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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拿到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8-10 02:03:01

①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2)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此帆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 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颂亮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周月娣从原告张会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偿还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诉讼 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在为被告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时,对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 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 黎 审判员 刘军杰 人民陪审员 马在涛 二 00 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洁晖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篇2]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森樱雹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以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担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双方无法按照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12月前归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故请求于2017年10月归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卫x与被告王x杰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② 我帮朋友在银行贷款。我是担保人。法院判了。我孩子的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让法院扣了

不会,只会追借款人和担保人名下的财产,孩子在借款合同上没有签字不能作为被追缴对象。

③ 担保人拿法院的判决书来起诉借款人有人做证这是赌博的帐法院还受理吗

只要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你说的情况,是在案件受理后,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的是反驳原告的主张,这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认定,并不影响案件被受理的程序性权利。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④ 担保人被法院在判决时有哪些权利

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权利?
1.担保人与银行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这是你可以带走的.
2.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还款期限.
3.当贷款人还清贷款时,合同终止.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同时终止.
4.银行作为债权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既可以向贷款人催款,也可以向担保人催款,担保人这时无需收到银行向贷款人催款的任何通知.
5.担保期限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一般与借款合同的期限相同.为1年.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其他答案 1.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担保方式的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合同到期后,贷款人不能还贷款的话,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贷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与你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你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6个月内,你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⑤ 我给朋友担保向银行借款,逾期被银行起诉,判决书下来后朋友把钱还了,对我还有影响吗

无论判决书是否下来,只要钱款已还清,自然对担保人不再有影响。
担保责任随着债务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务消失而消失。你的朋友已经把欠款还还清,意味着该笔债务已经消失,而你的担保责任同时也就不再继续存在。
只要已还清借款,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不再受到借款及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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