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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积金贷款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3-07-27 22:41:37

① 公积金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

法律主观:

如果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那将从此与被担保人一起承担公积金贷款一切风险的连带责任。被担保人不偿还贷款,或逾期未偿还,都是由作为连带责任人先予以偿还该贷款。如果被担保人正培盯常还款,保持良好的信誉,对担保人就没有影响,也不影响买房。不能用房产证更换担保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猛罩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枝中闹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② 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不需要担保人,但是需要担保。
不同省市区、不同楼盘开发商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操作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
1、准备购房合同、契税、身份证、公积金账户存折、工资收入证明、还款账户存折。
2、夫妻双方还贷,还需要结婚证,原件审核,还需要复印件。
3、不需要担保人,上交材料之后会有担保公司担保。
4、15日内作出不准或准予贷款通知。

③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法律分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④ 公积金贷款要担保人吗

担保人是在贷款人某方面资质御掘漏不是特别足够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的保障,由担保人来保证自己会按时还款。买房贷款的时候很多购房者会选择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贷款要担保人吗?
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担保人。公积金贷款并没有这个担保环节的,与商业贷款不同,公积金的担保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索要欠款的。也就是说,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只要你符合提取的条件就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镇烂请,15日散脊内作出不准或准予贷款通知。
公积金贷款条件1、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3、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4、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一般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5、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以及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呆账、欠费、欠税、资产处置、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保证人代偿” 和“强制执行记录”等情形的;
2、贷款、贷记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
3、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显示,连续逾期(透支)达到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4、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60个月还款记录显示,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12次及以上的。
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借款人及配偶,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⑤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
同样贷款金额和还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能节省数万元利息。以一套40万的房屋为例,贷款28万。若商业贷款年限为25年,则月均还款1721元,25年付款总额516300元,支付利息总额高达236300元。而同样是年限25年的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1548元,25年总还款464400元,支付利息总额184400元,比起商业贷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节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⑥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公积金贷款究竟有没有担保人,其实,这需要贷款人自己的选择。担保人是有还款责任的,如果个人作为担保人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除非被担保人的贷款还清才可以。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3.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并且账户内应该有缴存额。

4.没有公积金贷款的不良债务。

5.借款人没有全部还清贷款期间,公积金不得提取。

6.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需要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收入证明、户口薄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账号,还需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如果您本人已经为别人当了担保人,那么您自己就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等到贷款人将贷款还清,您自己才能贷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自己缴纳了住房公积金,那么您只可以当一个人的担保人,最多不超过两个。

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既然做了担保人,就要履行一定的责任。如果借款人迟迟不还款,那么,担保人是需要还款的。所以,当您答应做别人的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这其中利害关系可想而知,当您签字同意成为担保人的时候,就是默认了承担借款人不还款您替他还的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是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有所变化,担保书也不会受影响,比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如果两个人最后离婚的话,担保书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他仍然是有效的。

⑦ 公积金担保人条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 湖北黄石公积金担保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消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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