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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小额贷款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7-27 18:03:33

A. 济宁有没有创业福利政策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强化政策扶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一条 国有企业(单位)在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民营委、相关企业、单位)

工作措施:

1、企业于每年10—11月底提出用人需求,列明所需人才的层次、专业、资历等情况,一式三份,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民营企业分别报市人事局、市民营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报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人事局通过济宁人事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中国孔子人才网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2、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在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前组织企业到高校招聘毕业生或全市统一代理招聘。

3、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作用,组织企业进场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将企业吸收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同每年的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结合起来,对吸收录用毕业生多的给予表彰,对吸收录用毕业生不积极或不吸收高校毕业生的,国资委、经贸委、民营委要责成企业吸收录用高校毕业生,否则,在考核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5、市人事局汇总企业吸收录用毕业生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和市民营委,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多的企业倾斜;对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营委、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人行)

工作措施:

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凡符合《济宁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企〔2008〕41号)使用要求的,优先纳入扶持范围,企业持人事、劳动部门审查认定的用人证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工作措施:

灵活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向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发放记账凭证、劳动保险手册、录聘(聘用)通知书、毕业证、报到证,人事部门审核后,填写接续工龄审批表,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期限不超过2年。(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行)

工作措施:

经人事部门认定的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自主创业成功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时,需携带有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填写贷款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填写贷款考察审批表,经办银行对贷款人资格复审合格后发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具体办理程序见第四十一条。)

第五条 济宁籍高校毕业生在济宁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工作措施:

凡在济宁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济宁籍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凭其户籍证、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等有关材料,按照税收缴纳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经财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等额补贴,每年的十二月份集中申报审批一次。

第六条 积极开展“三支一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活动。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充实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村(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到社区工作的,其薪酬每月不低于800元,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到村工作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600元生活补贴。(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措施:

1、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济宁市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济人字〔2006〕22号)和《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0部门〈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人字〔2008〕31号)执行。

2、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具体按《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引进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07〕6号)办理。

第七条 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入基地人员为在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未就业或失业登记的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负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按4∶6的比例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工作措施:

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人字(2009)8号)落实。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城镇应征青年的优抚金外,再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2000元、专科学历毕业生1000元的优抚金,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予以办理派遣手续。(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工作措施: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优待金的发放,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

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有关安置政策和程序,进入企事业单位的,提供退伍士兵安置介绍信、毕业证、报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九条 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每位本地生源特困生提供不少于3个岗位的需求信息;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毕业生。(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民营委)

工作措施:

1、对特困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库。

2、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3、鼓励动员国有企业招聘特困生。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

4、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试行人才派遣制度,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残疾大学生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

5、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由当地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我市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安排毕业生进见习基地等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特困生。

7、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特困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第十条 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的,为其发放社保补贴,补贴最高年限为3年,所需资金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工作措施:

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申请发放社保补贴的,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招用企业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招用特困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

(3)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4)企业工资发放清单;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及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济宁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社〔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一条 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工作措施:

1、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允许企业在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符合使用“山东(省)”行政区划的,允许在企业原名称前缀以“山东(省)”字样。外地知名商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3、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4、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5、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第十二条 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工作措施:

1、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补贴。申请时需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招用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

(3)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4)企业工资发放表(单);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个人养老、医疗保险手册;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单位每人一次性500元的创业岗位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创业者一次性1000元创业补贴。

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济财社〔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承办单位:市人行,协办单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工作措施:

1、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1)开展贷款品种创新,积极营销适合当前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扩大农村信贷投放。

(2)为进一步简化农户贷款手续、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发展。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和“双百双千”信贷助推腾飞工程,以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为依托,充分满足农户在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消费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3)大力推广解决农户、民营企业担保难的“村级信贷协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模式,解决农户贷款难的“专业经济协会”模式,解决产业链上农户贷款担保难的“公司+农户”模式,解决农村中小企业抵押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模式,解决农户大额贷款和商户集中地担保难的“箱式信用共同体”模式等,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努力破解“三农”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2、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其中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申请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项目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降低反担保门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大力推广贷款申请人信用、互保、多人联保等做法,简化反担保形式。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采取第三人反担保的,可视风险程度逐步扩大保证人的人员范围,放宽对保证人人数、身份、职务等要求。采取资产抵押的,允许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并尽量减化抵押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4)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按照各自职责,集中到现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信用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对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额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录人员中吸纳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员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B.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的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
第二条联席会性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自愿发起建立的行业性组织。指导和支持机构包括省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地方小额信贷协会、中国小微金融60人论坛、北京普惠创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小微金融研究院。
第三条联席会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为全国小额信贷机构搭建课题研讨、业务交流、联谊协作、考察培训、创新发展、自律维权服务平台。以打造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市场为己任,引导小额信贷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联席会活动与服务内容
第四条联席会主要活动与服务内容是:
(一)开展小、微金融领域的学术、政策和实践研究,为呼吁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奠定理论基础。
(二)建设全国性信息平台与信息沟通机制,收集与发布小额信贷机构所需要的业务、技术等信息。
(三)定期组织和举办小额信贷论坛,专题研讨活动,推动联席会会员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四)表彰及奖励优秀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推广宣传优秀经验,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品牌建设。
(五)做好各地小额信贷机构新闻信息的正面宣传工作,为各地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保障。
(六)组织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为会员机构的能力建设服务。
(七)定期出版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报告、会刊等。
(八)推动贷款标准颁布、小额信贷机构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及时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小额信贷机构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成员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申请加入联席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席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席会;
(三)具有申请资格的单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业务突出的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公益性小额信贷(NGO)、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热心于小额信贷事业的投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加入联席会需得到当地金融办或协会的认可,或者有两个联席会会员机构推荐。
第六条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联席会;
(二)对联席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提出建议;
(三)优先参加联席会组织的交流、研讨、培训、考察等项活动;
(四)优先获取联席会推介的经验、成果、信息;
(五)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享有选举副会长、会长的表决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享有联席会提供的普适性服务。
第七条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席会章程,执行联席会决议;
(二)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三)实施联席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积极参加联席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为推动小额信贷发展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联席会权益,为联席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章联席会组织
第八条联席会的组织方式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全体会议:是联席会的主体,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联席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全国各地小额信贷机构相互对话的平台,加强区域交流,促进共同进步,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第十条会长:负责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政策指导和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会长由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副会长:负责指导、协调会议整体工作。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副会长一般由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联席会的常设服务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联席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组织、联络、调研、咨询、信息服务及日常工作;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在京联络、接待及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联席会组织架构:
第五章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的资助及赞助;
(三)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联席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七条联席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费用;联席会官方网站维护相关费用;会刊编辑、印刷、发放;课题研究;调研等为联席会正常经费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席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要修改,需征求所有会员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全体会员讨论,并须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C. 2013年兴福镇有几家小额贷款公司

针对您的问题,我可以提供如下解2013年兴福镇有3家小额贷款拿吵公司,分别是:兴福小额贷款公司、兴福贷款公司和兴福金融公司。

解决小拍猜额贷款问题的方法和做法步骤如下:

1.首先,要了解小额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2.其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小额贷款公司;

3.然后,要准备好相关的贷款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等;

4.最后,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提交贷款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小额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贫困家庭和小企业获得资金,改善生消贺侍活和发展经济。但是,在申请小额贷款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贷款风险。

D.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的机构组织

段应碧 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 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焦瑾璞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
汤 敏 国务院参事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吉 乐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金融发展项目主任 北京金融工作局
天津金融办
河北金融办
内蒙古金融办
辽宁金融办
吉林金融办
黑龙江金融办
上海金融办
江苏金融办
浙江金融办
湖北金融办
湖南金融办
广西金融办
海南金融办
重庆金融办
四川金融办
云南金融办
陕西金融办
甘肃金融办
青海金融办
宁夏金融办
新疆金融办
山西金融办
北京小贷协会
安徽小贷协会
内蒙古小贷协会
河北小贷协会
上海小贷协会
浙江小贷协会
湖北小贷协会
宁夏小贷协会
云南小贷协会
深圳小贷协会
成都小贷协会
南京小贷协会
山西小贷协会 刘克崮
中国小微金融60人论坛理事长、中国小微金融研究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史建平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刘 宁 天津金融办副主任
聂振平 江苏金融办副主任
邹接龙 湖南金融办副主任
刘光溪 云南金融办主任
黄文俊 青海省金融办副主任
冯国庆 宁夏金融办副主任、宁夏小贷协会秘书长
李毅刚 内蒙古小贷协会会长
保罗?希尔 深圳小贷协会会长
沈国甫 浙江小贷协会会长
李 伟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
陈建雄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玉峰 上海松江骏合小贷公司董事长
陈骏伟 佛山市南海友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光宇 吉林长春广源小贷公司董事长
张国祥 成都锦江区瀚华小贷公司董事长
曹滨顺 哈尔滨广顺小贷公司董事长 申秀文 内蒙古金融办处长 内蒙古小贷协会秘书长
高永富 浙江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副处长
张文波 黑龙江金融办农村金融处处长
杨鹏翔 辽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处长
王自云 宁夏金融办担保监管处处长
程永革 四川金融办地方准金融机构处处长
李 军 上海金融办处长
叶细毛 浙江湖州吴兴万邦小贷公司总经理
王 维 江苏金融办综合处处长
张 磊 中国小微金融研究院秘书长、国融创新管理公司总经理
刘 勇 《中小企业融资高层参考》总编

E. 汇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谁有关他的资料

汇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吉民先生。刘吉民自53岁从国企退休下海创办第一家企业起,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的流通业到现在涉足金融、地产、教育等多个行业,
1997年,刘吉民先生借助政策时机,成功注册并运营了自己的典当机构。2008年11月15日,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开业,2011年5月,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成立,刘吉民被当选为首届会长。2012年刘吉民获得振兴淄博劳动奖章。现带领汇通人走在更辉煌的金融大道上。

F. 小贷行业助力战疫

继上海银保监局之后,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文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3月29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局)发布《关于上海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机构既要立足当下,做好疫情防控,又要放眼长蚂亩远,充分发挥贴近民生的产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温度、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谈祥。

003010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疫情防控重点行业和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单位、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城市运行保障单位、从事主食和日用品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新型融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以通过展期、不还本金、延长还款期或当期、实施信用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赎回、续贷的客户,应适当暂缓催收,确保客户不会因疫情带来的不便而增加额外融资利息,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也不得盲目处理逾期贷款。

在时间安排上,企业对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到期的普惠性小额贷款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基本稳定的,本息偿还日最长可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积极应对疫情的企业和个人,当地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除了精准发力纾困企业,《若干意见》还提出适度调整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容忍度。比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适当放宽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指标的考核要求;疫情造成的延误和补偿,以及合理的降费和利润分成导致的利润下降,原则上不会影响监管评级的定级。

在降费让利方面,《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与现有政策衔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对与疫情相关的中小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率、典当综合率等融资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融资公司采取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减免保证金、减免反担保、减费让利等适当优惠措施。

2023年新申请的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率为0.5%,再担保率减半。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对在抗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融资、发债审核费用相应降低,为抗疫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发债服务的中介机构预审服务费相应降低。

003010提出,上海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与银行,加大科技贷款、履约贷款、高新技术贷款等担保产品的推广力度。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特别注意为创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于在抗疫过程中对实体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若干意见》明确,可根据情况提高监管评级分值,后续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对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风险控制稳健、示范突出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进行宣传和表彰。

附上海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一是严格细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增强防控意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念和精神,严格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顾客的关怀保护,做好人员和场所管控,切实履行企业防控责任。

(2)保证日常运行。根据本市疫情防控相关部署和要求,妥善安排业务连续性,采取居家办公、轮班到岗、高峰流量、应急值守等措施,确保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基本运行和客户服务。

(4)倡导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给予疫情防控人力物力支持,支援一线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含物搏一线疫情防控志愿者队伍,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二,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5)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疫情防控重点行业和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单位、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城市运行保障单位、从事主食和日用品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新型融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以通过展期、不还本金、延长还款期或当期、实施信用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赎回、续贷的客户,应适当暂缓催收,确保客户不会因疫情带来的不便而增加额外融资利息,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也不得盲目处理逾期贷款。对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期的普惠性小额贷款,企业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基本稳定的,本息偿还日最长可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积极应对疫情的企业和个人,当地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六)为中小企业降费让利。积极与现有政策衔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适当减少对与疫情相关的中小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贷款。

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减免保证金、降低或取消反担保、减费让利等优惠措施。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对在抗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相应减免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融资、发债审核费,对为防疫企业提供挂牌、融资、发债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应减免其预审服务费。

(七)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和便利度。鼓励和支持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同业拆借、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入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金融组织的合作,向依法合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支持,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的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抗疫相关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开通优先服务通道,简化“抗疫债”等特色可转债产品发行转让程序。

(八)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应做好客户风险识别,区分客户实质性风险和疫情冲击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差异化措施。防止利用疫情优惠政策搭便车等行为。同时要切实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并做好风险的及时处置。在加大疫情金融服务力度的同时稳妥把控经营风险。

三、迎难而上,创新转型发展

(九)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坚定信心,危中见机,在变局中开新局。结合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推广使用,夯实无纸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经营基础。把握疫情期间线上化需求契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金融服务便捷性。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促进地方金融组织的转型发展。

(十)加快产品和服务升级。积极对接企业与银行,加大科创贷、履约贷、高新贷等担保产品推广力度。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尤其注重为符合上海重点产业导向的引进人才提供创业就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上海“海纳百川”,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十一)培育发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及核心环节,积极支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四、暖心守“沪”,共筑“战疫”防线

(十二)适度调整监管容忍度。在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经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查认定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可适当放宽逾期率、不良资产率、代偿率、准备金计提、总资产周转率、资产比例等指标考核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当放宽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指标考核要求;对确因疫情所导致的逾期、代偿,以及因合理减费让利所导致的利润下降,原则上不影响监管评级中的等次评定。

(十三)发挥自律互助优势。各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要做好会员自律管理服务,协同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报告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炼总结经验和建议,支持地方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激励引导。对在抗疫过程中服务实体经济确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可视情形提高监管评级得分,并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对此过程中涌现的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风控稳健、示范性突出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宣传表扬。

校对:张艳

相关问答:

G. 小贷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据了解,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在举报范围之内,可依照程序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进行举报。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钱、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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