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信用贷款股东担保人责任承担多少
首先要区分担保人是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人,那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
1、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裤颂空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一、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1.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2.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应承担债务的偿还,个人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但如果该公司为合伙性质,则个人股东胡瞎也需要承担债务。实践中会有一些股东为公司贷款作担保,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
4.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他们公司如果出现一些债务方面的危机的话樱物,公司内部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的,这时候就涉及到一个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相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员来说的话,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比较低的,但是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仍然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担保注意事项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Ⅱ 公司担保贷款法定代表人要负责任吗
公司担保贷款,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1、公司担保贷款的,公司以法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皮旅担法律责任。
2、但是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对公司予以赔偿。
3、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如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代偿风险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你借的钱,作为担保人你也有还钱的义务。
2、信用风险
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乱行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
3、贷款风险
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因为银行认定存在担保贷款的哗握哗负债,即使放款也不会有贷款利率优惠,这样一来增加了自己的贷款成本。
Ⅲ 公司法人股东能否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担保
应该是可以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该没问题。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大,且不确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
债权人未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法院判令担保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是不能对担保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这里需要注意:债务担保有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两种责任形式,一般担保只承担主债务人偿还不足部分份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
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担保人要求偿还。担保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什么能躲就躲罪,窝藏罪?
刑法第311:故意犯罪,并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财产,帮助他们逃匿或掩盖欺诈行为的证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至少3年有期徒刑10年。
犯罪前款,寻求提前通过惩罚的帮凶。
犯本罪,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在监狱三年多。
严重的情况下,主要指窝藏,屏蔽多人;多个实施窝藏,屏蔽行为;窝藏和屏蔽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犯。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还款的责任。公司破产的,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公司的担保应符合章程的约定,否则效力会存疑,毕竟因此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只要依法根据章程约定作出了担保,个人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公司就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的主张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要注意具体条款的签订。盖章要盖他公司的章,盖个人的章他只能用个人财产偿还你,你无权向他公司要债。最好让他给你做担保:用与你借款金额价值相当或是比你的借款价值大的财物作质押或是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和房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
希望帮到你。
其转让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权,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不超过百分之25 可以向法院起诉该股东
Ⅳ 公司向银行贷款法人和股东配偶是否要签连带担保
亲,银行会审查公司的情况,然后视情况会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一般是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然也有可能会要求其他参股的股东也作出类似的担保。
完全可以,法律允许,具体看银行审批,银行认可经济实力的就会审批通过
您好:贷款涉及抵押担保的话,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参看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是呀,各家银行在合同、协议等条款上,很多都是霸王条款,所以,签订需谨慎呀!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归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银行同意你继续贷的话,是必须要由担保人签字的。因为合同已经发生了变更,原来的贷款合同会被新的贷款合同所取代。
如果银行同意继续贷的话,是必须要由担保人签字的。因为合同已经发生了变更,原来的贷款合同会被新的贷款合同所取代。
如果已经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就应当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与是否退出无关。
需要。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