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银行设立监管帐户需要哪些资料
在银行设立监管帐户需要的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与经办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
5、账户监管业务审批表。
监管账户开户手续如下:
1、企业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账户监管的期限、内容,以及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和付款流程;
2、凭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向银行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3、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后,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进行监管。
适用对象/条件
1、与特定授信项目相关的账户资金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融资等;
2、其它需要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的订金账户、合伙企业的资金账户等。
(1)贷款担保资金池账户设立扩展阅读:
监管帐户具体可分为两类账户:
1、银行特定授信项目相关的账户:比如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融资等;
2、资金需要进行专项管理的指定账户: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账户等。
以房地产开发贷款账户为例,购房者把首付款或全款打到开发商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银行把这部分资金冻结起来,交易成功后资金划给开发商,交易失败的话划回给购房者。这样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正常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的风险。
监管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区别
1、监管账户: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对其特定资金支付进行监管,从而保证专款专用的一种中间业务。实质就是审核资金用途以及审核协议监管要素,从而落地网银处理、审核共管凭证,简单的来说监管账户可以保证回款流水。
2、资金托管:基本围绕银行信托,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直接管理、监督投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托管账户只进不出,托管户没有网银支付权,银行会严格按照协议内容代为实施支付操作。
㈡ 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既不属于专用账户也不属于一般结算账户。它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直接存入保证资金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因为款项在所担保的事项未完结之前属于质押,质物移交质权人(银行)占有,故保证金账户可以理解为:是以外部客户号设立的银行内部账户。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㈢ 如何办理工商银行的资金池啊
工行辖属各综合营业网点和对公营业网点均可办理。
申请条件:
1.法人客户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含)以上的客户(客户总部满足即可)。
2.申请普通资金池业务的客户,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结算业务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或笔数超过500笔(含)或综合贡献每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申请委托贷款资金池业务的客户,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结算业务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含)或笔数超过2000笔(含);业务开办后,客户在工行月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或综合贡献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4.申请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客户,除满足以上(二)或(三)规定的条件外,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必须超过1000万美元(含)或向工行提供的国际结算量占比超过该集团(公司)进出口额的50%。
温馨提示:
1.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2.开办资金池业务,客户必须遵守《贷款通则》相关规定。
3.境内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得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资金池服务体系。已加入资金池体系的非上市公司成员单位转为上市公司前,应由客户总部向工行提交撤销申请退出资金池服务体系。
(作答时间:2020年03月21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