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伪造担保人签字会有哪些后果的谢谢您的解答
伪造担保人签字,该担保 合同效力待定 ,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可能涉嫌 贷款诈骗罪 ;另外,如果从民事角度来说,就等同于不存在实际的担保人。 伪造签名,指纹是属于伪造证据,根据伪造证据的目的以及情节可以分别 追究法律责任 。 《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刑事诉讼法 》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⑵ 借款人伪造购销合同骗贷担保人有责任吗
假合同骗贷,担保人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民法上,前者属于不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诈骗人在缔约阶段单方实施的,后者是诈骗人与被诈骗人双方共同实施的,二者性质与内容迥异。
同时,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由于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自身予以判断。
此时,如果担保人以自己提供担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诈骗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担保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然担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诈而提供担保,此时只有当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即贷款人)明知欺诈事实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撤销担保,以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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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借款人与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银行经办没有尽职审查,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合伙欺诈骗贷
涉嫌刑事犯罪,但能否构成骗贷还需视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⑷ 贷款人伪造资料担保人不知情
法律分析:提供虚假担保的担保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用捏造的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民事问题。
伪造担保人签字,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⑹ 民间借贷伪造担保人签名承担什么罪
属于欺诈。伪造担保人签字,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这样,有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另外,如果从民事角度来说,就等同于不存在实际的担保人。
伪造签名,指纹是属于伪造证据,根据伪造证据的目的以及情节可以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伪造签名,银行贷款合同中,本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嫌诈骗罪。这宗贷款无论是怎样的情形,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
需要去人民法院处理才行,民间借贷冒充担保人签名按签名手印,如果是这样的话,虚构事实,伪造者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假冒签字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就涉嫌合同诈骗,如果从民事角度来说。
伪造担保人签字,刑法修正案,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请保留证据。申请法院对担保人的吗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
冒名顶替的签名,时间到后去索要钱,那么什么事都没有。票据承兑、伪造者伪造自行承担还款责任,不是银行的贷款,未经允许或追认的签名,但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违规操作的例外,你没有参与这宗贷款,不承担。属于民事问题。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签字或者未经本人授权而签订担保协议的,如果产生纠纷,该担保协议对本人无效,涉嫌骗取贷款诈骗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世型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棚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链返宴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⑺ 信用社信贷员和贷款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拓展资料
借贷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