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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减少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3-05-31 17:58:41

A.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

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了新贷还了旧贷,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个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新的借款要还,债权人也要证明担保人是知道的。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号。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贷款的,违反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保证责任。高搏

裁判要点

京华公司本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尽职调查,后明知或应知高登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停止发放上述借款,事后也未对高登公司提出异议。京华公司未就上述变更贷款用途事宜通知担保人光大公司并取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过了担保人的预设,也违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欺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保证人虚假的贷款用途,构成串通欺诈,保证人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与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目的是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未实现,且借款人已提前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证明剩余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用途,保证人免除对全部贷款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号。

抵押人隐瞒以新还旧事实的,可以参照保证人的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与信诚基公司签订《担保法》时,并未告知信诚基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没有配肆任何证据证明信诚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任天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该抵押,这无疑会影响信诚基公司在提供该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新城基公司应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号。

旧贷是犯罪,新贷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这种“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行为,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决

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还贷后,旧贷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实际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钱后再偿还过桥资金。这笔新贷款应视为“变相还贷”,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款的新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敏字第1124号

债务转为到期贷款的,隐瞒贷款过程的新担保人免于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为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借款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该权利,在未实际收到贷款的情况下签发《借款合同》。以上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培念轿是在以新贷还旧贷。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

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B. 借新还旧原担保人缺一人行吗

借新还旧,愿担保人缺一人,需要放款放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自然不能放款。

C. 新贷还旧贷担保人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如果前后两笔贷款并非同一保证人,则新贷款的保证人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其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一方面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追偿难度很大。
一、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新贷与旧贷,形式上是两份贷款合同,但实质上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债权债务以新贷款的形式延长了旧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合同的担保人系二份合同的同一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故保证人无论是否明知或应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就应当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二、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旧贷没有保证人的,视保证人对新贷还旧贷情况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细分为二种情形
从形式上讲,新贷保证人是为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的,为新贷款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新贷款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借款人是“新贷还旧贷”的事实,新保证人就不能以借款系“新贷还旧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新贷还旧贷”的事实,就可以以贷款是“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因在于,通常“借新还旧”多是由于借款人无力按期偿还旧贷,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变逾期贷款为不逾期贷款,实质上却是没有贷出新的款项,这对于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并无实质影响,但对担保保证人而言,可能直接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贷”。对于一笔明知或应当明知可能无法偿还的贷款,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保证人提供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存在隐瞒或欺骗保证人的情形,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故《担保法解释》明确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货偿还旧货,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但在签订保证合同后,知道“借新还旧”事实并承诺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新还旧的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无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新还旧行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有效。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但在知道事实后,仍然承诺对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承诺散搏和是有效的,因此,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借新还旧”与“还旧借新”二者情形银陆不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不同
“借新还旧”与“还旧贷新”所表现的事实不同。“借新还旧”的要点是借新在先,还旧在后,通常是在旧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又订立协议,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而“还旧贷新”的要点是偿还旧贷款在先,办理新贷款在后。债务人可以是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也可能是用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贷新款。新贷款的出借冲盯人与原来旧贷款的债权人,可能是同一个主体,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主体。“还旧贷新”不适用于《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情形,这对于担保人在提供保证时,应当特别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锋肢知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银消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饥大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橘唯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辩州、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圆灶培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中,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则保证人对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是指借新的债务偿还旧的债务,保证人只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对新的债务并没有保证责任,所以对于新债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同意继续为借的新债务进行担保的话,则担保人依旧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使用借款的方式,应该特殊对待,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F. 借新还旧引发的担保问题

法律主观: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宏腔罩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圆缺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蔽闹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G. 借新还旧担保法怎么解释 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1、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升橘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行行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2、该规定表明了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借新还旧”业务的认可,使得“借新还旧”在实际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后,最高院在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落脚点在于对保证责任的认定,但也昭显了司法机构对以新贷偿还旧贷这类行为予以认吵带团可的倾向性态度。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借新还旧”中新贷担保人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为同一人,则新贷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2)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则应承担担保责任。(3)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H.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团慎则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塌棚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孝御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I. 借新还旧中过桥贷超出贷款部分担保人怎么办

其解决办法如下:
担保人可以再申请分期还款,减少每月的还款额,降低压力。同时需要查看其贷款利率是多少,有没有超过36%。如果超过了,可以不用还,因为超过36%的利息不被法律保护。过桥贷是指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旧贷,再以新贷来偿还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
过桥贷款担保方式不一定要抵押,可以用信用,但是需要满足孝者其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祥激绩良好,财务状况健康,盈利能力较强,资信水平较高,运作相对规范等诸多要素。如果信用没达到要求,那么可以选择质押担保。过桥贷款经常用于商业性的房地产购置,以个谨慎袜人目前的房产特别是准备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

J. 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有责任。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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