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产开发商能贷款吗可以用房地产商开发的房子抵押贷款吗
被抵押房产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见,将在建房产抵押给银行是合法的。但是,按有关法规规定,将抵押房地产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在实践中,有几种合法交易模式: 1、发展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逐步销售。先还款,后销售,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 2、目前通行做法是,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题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抵押人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 3、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发商和提供贷款(银行)三方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 4、买受人在购买房后,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在贷款清偿之前,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此项业务非所有银行都有)。
❷ 银行贷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吗
给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浅论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发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张艳萍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张艳萍 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抵押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是指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房屋抵押权与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之间所产牛的冲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债权、物权等权利,而在该房屋价值有限的情况下,形成诸权利效力争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本文着重讨沦如何协调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房屋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之间的冲突表现形式通常为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
再抵押也称余额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价值上设定抵押权后,在其剩余价值上再设定其他抵押权,即各个抵押关系不重叠,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房屋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房屋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重复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数个抵押权人,形成数个抵押关系,其担保债权的价值总额超过该房屋的价值。
二、解决抵押权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房屋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对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顺位的确立上,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两个基本原则,即“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我国《担保法》第54条亦做了同样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也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对于同一房屋上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确立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之间顺位的确定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法律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实现,而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而权利标的价值仍有剩余时,才能实现,否则后续顺位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均不获实现。在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变更其抵押权顺位无疑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联系到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有相当争议性的现象,即“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我认为:该变更后的抵押权依然以其变更前的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首先,《物权法》第194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说明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时必须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个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权因减少债权数额而办理变更登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的剩余抵押价值,这样的变更行为很明显有利于在后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得偿率。其次,减少债权数额亦是针对原有债权而言,如能按其变更前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认定标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权实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却仍占位的现象。故针对该种减少债权数额的变更登记,还是以不变换顺位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