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Ⅱ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有哪些 如何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的存在,在此给大家讲解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小额贷款面临风险如何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的风险:
1、预期年化利率方面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预期年化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及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状况,预期年化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预期年化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况下,未来预期年化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状况。
2、信用方面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也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旦遭受天灾,农民收入减少,而农民又属于弱势群体,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这会削弱其还贷能力,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除了农户经营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单纯由农户道德风险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差,有些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道德风险难以抵制。
3、操作方面的风险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人员构成上来看,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局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业务知识欠缺,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并且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
4、法律方面的风险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完善信用法制体系,增强农户信用观念。
三、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内控制度。
四、构建农户征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
六、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Ⅲ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把控投资风险
1、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意识
一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流程是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级借款意向,再向下逐级办理。这样致使许多基层人员养成上级有贷款意向,遵照便利的习惯,这种逆程序操作会使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单薄风险意识。更严重会出现虚假、谎报、瞒报第一手资料等虚假行为。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需完善信贷人员的金融制度学习、岗位技能培训和素质、道德修养。并且制定考核惩罚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2、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力度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货款不管不严、内控制度乏力等管理风险。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资料分析不准,重视不够,只注重片面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另一方面,在对借款人的经营、资金使用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进行大额贷款发放。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查人员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岗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致使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预防。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组织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跟踪监管力度。以重庆为例,重庆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政策倾斜和扶持下,创建了小额贷款公司“集中报数、一口介入、实时查询”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庆模式”,以方便小贷公司方便快捷的查询客户资料。在接入征信系统后两个月后,6家小额贷款公司共计批准贷款近600笔、金额1.13医院;拒绝贷款奖金290笔、金额1400万元,查询征用报告1631笔。
数据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风险就必须注重贷前对贷款个人或公司的信誉、经营能力和业务装也等消息的搜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3、提高风险识别预测水平,完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
目前部分评估受利益驱使,在对客户进行资产评估时,未按其市场实际价值评估,而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严重实时,最后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小贷公司在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测定时,必须要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采取针对性的评估提供依据。另外小贷公司还要对政策风险进行明确的分析,是最后评估结果能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状况和成因。
Ⅳ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Ⅵ 小额贷款是什么时候规整的
小额贷款的规范管理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管理,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措施滚明岩;2015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2017年还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大御了小额贷款公槐滚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小额贷款行业。
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为保护在个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预期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包括机构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构变更与终止;工作纪律;附则等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监督下小贷发展的困惑
在某种程度上说,知晓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后,我们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缓解了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紧缺等问题,但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问题之一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我们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注资。此外,来自金融机构资金之和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融资能力有限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做大。
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各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就是其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