有效投资的扩大。推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减少投资项目受理和审核材料数量,缩短审批时限,逐步扩大可告知承诺事项范围。12月底前,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将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水利建设规划批复要求的水利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两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将优化民生保障服务。加强医疗服务供给,全面推行“互联网医保、以药陵拿养医”服务模式,7月底前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一卡通”;8月底前,实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有哪些平台可以合法借贷?

现在互联网金融如此发达,能够借钱的网上平台还真不少!

但是,其中不乏小黑平台滥竽充数,导致很多人陷入套路贷之中。

我们选择网上贷款的时候,一定要选择知名度最大的平台,才能够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下面我就介绍2个当今知名度最高的,也是大家最熟悉的平台。

微信系列借款产品

微粒贷,额度20万,微信的经典之作,利息0.05%左右,一个小时内到账,非常便利,在微信钱包端口直接打开微粒贷就能够使用。

蜗牛小汇,额度30万,如果是微信老用户的话可以直接搜索关注此公众号拿来应急,利息处于0.02-0.05%之间,通过率极高,所以备受青睐。

周转,额度30万,腾讯理财通新作,利息0.02-0.05%,铂金会员以上级别可以使用,达不到这个级别是用不了的。

支付宝系列借款产品

借呗,额度30万,目前用户量最大的借款产品,利息0.02-0.05%,芝麻分越高利息越低,芝麻分650的支付宝用户基本上都会开通。

备用金,额度500,没有利息,没有其他费用,完全免费用,每个月可以使用两次,每次7天,支付宝黄金会员且芝麻分650以上的用户可以直接使用。

网商贷,额度100万,支付宝对商家用户的特殊大额借贷产品,额度全网最高,利息在0.05%附近,秒到账,随时可以还款,受到了众多商家用户的好评。

当然除了这两个大家都熟悉的平台之外还有更多的借款平台,但是我不在此一一列举了,要用就用最好的,其他的奉劝各位最好不要碰。

⑻ 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

亲爱的同学们,又是一年毕业季,正是青春扬帆时。祝贺你们完成学业,步入社会,开启人生新篇章!
你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就业创业是你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关系国家发展未来。在你们走向职场之际,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尽心竭力为你们提供服务,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你们就业创业,助力你们就业创业扬帆起航。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请看过来!
准备就业的同学,可以申请这些补贴:
(一)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1.到我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该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在蓬江、新会、江海、鹤山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在台山、开平、恩平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1.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橘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困坦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1.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劳动者不属于以下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2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3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1.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2.就业地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补贴期限最长1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累计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准备创业的同学,这些补贴一定适合你: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属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申请条件:1.创业者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每年度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圆尺薯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贷款对象:个人借款人
借款人为重点扶持对象,包括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借款人
1.在江门市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贴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约2%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成功带动5人就业的,贷款额度提升至最高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上述补贴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补贴申请,请找这里
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rsfw.jiangmen.cn/),查阅并申领相关补贴,高校毕业生选择个人登录,操作如下:
(个人登录界面)
(补贴列表界面)
补贴申领咨询电话:
江门市人社局:3506896;蓬江区人社局:8223217
江海区人社局:3820961;新会区人社局:6333222
开平市人社局:2218950;台山市人社局:5523363
鹤山市人社局:8933139;恩平市人社局:7724335
除了上述政策,还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人才政策——“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
一、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含国、境外)毕业生[本地户籍申请人毕业后累计待业时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不超过12个月];
2.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单位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3.按规定入户江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交材料
1.单位就业
(1)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3)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
(1)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3)创业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受理机构(部门)
()补贴标准
1.硕士:住房补贴1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2年。
2.本科:住房补贴500元/月,生活补贴5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2年。
()发放方式
1.采用后资助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每季度第1个月发放上季度补贴。
2.单位就业的,首次发放月数从用人单位首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自主创业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
()管理要求
1.本补贴自2019年2月18日起执行。
2.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申请人,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须在我市就业满3个月后或连续经营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3.毕业2年内是以毕业证签发之日为起始日计算。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是指首次来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以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历史记录情况确定)。就业满3个月以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计算;连续经营6个月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发证日期起计算。
4.本地户籍的申请人,毕业后累计待业时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不超过12个月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包括江门及外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首次申请时,申请人须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享受期无情况变化的(就业和自主创业),系统每季度自动对碰参保缴费、纳税和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情况后,按原发放标准发放相应月数的补贴;申请人变更用人单位的,应重新提交《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核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享受年限累计计算;申请人注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享受本补贴。
6.住房和生活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核定后发放。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就业、租房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大专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 1500 元/月、800 元/月、500 元/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享受最长期限 1 年,该补贴与“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具体申领方式登录江门市人才安居乐业生态园信息系统(https://rsfw.jiangmen.cn/rc)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⑼ 2021县人力保障局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三宜三融三区’现代化新隆回的发展战略,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隆回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柏玉在接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专访时表示,县人社局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保民生促就业为工作主抓手,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以乡村振兴就业帮扶为工作重点,从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强化就业服务水平,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全方位发力,为推动构建宜业新隆回而努力奋斗。

一是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积极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对隆回县就业环境的负面影响,守住“六稳”“六保”关于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底线,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确保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兑现社保补贴、交通补贴等稳就业政策,努力保住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稳住就业基本盘,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稳定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广泛开展与东部沿海城市的劳务对接协作,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农村劳务经纪人作用,有序组织全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创新开展大规模线上线下招聘告御,通过“湘就业”“隆回人社”“隆回人力资源服务”等微信公众号,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服务,组织“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就业点亮万家灯火”、园区企业招聘月等活动,确保全县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都能够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建设就业帮扶车间,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就业帮扶车间典型,稳定现有的湖南省智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112家就业帮扶车间,确保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人数稳中有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稳中有升,员工收入水平稳中有升,在桃花坪街道思源小区、桃花坪街道兴业小区、七江镇高家社区集中安置点、金石桥镇树仁村安置点、罗洪镇严胜村安置点等5个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至少建成一家就业帮扶车间,按吸纳脱贫劳动力,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同时还要创建一批新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至十四五期末,全县力争完成城镇新增就业2.35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45万人以上,确保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是全面提高就业服务质量。营造良好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积极推动社保扩面,提高劳动者参保率,加大力度促进县工业园区规模企业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定时定点监控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掌握园区规模企业用工的动态需求,对“和亚运动”“军杰食品”“和硕智联”“兴昂鞋业”等部分劳务密集型规模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化解企业当前的用工难问题。“十四五”期间完成全县所有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打通就业服务工作最后一公里,为全县所有有就业意愿的闲置劳动力开展“311”就业服务,即提供3次职业介绍,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培训信息。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答没置,“十四五”期间根据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全面振兴乡村的战略部署,科学合理制定隆回县职业培训计划和方案,培养一批符合本县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职业技能人才。把好培训机构入口关,对华星职业培训学校、锦程职业培训学校等20家培训机构的师资配备、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内容、年培训人次数进行年度质量督导,对评估不合格的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消防、艾滋病预防、毒品预防、疫情防控)、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积极推动职业培训券使用,利用“湘就业”平台进行培训员签到打卡,进清友纳行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县人社局四级管理机制,对培训过程全程监控,防止冒名顶替参加培训现象。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选送一批技能水平高、职业素养好的技能人才到长沙、广州、深圳等地深造,为隆回县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储备力量。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邀请大学教授、专家来隆回开展百合、金银花等县域特色产业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力争把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培训送到农户家门口,把技能培训课开到田间地头。积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带货直播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力争每年举办一次职业技能竞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十四五”期间隆回县拟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左右,其中脱贫劳动力培训0.8万人次左右。

四是持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支持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按照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和脱贫劳动力回乡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劳动力就业的按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减免贷款利息。全方位培养创业人才,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组建专家团队对全县创业实体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创业发展规划,及时帮助创业人员在实践中解决难题突破瓶颈。营造全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宽松环境,将隆回高新区创业园逐步打造成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企业,给予5-10万元不等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创业大赛,选拔优秀创业者参加省、市创业培训讲师大赛,营造全县浓厚的创业氛围。十四五期间争取创建省创业孵化基地1个,新增创业主体1.1万个,带动就业2.2万人。

⑽ 贵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个人篇
一、基层就业政策
(一)专业技术职称优惠政策。对县级基层尘唤宏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即评即聘”。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在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实行省市和县乡基层一线教师的申报评审条件分类,科学客观评价基层教师业绩水平。
办理途径: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定向基层服务项目招录聘政策。每年公务员四级联考,10-15%考录计划面向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部分岗位招聘基层项目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起算。
办理途径: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落实。
(三)事业派册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优惠政策。建立原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不含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机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具有紧(短)缺专业本科学历并签订在原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优秀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后直接聘用,报上级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
二、鼓励支持自主创业政策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办理途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途径:借款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能力提升帮扶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链卖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费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途径:向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对各类技工院校学生、职业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就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费参加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
办理途径:向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就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个人证书直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后,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一年内,按照规定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初级工证书的补贴600元、中级工补贴900元、高级工补贴1200元。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办理途径:向就业地、就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证书直补实施细则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制定实施。
(四)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就业见习是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3—12个月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帮助青年人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可获得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办理途径:可通过贵州公共招聘网设立的线上服务专区(进行见习岗位投递,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四、支持灵活就业政策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途径: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就业困难帮扶政策
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2023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补贴对象包括贵州籍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家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孤儿等7类困难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黔就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2类困难毕业生。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技工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提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身有残疾〈残疾家庭〉、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孤儿)等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技工院校)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企业篇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毕业证书、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办理途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招用一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年底。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2022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明细表》和《承诺书》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核定的金额发放补助资金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办理途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支持企业提升毕业生技能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
办理途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
办理途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三)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办理途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等材料。
(四)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大力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培训一名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办理途径:1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办理途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省级或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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