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独家丨OPPO、vivo旗下网络小贷公司增资至50亿,首次拟发行30亿ABS已获反馈
首家手机厂商系网络小贷公司增资至50亿元。
据2020年11月央行与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新规”)规定,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小贷公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取得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次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非跨区域网络小贷业务不低于10亿元),并全部完成实缴。
启信宝数据显示,隆携小贷成立于2009年6月,今年6月6日,公司注册资本由35亿元增至50亿元,目前实缴资本10亿元。 若要实现网络小贷跨区域展业仍需补充实缴资本。
股东方面来看,重庆隆合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隆合 科技 ”)、东莞市德吉特软件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德吉特软件”)、东莞市腾盛软件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腾盛软件”)分别持股93.4%、5%、1.6%,其中隆合 科技 为腾盛软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按此计算腾盛软件合计持有隆携小贷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经股权穿透后,自然人段要辉、施玉坚分别持有49.95%、47.95%股份,为第一、第二大股东。
公开信息显示,段要辉为OPPO集团副总裁、手机产品线总裁,施玉坚为vivo高级副总裁。2020年,隆合 科技 与腾盛软件入主隆携小贷,拿下网络小贷牌照。此外,隆合 科技 持股5%的重庆千礼 科技 有限公司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可在重庆市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目前其支付牌照已在2022年6月26日获批续展至2027年6月26日。
在2020年OPPO与兄弟品牌vivo共同拿下网络小贷牌照时,业内将其视为这两家3C厂商大举布局金融的信号,但比起2015年发展金融业务的小米而言,OPPO金融业务起步较晚。
2018年开始,OPPO组建金融业务线,2019年6月,原小米金融CRO兼信贷负责人陈曦加入OPPO金融担任CEO。在陈曦就任后,OPPO钱包正式上线并逐步上线支付、贷款、理财、联名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2020年3月,在OPPO、vivo联合收购隆携小贷后,但2020年9月,陈曦入职一年后就离开OPPO金融,OPPO上线金融A面向全部手机用户开放的独立App“秋贝金融”,这也是如今“欢太金融”App的雏形,主要提供“秋贝好理财”、“秋贝好借钱”两方面金融服务。据彼时的媒体公开报道,App Store显示,秋贝金融开发商为隆携小贷,运营商为深圳市乐伯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但在2020年6月,就职方一年的陈曦从OPPO金融离职。
也是在这一年,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互联网巨头们的整改工作拉开序幕。具体来说,监管部门提出了5大要求:
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 科技 公司金融业务监管趋严的背景下,2020年11月, 深圳市乐伯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欢太数字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欢太数科”),欢太数科CEO徐立夫来自华为。
目前欢太金融App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信贷、理财、保险等,在理财产品方面涉及基金、券商资管产品等,金融信贷及分期产品资金方包括中原消费金融、中信百信银行、四川新网银行、隆携小贷、中关村银行等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信息显示,中信建投-隆携小贷欢盈系列消费贷款1-10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2022年2月21日获上交所受理,并在4月8日得到反馈。原始权益人为隆携小贷,计划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BS拟发行金额为30亿元。
这也是 隆携小贷首次申请发行ABS。
一直以来,网络小贷公司都是消费贷ABS的发行主力,对于部分大型互联网小贷而言,通过ABS融资放大贷款杠杆规模更是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的惯用手段。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多项规定直指“控杠杆”,对网络小贷公司杠杆无序扩张作出限制: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对外融资杠杆率限制在5倍,即:网络小贷公司的非标融资(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倍;通过标准化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
这意味着网络小贷公司扩大放贷规模,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才能撬动相应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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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网络小贷跨省经营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只有五家达标
11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注册资金本下限、单户贷款余额、资金用途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早在2019年,就有媒体报道,监管正酝酿统一的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时隔一年半,征求意见稿下发,条件可谓严苛。
在注册本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仅就这一条,绝大部分网络小贷业务将受到波及。同比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且杠杆率在10倍左右。
“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业/存续网络小额贷款相关企业共551家,近三年相关企业注册量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新增企业204家,2019年降至80家,2020年1-10月则仅有8家。从地域分布来看,陕西(179家)、重庆(107家)、江西(59家)是网络小额贷款相关企业分布最多的省份。
据消金界不完全统计,目前注册资本金达10亿元的网络小贷公司近30家,而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元的,只有寥寥五家,甚至蚂蚁借呗都无法达标。
“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显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花呗运营主体)注册资本金120亿元;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借呗运营主体)注册资本金40亿元,尚未达到“征求意见稿”要求。
此前网络小贷牌照备受青睐,就是因为不受注册范围限制、可以跨区域展业。如今意见稿下发,拿不到这50亿元的实注资本金,就不得不去做区域性的网贷,或者就要退出市场。这一样以来,网络小贷的牌照价值将大幅缩水。
独立研究人士郭大刚向消金界表示,“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是属地经营原则,这折射出背后管辖权的问题。比如此前重庆杠杆率限制低,西部地区监管相对宽松,这中间很容易滋生套利空间。如今从监管角度来说,统一的制度监管可以实现 社会 效益的最大化。
在贷款金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在联合贷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招股书信息显示,蚂蚁集团目前共计22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20470亿元来自“与银行伙伴共同贷款安排”,而在这90%的联合贷款中,蚂蚁的出资比例仅为1%-2%,最大化撬动了杠杆。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蚂蚁出资比例提升至30%,那么在原有放贷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其表内放款和注册资本金将大幅提高。
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网络小贷公司的自营贷款业务和助贷业务,将合并计算杠杆率。虽然该政策并未落实,但未来蚂蚁小贷的杠杆率和联合贷业务规模将受到巨大波及。
“金融本来就是高门槛的行业,从此草根金融再无生存空间了。”一名银行从业者对此感慨。
一部分人认为,意见稿是为花呗借呗量身定制的。对此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的讲话不过是触发事件,但并非主要因素。
总的来说,金融 科技 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如何在促创新和控风险之间取得平衡,这对于包括蚂蚁在内的金融 科技 公司来说,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值得注意的是,有从业者认为,属地化监管原则,原则上有利于引导P2P网贷转型小贷、安全退出,但背后风险依然存在,如果还在用此前的思维经营业务,有可能带来新一轮的监管套利。
『叁』 支付宝杠杆多少倍
支付宝杠杆杠杆率高达75倍。蚂蚁商城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资本金只有18.09亿,可融资规模却高达1357.10亿,杠杆率高达75倍,远超注册地重庆监管局2.3倍的杠杆率要求。就是相当于一家只有放贷100亿能力的公司却放了2000亿出去。
一、一个标准仓是10W,如果你1W就可以交易这一个仓,并全额承担一个仓(10W)的价格波动带来的损益。就是10倍杠杆。如果0.5W就可以交易就是20倍。0.1W就是100倍。3倍或5倍其实很困难,杠杠太少了。一般50-100左右就安全与收益都相对兼顾了。杠杆越大,可用资金也就越大,能受风险也越大,当然越大越好,不过不能下单太多,外汇忌重仓。
二、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
拓展资料:
国内期货杠杆:
1、期货中的杠杆效应是期货交易的原始机制,即保证金制度。“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交易金额被放大的同时,也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加大了很多倍。假设一个交易者一笔5万元的资金用于股票或者现货交易,交易者的风险只是价值5万元的股票或者货物所带来的。
2、一般国内品种期货交易所的杠杆比例是百分5到百分8,也就是20到12.5倍,期货公司开户的时候为了防控风险会再这个基础上略加2到3个点。国内期货杠杆计算方法:期货杠杆比例只要用1除以保证金比例即可算出。举个例子:假设股指期货保证金比例为15%,那么期货杠杆即为1/15%=6.67。
『肆』 蚂蚁金服旗下小贷公司突破杠杆要求是真的吗
近日,蚂蚁花呗ABS、蚂蚁借呗ABS相继获准发行。而仅在一个月之前,现金贷整顿和网络小贷专项整治政策相继出台,蚂蚁金服ABS发行计划曾被曝一度搁浅。此前甚至有报道称借呗要被关停,蚂蚁金服方面对此予以否认。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广锋表示,从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ABS先后被放行来看,虽然在加强整治,但监管层可能并没有一刀切,而是给予了一些缓冲的时间或者一些宽松的措施,顺应了目前这种消费金融的发展情况。
何广锋表示,从监管的方向来看,是鼓励有场景的消费金融发展,抑制无场景的类似于高利贷的现金贷的发展。目前还是一个资产荒的时代,优质资产越来越稀缺,好的产品,市场和交易所还是欢迎的。相比很多小微信贷产品,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的消费信贷产品,相对来说比较优质。所以对于阿里巴巴,京东以及苏宁这样一些巨头来讲,监管层应该还是有一些区别对待。
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可能在监管方面,一方面一些小贷公司继续增资,另一方面可能当时金融办制定的一些杠杆率要求,不是很符合目前行业发展的一个新情况,也会做一些修改和调整,ABS并表计算的细则应该也会出台。
『伍』 小贷新规放宽融资杠杆 小贷人士: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在多名小贷行业人士看来,《通知》是一份再一次较完整的、明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进行全面指导的文件,含金量很高,对正规合法、专业服务小微三农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无疑是展开了美好的前景。
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隔十二年后,86号文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界定。
“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而在12年前的《指导意见》中,当时还没有关于股东借款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手段的规定。
彼时的《指导意见》称,小额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如今,监管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进行了放宽,通过银行的融资杠杆比例从0.5倍放宽到1倍,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的融资手段杠杆比例为4倍。
事实上,融资杠杆受限一直是限制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小贷行业的监管评级体系。例如2020年,广东监管根据评级结果把小贷公司从优到劣分为AAA、AA、A、BB、B、C、D、E等8个等次,在融资杠杆方面,获AAA级(含AAA+、AAA)评级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3倍);获AA级(含AA+、AA)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4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2倍)。
又例如湖南在2019年的时候制定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评级越高的机构,将允许更大的对外融资比例,考察结果分为A、B、C、D四类:达到A级的公司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达到C级(含)以上的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D级公司暂停对外融资。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当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讨论围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要充分认清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 社会 贡献”展开。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是否需要遵循15.4%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中国 社会 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亦表示,银保监会出台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贷公司是被监管的主体。小贷公司作为被监管的主体,就不能说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的民间金融。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至少还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支持。
至于86号文对于利率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只是规定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陆』 监管小额贷款
划出自然人贷款的上限。
消息称,正在酝酿的互联网小贷监管办法对互联网小贷借款人进行了明确界定。互联网小贷业务借款人要求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监管办法还特别提到,两年内要尝试将互联网小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上述互联网小贷相关人士表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网贷鱼龙混杂,很多消费贷款的用途也很不一致。如果进入征信系统,对消费者的金融贷款或者消费行为都是有约束力的贺袜,对整体的信用贷款操作都是有利的。站在网络小贷机构的角度,我也希望进入这样的体系。
明确杠杆率
注册资本方面,新闻显示,互联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杠杆率3-5倍;并且不允许线下借贷。
网络小贷牌照围城
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小贷牌照并不是万能牌照,放贷能力有限,行业整体在下滑。2018年,网络小贷审批总数大幅下降,仅有3家,主要原因是网络小贷公司监管政策收紧。
薛洪言指出,从行业影响力来看,专注于普惠金融的共同基金机构定位更加清晰,在杠杆率要求下规模空间也受到严格限制。但强监管有助于行业洗牌,龙头机构在规范透明的运作中更容易享受到市场分化的红利。相对于普通的小贷公司,网络小贷是一种新的模式,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操作,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监管办法。
你就放心好了!
我是理财规划师、互联网金融专栏作家:乐山大佛,很有幸来回答这个问题。对于网贷前景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章:大佛:2019年 P2P该何去何从?
1、P2P的前生今世
P2P它的本质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是线下民间借贷的一部分。这一块最开始时起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有偿借贷,自古以来有数千袭乱年的历史,其实一直也是受各朝各代法律保护的。做的好的个人放贷,做大后古代叫钱庄,近现代叫公司或者典当行,2007年的时候,国内第一家P2P公司上线,一些原来在线下从事放贷的公司转移到了线上的P2P上面来,包括宜信等都是原本就在线下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转到线上来的。
因为银行对借款人的资质要求很高,你要想找银行借款就必须要充足的抵押物或者优质的个人信用,但实际上真正缺钱而又急用钱的人以及中小微企业往往又没有这些资质,所以他们很难从银行贷下来款,然后才会去找P2P公司借钱。也正因为这些原因,国家对P2P的定位就是,作为银行的补充部分而存在。
2、P2P的利or弊
一群愤青总是认为P2P是骗子,是害人精,无论是踩过雷而退出的投资人,还是深陷P2P借贷债务危机的人,都喜欢给P2P这样乱扣帽子。其实如果把个人的视角放的更高些来看待,若没有P2P的话,急用钱的人如果去找线下的那些高利贷公司,那借款成本更高,套路更多,更容易被坑;作为出借人来说,也少了一个门槛很低且收益还不错的理财途径。
线下也有好的理财途径,比如定融类,私募类,信托类,问题是这些理财的门槛特别高,作为小散户的老百姓来说能投的起吗?如果自己投不起,把钱放银行,每年拿3个点左右收益率,而富人因为本金多,放定融,私募,信托类,也不算冒进,每年即使8%的回报率,随着时间的推进,富人只会越来越富,而财富雪球这个效应之下,穷人的雪球太小,在差距之下也只会越来越穷,穷人要想迈入富人那个阶层,难度会越来越大。正因为P2P的存在,才给了穷人一个更快迈入下一阶层的台阶,有了这个台阶虽然在爬的过程中可能会摔倒,但如果没有这个台阶要想爬到上一层,就更难。
总有很多网络愤青嘲笑“土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股市,_丝死于P2P”,其实那类人啊,绝大多数连信托、股市,P2P都没买过,他们看到的可能就是某某信托的某款产品违约了,土豪踩雷血本,拍拍档然后没投的自己多聪明,其实他们忘了看后续,产品即使违约了,但后面有各种措施做担保,最后绝大多数本息都回来了。P2P也如此,刚有一个平台出现流动性风险或者去刚兑,不明事理的“大神”们又在嘲笑,你看那谁谁谁又踩雷了,多傻啊,然后再来个你看我从不投P2P,才不会上当受骗,自认为自己很聪明,其实那些可能存在的损失仅仅是别人赚的部分利息,或者即使伤到本金,也很小。投资环境好的时候呢?投资人吃肉,你就只能站在边上闻闻肉香味。
如果没有P2P,线下的民间借贷会更加泛滥,更缺乏监管,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会更多。去年山东辱母案的线下民间借贷堪称经典案例,那个里面的放贷利率之高和小企业主们真实的现状,岂止是一个“惨”字。
3、P2P是取缔or发展?
因为最近监管政策非常多,动不动就来一个政策,搞的部分出借人误以为国家会取缔P2P,其实这是一种错觉。
P2P在2015年及之前是顺其自然发展的,但到了2015年随着e租宝的爆雷后,国家加快了监管和整治力度,在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就出台了《网贷暂行办法的意见征求稿》,出意见征求稿的时候,几乎就注定国家要出台专门法律来保护这个行业,个人也是看到了国家准备立法来保护P2P后,然后才开始建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大佛聊互联网金融,到了2016年8月24日下午,网贷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让各大平台依据网贷暂行办法进行整改。
简单说,管理带来的成本其实要远高于取缔的成本,有关心有管理其实发展的才更好。
4、关于互金专项整治
最早在2016年4月份就开始要求各地要进行互金专项整治,但是当时只有一个意见征求稿,体系尚在征求试验阶段,因为2015年及以前的e租宝它的线下理财门店就是大街小巷都是,所以进入2016年上半年时,当时主要整治打击的就是P2P线下理财,首付贷那一块。网贷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后面又才来的十三条红线等。
但是2018年7月4日时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贷领域清理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其实关于这一块的整治延期了多次,个人认为,只要还有我们都认为风险很高的平台存在,这个专项整治就会继续坚持下,未来存活下去的高风险平台将极少。
5、关于明年的备案
关于专项整治和备案的关系,打个比方,就像你开了一家饭店,监管的说你先整治,把卫生打扫干净,然后我们再给你发卫生许可证。
现在网贷平台就存在类似的现象,您连专项整治都还没结束?你叫我凭什么给过备案呢?如果我给了您过备案,而您的专项整治又不合规,那该怎么办呢?所以这一块未来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专项整治,检查结束后没啥问题,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期,观察期过没啥问题,可能才会考虑是否过备案。
现在又返回到最近深圳和杭州地区要求的,平台待偿余额和出借人总数不得增长上面。
前段时间自查报告提交了,部分平台也接受了行政方面的检查或者复查,查的时候也没啥问题,这个时间点监管层再给你来一个要求您的借贷余额不得增涨,甚至要求下降,其实借贷余额下降的过程,往往会伴随着逾期坏账率的急剧增加,这个相当于是给企业去杠杆的过程,这个也是考验平台的一个观察期,如果这个去杠杆的过程都没遇到太明显的问题,以后再给您过备案,平台抗风险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加。到时候通过监管层秋风扫落叶式的整治后,最后给出借人剩下的绝大多数平台也都是抗风险能力很强的平台,只要出借人站在长期的角度考虑,你就能明白监管层的良苦用心。
如果非要问这个观察期是多久,其实大家可以参考体制内那些被列入考察对象,或者重点培养对象人的升迁时间,像这类观察期,一般都是按年来计算的,今年12月底时,部分平台完成了现场行政审查,里面即使没问题的,未来的考察期估计都要用年来计算,所以明年P2P备案延期估计也是大概率事件。
6、未来的P2P会怎样
国十条坐实了股东责任制以后,平台老板再跑路的成本就越来越高了,现在各个地方的金融办甚至要求平台高管每周去汇报,实控人每月要去金融办汇报情况,对大股东的限制非常多,用心的读者大家可以看看,进入十月份以后即使有遇到问题平台,有几个老板选择跑路的?绝大多数都没有,而是变相的选择去刚兑,或是项目分两三年兑付,无论是去刚兑还是展期的,他们或多或少都在不停的回部分本金和利息,跟以前那些动不动老板跑路,平台被立案,然后出借人资金锁定三五年,三五年判完后再给你返回个1-3成的相比,强太多了。其实监管层也不希望有问题的平台直接爆雷或者直接立案,用那种方式去处置平台的资产,效率和成本都太高,另外对自己头上的业绩和社会影响都很不好,对投资人也不利。对问题平台不立案,让平台老板负责去善后处理代偿的债权,不断的清理代偿余额,从而减小平台爆雷对社会的影响,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种模式未来也会成为一种常态。这样的话即使我们目前在投平台未来真遇到实在经营不下去了,这类的退出模式其实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也会比较小,尤其是对业务真实的平台来说损失会更小。其实自融,庞氏类的平台在今年去杠杆的过程中,绝大多数都把问题暴露出来了。
最后,随着监管的不断加码,未来网贷风险只会是不断降低降低再降低,无论对哪个财富阶层的人来说都可以配置部分资金,有更好理财渠道的就侧重其它领域,把P2P作为资金短期周转用的工具;没有更好渠道的,在P2P里面适当加大投资,做好精选分散,忌贪,忌懒,忌笨,其实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作者简介:乐山大佛,互联网金融专栏作家。欢迎大家关注个人微信公众号:大佛聊互联网金融(ID:lsdf628)。
『柒』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捌』 什么情况下支付宝蚂蚁花呗会降额度
主要是针对不及时还款的。其他都是次要的。
进行花呗套现:花呗套现是不允许的行为,一经发现发现,系统会降低花呗额度以示警告,更严重的直接关闭花呗。
逾期还款、芝麻信用的不守约记录过:总是逾期还款或不还款是花呗主要下调原因,系统会认为用户征信弱,除了降低额度,还会降低信用。
系统提高门槛:随着银监会监管的加强,平台或支付宝系统会通过降低额度,提高门槛。
(8)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杠杆要求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花呗的使用不能套现以及刷分:要注意使用花呗套现是不被允许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支付宝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支付宝会关闭你的蚂蚁花呗,这样就得不偿失。
花呗开通后不要出现风险交易:一般使用不正规的网站支付的话,就会导致支付宝账户异常,这种异常情况,会导致用户账户被风控,那么会对花呗的额度或是花呗的继续使用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危害。
『玖』 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办法欲将出台 小贷公司定位问题如何解决
近期,监管正在起草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的消息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监管鼓励P2P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也让部分希望转型的P2P公司期待相关细则尽快出台、落地。
根据业内人士的透露,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重点:
1、注册资本金5亿元,杠杆倍数3-5倍。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笔投放上限为20万或30万元,尚未确定;借款人为企业的,单笔投放上限为100万元。
3、不允许线下放款。
4、争取两年内接入央行 征信 系统。
但除了以上四点,应该还有更多的重要规定没有透露,如小贷公司的定位、股东资质以及网络 贷款 业务的定义、经营规范等。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彦对此解读如下:
一、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将小贷公司定位为一般企业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让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处境比较尴尬,尤其是影响到债务追偿工作的顺利展开。若借款人对小贷公司实施诈骗,因为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借款人的诈骗并不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入刑,而只能通过民事追偿来来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这也大大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追偿成本。
小贷公司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应尽快给予它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以享受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约束,防范金融风险。
二、网络小贷的控股股东是否一定为互联网企业
根据 网贷 整治办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称“56号文”),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必须具有以下资质:一是互联网企业,二是具有网络消费场景。
纵观市场上的网络小贷公司,比较符合以上条件的是类似阿里、 京东 、腾讯这种具有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公司,而把一些想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善生存环境的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
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无论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均是为了满足金融服务不足群体的金融需求,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都应当受到鼓励并支持发展。
互联网技术应该是帮助有金融经营能力的小贷公司提高其经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手段,而不应作为划分小贷公司的标准,更不应作为网络小贷的准入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单纯的强调网络小贷必须以互联网企业作为发起股东,将误导行业忽视从业所需的金融能力,易衍生金融风险。
2、将小贷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互联网公司,容易将互联网企业固有的风险传导至小贷行业。
3、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主要集中于自身网络生态圈,并不能让所有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无法全面覆盖三农、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群体,与小贷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的发展原则不一致。
为了兼顾互联网技术的经营效率及金融风险管控能力,为了更有效的配置金融资源、发展普惠金融,网络小贷公司的股东不能只限定为互联网企业。
『拾』 小额贷款1.5倍杠杆怎么理解
所谓杠杆率,是指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与风险的比率。它是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