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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是否能给民企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3-06-16 01:36:23

『壹』 国企借款给私企违规违法吗!先不说法律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不能借贷!就本身国企可不可以借款给私企的行为

你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导致国有资金流失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贰』 禁止国企为私企担保

法律分析:对外担保应征得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部门,即通常所说的国资委或国资局的同意,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外进行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叁』 国企为何不准为私企提供担保

并没有说国企不能为私企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上述不得为担保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国有企业是可以为担保人的。

『肆』 国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为私企贷款提供担保违法吗

国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为私企提供贷款担保,是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你可以向国企委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纪检委举报。

『伍』 供销社企业是否可以与民营企业贷款互相担保

可以。
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能否进行担保。

『陆』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个人或企业

法律分析:可以。借款合同是民事合同,合同双方自愿缔约。国有企业也是法人,是跟民企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能为民营企业在银行融资担保吗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5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原则
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为“国保民”),是指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选择、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国保民”对实体经济实施倾斜,适用对象必须是瓯海区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二)选择使用原则。“国保民”作为风险企业处置和担保链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适用。
(三)责任有限原则。“国保民”不是责任置换的包揽,在实施过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业还款责任,也不免除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并且通过事前协商约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担保责任。
(四)资金安全原则。实施“国保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担保金额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3-5倍为限,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机构三方协商承担。
二、措施定位
根据定向使用和选择使用原则的要求,“国保民”应定位在两个环节上。
(一)作为风险处置措施之一。
当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出险,需要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进行帮扶时,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参与。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企业出险的情况,经过综合评估,认为通过帮扶有望使企业走出困境的,以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条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经评估同意后,国有担保机构可帮助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二)作为担保链化解措施之一。
1.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失去担保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替换出险企业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受风险企业的影响,需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出现资金紧张代偿有困难或代偿后产生经营有困难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
2.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到政府项目拆迁补偿期间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资产抵押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部分的原资产抵押金额的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部分资产抵押而出现担保能力下降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补偿资产评估金额的70%的担保向银行融资。
三、适用条件
根据主要原则有关要求,“国民保”的适用对象应该符合以下有关条件:
(一)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行业知名企业或有社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通过“国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业,或帮扶后能有效防止担保链上企业连锁出险的企业。
四、工作流程
成立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与银行共同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债务清单;
4.与企业有关投资情况的说明;
5.具体可行的书面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
6.企业自愿接受资产变更、处置、生产经营监管,财务审计监督,以及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的股东会决议声明。
(二)评估。
国有担保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若材料不齐或资料不完整的,国有担保机构应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齐全完整,国有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情形;
2.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逃逸等情况;
4.企业法人是否涉及投机行为等情况;
5.企业产品订单是否充足,产品市场前景是否看好,以及产品技术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企业行业知名度、影响力等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情况;
6.企业主要投资项目情况;
7.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银行借款、社会借贷、各类应付款等)、盈利能力、财务管理等企业财务状况;
8.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将对担保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
为确保国有担保资产安全,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综合审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给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包括企业《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修改完善、风险控制途径与措施、合适的担保额度等事项。国有担保机构根据评估机构意见综合审定是否予以国有担保,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要及时制定国有担保综合方案,连同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审批意见一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若涉及特别重大事项,或属于特别担保情况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三)落实。
国有担保机构组织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工作规则,开展企业、银行的对接协商工作,在对接协商过程中,要按照责任有限原则,与银行约定可能发生的代偿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四)监管。
实施国有担保工作后,国有担保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以及企业资产、股权等变更、使用、收益、处置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使用流向等经营活动要派人实时进行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置,定期报告区联席会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退出。
“国保民”作为企业帮扶处置过程中的一种临时紧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一是由国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其财务状况回归正常时,国有担保机构及时退出;二是担保合同期满,国有担保机构即刻退出;三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时,事先合同约定优先受偿的,国有担保机构优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府办、区纪委、区人大财经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局、区土地出让办、区征迁办、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国有担保公司。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以区经信局牵头,由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方式可以为全资公司或国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强化统筹协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协同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投行等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跟进投资;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给予企业担保费用优惠等。继续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应急转代金作用,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四)建立代偿评估。若发生代偿,则由区政府牵头,区联席会议进行责任审定,对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工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国有担保机构介入后对企业的监督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评估。

『捌』 国企的钱通过银行贷款给私企老板是否合法

是合法的。具体工具是使用委托贷款。银行会收取资金总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是千分之1~千分之3。银行、国企和私企老板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国企在银行开户并把资金转入该账户,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将金额转入私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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