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担保人的房产和贷款人的房产作抵押贷款 到期没还款先拍卖谁的房产
先拍卖贷款人的财产,如果不够才是担保人
Ⅱ 在建工程抵押与优先受偿哪个“先”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
Ⅲ 抵押贷款是优先拍卖抵押物吗
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是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优先进行拍卖或变卖。并收取借款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由于欠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期了还不上产生行戚的昌带卖后果是借款人个人的征信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通常走法律程序,法院会判决强制执耐逗行拍卖流程的。
Ⅳ 法院拍卖的房子在银行还有抵抵押贷款没有还然后买这房子能顺利过户吗可以买吗
司法拍卖的房子你当然可以买,购买过后至于过户这些问题,是不需要你去操心的,他的银行里面贷款也是不需要你去操心的,一般拍卖过后它的房产所得肯定是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
Ⅳ 以他人房产抵押贷款,现无力偿还。请问会先拍卖抵押的房产(他人所有),还是拍卖or冻结贷款人的房产
银行会像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如果贷款人已经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话,那么银行会拍卖当初抵押的房子。这个是没有商量的。因为银行也是盈利机构,他要的就是能偿还自己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