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
七、风险补偿金机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
十、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一、续贷和展期办理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二、实施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⑵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⑷ 贫困户对抉贫小额贷款政策不了解如何整改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⑸ 督查情况通报_督查督办通报
督查的目的性来看,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抓工作的落实。进行督查之后就需要将其具体情况进行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督查情况通报,供大家参考!
督查情况通报 范文 篇一
5月16日至21日,县督查办与县扶贫移民开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23个乡镇和现代产业园区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入户核查、调查问卷走访等方式,对脱贫攻坚对象精准、帮扶 措施 精准进行重点督查。共抽查23个贫困村、25个一般村,其中:23个乡镇随机抽查1个贫困村、1个一般村,现代产业园区随机抽查2个一般村。从督查整体情况看,绝大多数乡镇对贫困户精准核查工作高度重视,乡(镇)、村干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班加点,全力投入精准核查工作,部分乡镇主要负责人亲力亲为、率先垂范,扎实推动精准核查工作。从督查情况看,各乡镇贫困户评选程序较为规范,档案资料正在逐步完善,全县贫困户精准核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斑竹园镇桥口村档案资料实行精细化管理,以组为单元,按户编号,制作档案资料清单,详细记录走访情况。油坊店乡分户印制脱贫宣传手册,家家张贴脱贫帮扶联系卡,脱贫攻坚氛围浓厚,贫困户档案实行台账化管理,实时掌握贫困户脱贫动态。南溪镇干部帮扶活动留有影像资料,真实记录帮扶活动,并装入档案存档备查。沙河乡梓树村贫困户评议会议记录详实,新增、退出原因充分客观,程序到位。果子园乡作战图设有贫困人口进出栏,动态反映贫困人口增减变化情况。
花石乡竺山村针对每个贫困户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帮扶措施,有方案,有数字,措施较具体。白塔畈镇项冲村村委会与万乘集团、贫困户三方签订《帮扶养殖协议》,由万乘集团无偿向贫困户提供50只白鹅种苗,并负责养殖培训、技术指导,并承诺回购价格。铁冲乡高畈村真心帮扶,与金寨县鑫农公司达成协议,由鑫农公司免费提供2头能繁母猪,让有一定劳动能力、又不能干重活的贫困户发展种猪 饲养 ,并提供饲料和技术保障,销售前景好,帮扶措施切实可行,针对性强。
从抽查村情况看,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有:白塔畈镇、油坊店乡、铁冲乡、现代产业园区、花石乡、南溪镇、张冲乡、关庙乡;一般的乡镇有:古碑镇、双河镇、吴家店镇、燕子河镇、梅山镇、全军乡、斑竹园镇、青山镇、麻埠镇、汤家汇镇、果子园乡、天堂寨镇;相对较差的乡镇有:桃岭乡、槐树湾乡、沙河乡、长岭乡。
二、存在问题
1、精准核查程序不规范。部分村村民小组评议记录不详细,缺少新增贫困户和退出贫困户家庭情况介绍、致贫原因或退出原因,如天堂寨镇前畈村、麻埠镇全山村;少数村村民小组评议记录简单且参会人员未签字,如槐树湾乡长冲村、长岭乡胜利村;入户核查及问卷走访时,少数村民对2016年4月份贫困户精准核查召开村民小组评议会议不知情,甚至反映没有召开村民小组评议会议,如青山镇姜河村、槐树湾乡长冲村。槐树湾乡杨桥村存在贫困户未整户识别现象。
2、档案资料不详实。少数村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缺项较多,例如:青山镇街道、天堂寨镇前畈村等;部分贫困户《贫困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扶贫手册》内容填写不完整、缺项较多,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人口、识别标准、贫困户属性、生产资料情况、联系电话、耕地林地面积、劳动能力、户主照片以及帮扶干部联系电话等信息空缺。例如:长岭乡胜利村、汤家汇镇斗林村、桃岭乡牌坊村等。吴家店镇松子关村公示照片模糊不清,无法判定是否公示。
3、贫困户致贫原因不具体。部分贫困户的致贫原因不具体,只简单填写因病、因残、因学、无劳力等,如因病致贫未写清楚是谁、什么病、吃什么药、治疗费用多少等。长岭乡胜利村、梅山镇南水村、桃岭乡金桥村、沙河乡祝畈村等村该类现象较为突出。例如:长岭乡胜利村莲花组贫困户郑某调查表中致贫原因只填写“因病”;梅山镇南水村杜湾组贫困户李某扶贫手册中致贫原因只填写“疾病、无劳动能力”。
4、脱贫帮扶措施不具体。部分村贫困户帮扶措施除政策性补贴、社会救助外无其他有效帮扶措施,尤其是有一定劳动能力、家庭人口较多的贫困户缺少发展生产和产业带动性帮扶措施,难以如期实现脱贫;部分贫困户帮扶措施比较笼统,例如只写 种植 业、养殖业、茶叶、健康体检、大病救助、技能培训等,具体怎么落实没有在调查表和扶贫手册中反映;少数帮扶干部未与贫困户认真对接,共同商讨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所制定的帮扶措施农户无力或无法实施,形同虚设;有的帮扶措施只停留在贫困户自身原有的基础上,没有结合实际新增帮扶措施;有的帮扶措施只是计划性措施,目前无实质性进展。帮扶措施不具体较为突出的村有:长岭乡永佛村、沙河乡祝畈村、麻埠镇全山村、全军乡梁山村、汤家汇镇斗林村。例如:沙河乡祝畈村赵湾组贫困户刘某夫妻2人,刘某61岁,患肝癌,家属高血压、心脏病。该户扶贫手册与调查表的帮扶措施填写 “帮助学习养殖技术,多养猪”,帮扶措施不切合实际;汤家汇镇斗林村下湾组贫困户桂某扶贫手册上帮扶措施填写的是“宣传政策”。
5、《贫困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扶贫手册》填写不一致、发放不到位。从总体情况看,普遍存在《贫困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填写较为具体、详细,《扶贫手册》填写比较笼统。少数贫困户手中的调查表、扶贫手册与村存档的调查表、扶贫手册内容不一致。例如:斑竹园镇漆店村倒龙组贫困户郑某扶贫手册帮扶措施填写“入户了解生产生活情况”,调查表上填写“发展种植业”;果子园乡姚冲村姚冲组贫困户严某,扶贫手册帮扶措施填写“ 春节 慰问2袋大米、油1瓶、2000元现金”,调查表上帮扶措施填写“介绍在本县电子厂上班”。另外督查发现天堂寨镇没有为五保户填写发放扶贫手册。
三、督查建议
1、加强力量,强化指导。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镇、村两级扶贫攻坚队伍建设,配备一批熟悉农村工作、有事业心、有干劲、有担当的年轻干部充实到一线。针对老师、医生、县直及以上单位单独结对帮扶的贫困户,乡镇、村两级要配备帮扶干部,协助开展帮扶活动。乡镇班子成员要联系到村,指导到户,要对每户贫困户的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帮扶措施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确保帮扶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压实责任,真帮实扶。县、乡、村各级帮扶干部要切实履行帮扶责任,经常深入联系贫困户家中,了解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帮扶对象家庭情况、生产能力、致贫原因等因素,认真对照全县脱贫目标任务和各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脱贫项目,帮助贫困户出主意、想办法、找资金、定项目,为贫困户量身定做一套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各帮扶单位要主动作为、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抓好帮扶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干部结对帮扶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评比,将脱贫成效与帮扶干部奖惩挂钩,真正将帮扶责任落到实处。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从入户核查情况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或智障占贫困户的比重较大,部分农户患有慢性病但不知道如何办理慢性病证,不知如何报销慢性病治疗费用,少数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因各类原因未办理残疾证。各责任单位要千方百计将各项惠农和保障政策及时交给贫困群众,真正让贫困户的治疗费用减下来,能够享受的政策性补助拿到手。县直有关部门应尽快审批贫困户小额贷款,以利于已制定的发展生产类帮扶措施尽快启动实施。县直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将相关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县脱贫攻坚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部门脱贫攻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资金最大限度地落实到贫困户头上,以产业带动、项目实施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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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督查情况通报范文篇二各委、局、室,机关各支部,京九路街道党工委,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确保全区“两学一做”学习 教育 开好头、起好步,根据开发区党工委领导指示,5月5-6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2个工作组,采取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开发区机关、京九路街道、教育部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13个单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从检查情况看,自开发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以来,各单位党组织能够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认真开展。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设发展局、京九办事处党工委、开发区教育分局、福田眼科医院等党组织书记能够按照动员会要求,迅速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学习方案和活动计划。教育分工委对“两学一做”活动能够超前部署,提前安排,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强调部署,为参学人员购买“两学一做”学习资料;京九路街道党工委创新工作 方法 ,建立干部包点指导制度;建设发展局根据学习需要及时调整组织,周密制定 学习计划 ;福田眼科医院联合党支部能够坚持严要求,快起步,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行动员部署;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对党员活动室进行规范,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固定场所;颍南中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积极营造氛围。部分基层单位党组织为烘托教育氛围,制作了学习教育宣传栏,及时对中央、省市区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京九路街道党工委制定宣传横幅50幅,引导党员主动参与学习,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教育分局分工委统一为各学校支部制定了宣传展板,将学习内容和信息在网站进行发布,让参学党员及时了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情况。
(三)注重突出实效。大部分党组织能按照学习教育要求,坚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习计划,推进工作。开发区教育分局开展了“畅想中国梦”、“百名党员进千户,百名教师访万家”活动。福田眼科医院组织全体党员、法人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提高了人员参学率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企业党组织行政会议与党的会议混淆,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记录;二是个别单位虽然成立了组织,制定了方案,但只是照套开发区 实施方案 ,没有突出单位特色;三是个别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参学人员底数不清,开展学习教育没有真正行动起来;四是中央、省市委、开发区党工委有关会议精神落实不够及时,没有记录相关精神的学习内容。
三、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领会中央、省市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的工作作风,快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支部书记要亲力亲为,立说立行,亲自过问,亲自抓,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摸清参学人员的底数,强化组织保障,细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积极营造学习教育氛围。
(三)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督导。各党工委(党委、分工委)要建立相应的督导组,对所管辖支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指导。今后,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督导方案》要求,将督查工作常态化,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和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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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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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第九条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⑺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吗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可以去各个银行申请。
一、申请扶贫贷款的条件:
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借贷意愿和独立发展的能力;能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富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人应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增收脱贫协议,使用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充当贷款主体,承担全部贷款偿还责任;贷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除前述第1款至第4款的条件外。
二、扶贫贷款利息补贴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由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队伍)汇总上报,经省财政部厅会同省扶贫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经农业银行总行汇总(附省表)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县行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对辖内已发放的贫困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真实使用、经营是否正常。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各支行要对扶贫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信贷违约处理。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各支行要按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⑻ 小额贷款政策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⑼ 村贫困户帮扶计划
2017年扶贫办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对新增、返贫的432户贫困户728人建档立卡实行目标管理,对已脱贫的1766户贫困人口3592人“扶上马、送一程”进一步巩固提高脱贫成果。
(二)资金投入。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2017年计划投入各类扶贫资金3050万元以上,其中:盟级扶贫专项资金800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安排550万元;整合部门资金1500万元;其它投入200万元。
(三)“五个一批”分类扶持计划。依据2016年脱贫攻坚实际,对有劳动能力的,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巩固提高1765人,占75.4%;对生活在不宜人居住地区的,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脱贫300人(另外巩固提高300人),占12.8%;通过发展教育和资助政策脱贫41人,占1.8%;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通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151人,占6.5%;大病救助84人,占3.6%。
(四)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1.实施“三到村三到户”项目。在22个重点贫困村巩固好规划、项目、干部到村到户工作,年内投入财政扶贫资金1100万元以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重点加大项目实施力度,为巩固提高区贫县人脱贫、县摘帽的成果奠定产业发展基础。整合“三到村三到户”项目资金,鼓励各村改革创新,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担保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股份合作等方式,管好用好“三到村三到户”项目资金,提高“三到村三到户”项目的使用效率。
2.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7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300人,将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实施搬迁任务,早谋划、早安排,按每人6万元的投资标准实施搬迁工程,其中:国家专项资金每人0.8万元,长期贷款3.5万元,自治区投入1.7万元,同时结合易地扶贫搬迁拟打造2个旅游扶贫小区。
3.实施金融富民扶贫工程。年内继续投入“风险补偿金”700万元(农行500万元、邮储200万元),发放贷款规模7000万元(农行5000万元、邮储2000万元)以上。全面推广“两免一直一优先”的贷款模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实行免担保、免利息,开通“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办理贷款业务)。县农行、邮储银行开通“绿色通道”集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惠农卡、集中贷前调查和审查,并开设贷款发放专用窗口,提高办贷效率,2017年力争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贷款覆盖率达到50%以上。
4.实施定点帮扶工作。做好盟直机关帮扶、县处级领导及县直帮扶单位沟通联系工作,推动帮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盟、县两级定点帮扶工作,加强帮扶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对帮扶责任人的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分数据分析平台,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到扶贫工作日常考核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5.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以贫困户转变成新型农民为抓手,以实施半军事化的培训为主要培训手段,解决贫困户及农民培训不认真、不专一的问题,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培训和输出力度,针对全域旅游和肉驴养殖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及电商服务,年内计划投入72万元,培训贫困农牧民720人,力争就业率达到60%以上。
6.继续探索扶贫新模式。在条件允许的贫困村,全面推广资产收益型扶贫模式,帮助贫困户提高收入;在全县推广“点菜式”产业扶贫模式,切实做到因户因人精准施策;继续做好全域旅游扶贫、特色种养殖业扶贫、电商扶贫工作,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着力打造农家乐旅游示范点2处。
(五)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认真总结《2016年多伦县扶贫开发专项考核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7年工作考核方案,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继续实行“周调度、月督导、季分析、半年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多伦县精准扶贫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多伦县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多伦县“三到村三到户”项目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多伦县“三到村三到户”项目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建立和完善全县精准扶贫分数据分析平台,聘请国家统计局锡林郭勒调查队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高情况及满意度进行调查。
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金发[2016]3号)、《金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金扶〔2017〕7号)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经县局研究,特制订2017年度计划。
一、总体情况
2017年扶贫结对斑竹园镇王氏祠村,该村现有贫困户91 户,295人,其中因病致贫71户,256人。
王氏祠村我局局机关、执法局、稽查队、检验所共65名干部职工结对75户贫困户,2017年底全部脱贫。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由所在乡镇安排。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村出列、户脱贫”这一中心目标,全年实现斑竹园王氏祠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确保全面通过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第三方评估验收。
三、单位职责
1、制定包帮村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
2、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结对帮扶贫困户,安排每位干部职工包帮1户以上,贫困户。每年在节庆期间,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2次以上。
3、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两月组织召开一次以上村级脱贫攻坚调度会,督促落实包帮措施。
4、帮助包帮村确定重点发展1-2个特色产业项目。
5、负责本单位在县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中项目资金和建设进度等数据的定期录入、更新。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适时核对、更新县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扶贫手册的信息。
6、安排专人协助包帮村健全完善脱贫攻坚工作档案,全程参与国家、省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
7、兑现奖惩干部包帮工作。
四、帮扶干部职工职责
1、每位干部职工包帮1户以上贫困户。本年度新增加帮扶干部有江焕启、何亚群、李德明、付耀、文勇、王柯、钟佳佳、朱靖8位同志;实职副科以上干部今年结对2户贫困户,分别是张经标、李定炎、付耀、张东明、王宗双、赵勇伟、陈海平、张雷、黄守新、罗应桦。
2、负责准确核对、填写个人帮扶的贫困户大数据平台、扶贫手册信息,详细计算收入(包括各项政策补贴)。
3、帮助包帮贫困户确定1项以上种养等脱贫产业,并落实小额扶贫贷款支持。
4、组织有劳动能力和自我脱贫愿望的包帮贫困户,参加1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实现就业增收。
5、帮助落实贫困户在就医、就学、创业、住房等方面保障政策。
6、联系农副产品销售渠道,每年帮助贫困户销售价值2000元以上的农产品。
7、入户宣传扶贫政策,帮助树立“脱贫光荣、勤劳致富、我要脱贫”理念。
8、负责引导贫困户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扎实抓好扶贫攻坚工作,确保按时脱贫摘帽,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扶贫领导小组,负责扶贫攻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定点帮扶制度在加快推进贫困村出列和贫困户脱贫方面的重要意义,作为“两学一做”活动有效抓手,牢固树立“看齐”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超前谋划,主动衔接,全面做好帮扶工作。
(三)明确责任。帮扶干部到户开展帮扶活动2017年脱贫户每月1次、全年不少于12次,2016年已脱贫户不少于4次,并按要求上传帮扶记录,今年不再上传照片,每月到户开展帮扶活动个人自行安排时间,县局不再集体组织,每人每次发放差旅费100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所在乡镇扶贫要求开展帮扶。
(四)严格考评。对王氏祠村结对帮扶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走访次数,对当月未走访的县局将扣除当月效能奖500元,影响年终全局扶贫工作的扣除当年全部效能奖。
⑽ 扶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追究什么的责任
扶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查询相关公老乱开信息显示,贷款未按时交付,且躲避检查是一种为了躲避还款的现象,国家规定扶贫小额信贷是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按时付息还本拍野,违袭含喊约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银行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