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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15 23:20:02

1.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2. 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小贷公司合法吗


只有经过金融办审核的公司才能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所以原则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辨别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1、合法小额贷款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公司电话和办公场所;2、在合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会签订正规的贷款合同;3、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利息之外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手续费,但通常在正式放款之前不会收取前期费用。4、只有利率在24%以下的小额贷款受到法律保护,利率超过36%的小额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源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百约定的利度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培宏燃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绝手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依据我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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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额贷款配虚公司违法吗?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不违法,并且还很多的这种公司,他们是合法有工商执照的,但是在办理贷款时要注意,因为有的公司不太正规,一定要注怎合同要看好在办理。

拓展资料:

一、小额借贷公司合法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同时在实际营业的过程中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此时小额借贷公司就应该是合法的。不过,有些小额借贷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借贷利息偏高,却也没有达到高利贷的标准,因而并不会认为对方就是在放高利贷。

3. 小额贷款是什么时候规整的

小额贷款的规范管理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管理,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措施滚明岩;2015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2017年还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大御了小额贷款公槐滚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小额贷款行业。

4. 小额贷款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小额贷款公司,从名字就应该明白,小额贷款公司不是一般的公司。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不是常规的注册制,而是核准制。是不是说想注册就可以随时注册?而是可以向当地市和省里举报,省里会下发回复。根据调查,可以在这一带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吗?公司运作规范,经营良好,资金雄厚,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绩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

向企业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主管部门预审并出具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小崔列举了我注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的材料,大家就明白注册需要的流程了:

1.注册地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预审意见。

2.注册地主管部门征求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的函。

3.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4.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区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5.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7.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做出决定。准备这些材料的前提是允许在这方面进行新的注册。目前,根据小崔在这里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开放试点注册的地区并不多。开放若干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后期运营政策。就像大家说的,路过不要错过。

以下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部门提交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定:只有省级政府能够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才能在本省(区、市)县范围内开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第三条工作机制和审批程序

规定: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了承担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负责受理本区的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宜;三是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分类考核;第四,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我们来看看小崔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样本:

同意设立XX小额贷款

XX有限公司回复。

XX区人民政府:

你区《XX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设立XXXX小额贷款XX有限公司的函》(沪XX〔XX〕XXXX〕XXXNo。)已收到。经审查,现对你行申请设立XXXX小额贷款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小额贷款公司)批复如下:

2.请指导、支持和督促XXXX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落实营业场所,完善法人

3.XX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你区主管部门在组织预验收的基础上,向我局提出开业验收书面申请(附XXXX小额贷款公司全套申请材料),我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其注册资本到位、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人员和岗位设置、营业场所和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公司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正式开始营业。公司注册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我局及所在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管局。

四。XX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你区要按照《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相关规定,切实承担公司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属地管理责任,促进公司充分发挥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同时,你区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年度考评等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向我局汇报公司财务、运营、融资等日常经营情况;坦枣冲督促公司合规经营,做好风险防控。如果公司出现任何风险事项,你区将根据相关承诺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本市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请让歼在试点期间及时总结经验和上报进展情况,共同做好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发展工作。

本回复六个月内有效。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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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想做贷款公司,怎么拿银行产品?

不知道题主想要经营的是哪种公司,下面是目前市面上三种类型的贷款公司,题主可以都看一下

1、担保公司

也是自有资岩禅金,但不做通过自己放款。担保公司是专门为银行降低还款风险而成立的公司,担保公司将在银行打入一定保证金,按与银行约定的比例放大授信。比如按50倍放大,那么担保公司的100万保证金就可以在银行办5000万的贷款。这时候只需要找客户,找到客户提交到银行放款,自己主要赚息差,风险一般。

2、小额贷款公司

自有资金放款,抵押品主要是押车(或不押车)、押房、押设备,还有一些股票配资。本公司的主要客户来自展业专员、拜访同行、贴牛皮癣、电销等。顾客素质偏低(好顾客都跑到银行去了有你们什么事),风险更高。

3.中介机构

这种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现金交易。目的在于帮助客户找到金融产品对接匹配,如银行或小贷公司,也帮银行或小贷公司寻找客户,属于居间机构,主要模式都是电销,大部分收入是中介费用。这类公司基本没有风险,如果客户出问题也没有你们的事,钱一收屁股一抬责任就退了。正如其它行业的中介,在玩信息不对称。而且客户很难找到,素质也不稳定,会经常出现跳单的情况(即跳过中介机构,直接与资金方办理)

由于前两者资产较重,风险较高,在2020年这个经济衰退的年头是不建议去做的。可以大概提一下,小贷公司自有资金放款,不存在对接银行。担保公司就是银行会招标,每一种产品会招几家入围担保公司,只要在招标的时候去打保证金参与竞标就可以了,当然,这是需要一定关系的。这里主要讲一下第三个“中介机构”怎么去和银行对接吧。

中介公司怎样与银行对接?

先说展业吧,银行虽然多,但竞争激烈,平均每个客户经理会有50-100个中介电话(90%都是中介找上门的),但我只与3-5个中介稳定合作(有的同事更少),所以说,想要进入客户经理的圈子,与他们形成稳定而有效的合作方式很重要。大部分都是两种方式,一种线下一种线上。

1. 线下就是跑银行,前期可能比较累,但是跑顺了就会好一点。因为我们客户经理不会闲着没事在电话微信上和你聊,刚刚干这行的话肯定是陌拜,到银行直接找个贷部,一般都会有客户经理来接待你。跟他说明来意,一般的客户经理不会拒绝你,毕竟这个行业就是多条朋友多条路,指不定谁就给他带了个大案子。

2.线上就是利用微信,一般本地贷款行业都会有群,我手上就有二三十个贷款群,每天都会发一些乱七八糟的广告,我从来都不看,也懒得去看。不过只要我把群里的备注改一下,改成某某银行个贷客户经理,一定有一些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加我聊天。大家可以从微信群开始,找一些银行个贷人员,先简单了解一下产品,然后再上门(一定要上门),与之深入交流,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具体如何合作?

如果想与客户经理很好的对接,一定要先吃透银行的产品。一位好的业务员应该是被客户问到哪家银行什么利息应该是张口就答,而不是掏出手机看。需要下很多功夫,因为各个银行的一些小细则不同,有的时候业务员脑子会乱。觉得某个客户条件不错,和客户经理积极对接,结果到家访的时候发现楼龄超了不能抵押。长此以往,客户经理肯定会产生厌烦。实际上主要抓住了以下几个银行主要产品的不同点,学习银行贷款业务并不难。

⑴.准入条件(年龄限制、抵押物、工作性质、社保年限)

⑵.贷款额度(数额、年数、偿还方式、成数)

(3)征信要求(逾期情况、查询次数、负债率)

(4)利息

⑸其他(家访、单方面签字、押品审核等)

如何建立稳定渠道?

早期可以先派业务员简单地与客户经理吃吃饭,拍马屁,首先让客户经理对你们公司有了解,知道有这么家公司。再回去深入学习银行的产品,一家优秀的中介公司对业务员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中期可以邀请他们到你们公司来喝茶,如果题主是公司的老板,你亲自出面,他们会觉得你很尊重他(毕竟客户经理也只是员工,而你是老板)。

长期来看,客户经理们会对你产生兴趣和好感,此时切入合作,如果进展顺利,他们一般不会更换人选。要时刻记得,你是在和他们交朋友,而不仅仅是在合作。

后期工作

如果是客户放贷,我们行规定贷款超过300,000必须通过第三方收款账户进行受托支付,其实如果题主有心的话,可以提前向客户说明该款项要先打到公司账上,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回余额给客户,这样可以把客户堵在门外,防止客户私自与银行对接。但也有一些客户可能会感到不安,此时如果你和银行的客户经理关系良好,就可以让客户经理出来帮忙,毕竟客户还是比较信任银行的。

通常,担保公司会在帮助客户赎楼之前,通过客户申请贷款获得银行的批复(没有红本客户可以先申请贷款),然后帮助客户赎楼获得红本。到银行抵押放款后,直接打到公司的账上,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给客户。

有关细节

与银行对接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麻烦,比如材料不齐,银行贷款拖延等问题。只要与客户沟通到位,情况在控制范围之内,这些都不算大事情,毕竟都是在磨合期,如果两笔单子都处理得比较顺利,我肯定客户经理会很乐意和你们家中介合作的。

有些可以自己跑的事尽量不让客户经理去做,比如送材料、去国土部门抵押、取件。让他们舒服就是让自己舒服,永远是中介业务员多,银行客户经理少。

5.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6.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7. 小贷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司司长周学东在2010年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同时使一些现有的非银行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

小公司贷款利率设定基准:

1.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开放,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下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法律后果及具体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法院对要求支付的贷款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贷款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抵销贷款本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标准具谈或体执行情况取决于申请人的资质。一般来说,个人资质差的个人获得较高的贷款利率,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

3.小额贷款公司受国家利率约束吗?

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是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法人。但是,本质上,它们还不属于珍贵金融机构的范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绝散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并侍氏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但其设立需要特殊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其专项贷款业务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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