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信用社为别人贷款做的担保人,款还没有放,现在想退出 可以么具体办法是什么 谢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可以更换吗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可以更换,不过需要得到农村信用社的批准,而且新的担保人需要提交证明,包括工作证明、银行流水、承诺书等,在进行审核后就可以更换了。在更换之前借款人最好问清楚,避免在更换时带来一定的麻烦。
贷款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后期借款人不还款且担保人也不还款。这时银行会起诉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也可以同时起诉,在法院判决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成为担保人之前,个人办理贷款会比较困难,如果自己未来有贷款的可能,最好不要成为担保人,因为银行会认为担保也是一种负债,除非在申请贷款时用户可以提供比较好的收入证明,否则银行不会批准。
借款人办理借款后要按时还款,如果出现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这时可以向身边的朋友借款还,这样就可以避免逾期。其实在银行办理贷款的时间比较长,在借款额度不是很高时,用户可以放弃银行贷款,直接向身边的好友借款。
3. 我在农村信用社为别人做担保,并签了担保合同。贷款现在还不到期还,可我现在后悔了,能不能撤销担保
不能,白纸黑字,都是你签的,没有人去逼迫你,如何告他骗保,
我在信用社工作,只有到期催他还清贷款,才能消除你的担保资质,如到期不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抵上
4. 贷款人信用社贷款13万还不了,担保人的养老金会给扣掉吗
贷款人信用社贷款13万还不了,担保人的养老金会给扣掉。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需要资金时,从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并约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贷款还不了银行可以扣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册清。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拓展资料
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大基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滚姿谨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5. 农村信用社,贷款人拒不还款,银行有权利直接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子女的银行账户划钱还账吗
要看你们当时签的担保合同,你们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其他的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向从你们家庭成员的账户中直接扣除贷款本息的话,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银行胜诉的前提下,才能执行。如果不通过诉讼,是没有权利扣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