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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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二次抵押贷款|青岛房屋剩余价值贷款|房屋剩余价值贷款☆ 申请条件 贷款|1.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原贷款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原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房屋应已办妥房产证☆ 申请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贷款 3.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 4.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二次抵押贷款|青岛房屋剩余价值贷款|房屋剩余价值贷款
1.申请:借款人持有关申请材料到贷款经办网点填写申请表。
2.审贷: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信用、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青岛民间贷款|青岛房屋抵押贷款|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青岛汽车贷款|青岛贷款买车|银行贷款|个人贷款|青岛中小企业贷款|青岛信用卡贷款|青岛贷款垫资撤押|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房产评估|青岛票据贴现|青岛公积金贷款查询
❷ 35年房龄可以抵押吗青岛
不行。
不可以的,一般申请住房贷款要求抵押的房产房龄在15年以下。办理住房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1、住房贷款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住房贷款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住房贷款申请人可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须办理公证;
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已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您尚未退休,男职工最长可贷15年,女职工最长可贷10年。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主要取决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购房所在区域、总价款、还款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品住房40万元,二手住房25万元。另外不同区域执行不同的区域限额。目前市内七区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40万元,二手房25万元;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维持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平度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莱西市区域限额暂不调整,维持商品房15万元,二手房10万元。
2.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3.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8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7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❹ 青岛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的那里抵押贷款
需要满5年转成商品房才可办理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❺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第三条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第四条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第六条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第七条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
(六)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担保中心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与贷款担保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为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贷款担保申请人凭担保证明到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第九条担保中心应当按规定评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资信。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担保中心可以拒绝提供担保。第十条个人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服务费。第十一条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可以委托担保中心办理。第十二条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第十三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四条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第十五条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十七条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应当在30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的。第十九条借款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偿还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第二十条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中心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❻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3、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4、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5、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❼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青岛是山东省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在青岛购买二手房的房一般会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顺便来说说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至30%。原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中对于二手房购房使用公积金门槛较高,贷款购买青岛二手房首付比例是40%,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则为60%。
2、在青岛购买二手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虽然首付比例降低了,但是对于青岛二手房房龄的限制仍然存在,房龄在10年以内的可以申请到首付3成,房龄超过10年的青岛二手房,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比例增加10%,仍然是30年封顶,因此,1990年以前的青岛二手房,不能参与青岛公积金贷款。
二、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咨询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首先是申请人拨打客服野返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2、评估、网签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青岛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网签手续。
3、网上预申请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专业版)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
4、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台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个人信用查询,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出具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
5、审批、合同盖章、过户抵押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青岛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
6、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青岛管理处晌氏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7、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三、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①贷款购买青岛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35万元。
②二次贷款购买青岛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额度的60%
①贷款购买青岛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21万元。
②二次贷款购买青岛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18万元。
青岛二手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二)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颂谨饥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青岛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❽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