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㈡ “被贷款”150万老人胜诉,交通银行这次损失有多大
据了解,中国裁判文件网络披露了一个案例: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有限公司(601328.sh)北京冠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沟通银行”)只是老年人,只有让老人提供房地产许可证,所有其他文件都是伪造的;通信银行已经向旧银行账户发出了150万元的贷款,然后收入150万美元分为其他文件。
从那时起,银行将告诉法庭要求还款。
这位老人说他没有去明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并没有签署抵押申请表,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银行内部控制机制损失,应承受不良后果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个主要的错误,而且通信银行具有非良好管理和教育不足的问题,也存在问题贷款批准和风险核查部门工作。目前,交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丢失,应保证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沟通银行的所有诉讼都被驳回。
㈢ 担保贷款循环使用需要什么手续
不知道你循环使用是指如何循环,短贷长用是国内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指用短期借款长期使用。中间必然存在续贷的问题。即便目前市面上银行鼓吹的N年循环贷,也是如此,每年都需要你还款再贷。
担保贷款循环贷的话问题不在于贷款,而在于担保,首先要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在时间内,额度随意使用,然后签订最高额抵押或信用担保合同,在期限内担保。然后授信合同项下签订单次的借款合同,不用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而是与最高额担保合同关联,还款后借款合同失效,但只要在期限内,最高额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仍旧有效。
举个例子,你最高额授信100万,然后某人替你最高额担保,期限是2015年12月4日-2018年12月3日,那么在这个期限内你要用款的时候需要签一个借款合同,借款比如50万,就不用签担保合同了,借款期限是2015年12月比如10日-2016年12月9日,到2016年12月9日的时候,你还款了,借款合同随之失效,不过最高额担保合同仍旧有效,不用撤销。而后你继续贷款,期限是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9日,仍旧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仍旧使用第一次签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其提供担保,以后都是如此,直到授信有效期即20151204-20181203的那个有效期结束。
这里面有一点,最高额授信是有还款时间顺延的,使用期会比授信期长半年。比如你授信期到2018年12月03日截止了,而你2018年比如10月又借了一次款,不是说你2018年12月03日就必须还款,而是说这个时间点之后还可以顺延半年,最高额担保合同也随之顺延。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说不用每年都去做一次授信,不用来来回回的麻烦担保人去签担保合同或抵押手续,只要一次,可以用好几年。其他和借款没什么区别
㈣ 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最高额抵押,最好有简单的小案例便于理解。谢谢
所谓最高额抵押,就是指限定最高额度的抵押。如A欲向银行贷款,B以自己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为A抵押担保,并限定抵押最高额为800万,期限为1年,因此在抵押期内,A可向银行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时间的多次借款,B在800万范围内为A进行抵押担保,但最终以A的实际贷款额进行抵押担保。
㈤ 最高额抵押权举个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个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该房产评估作价1000万,那么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额度就是1000万,公司几次贷款的话,只要贷款总额在1000万内,银行拥有对房产的最高额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