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两个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两个公司想到提供担保不违法。
2、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 公司向金融公司信用贷款,股东签担保合同,责任如何划分
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物权法》,在不同情况下、《担保法解释》,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C. 公司贷款股东签字担保有责任吗
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的话,如果这个公司的股东成为担保人员,他们必须要对此付出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股东他和公司的债务之间存在着年代的关系,但也需要看公司性质。D.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 一人有限公司,为他人公司担保贷款了,作为法人、唯一股东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律上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负担两种责任,一种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一种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意思是说要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担责任。举例而言,你出资10万元,公司现有财产15万,等于是你用10万元出资赚取了15万资本,而如果公司负债20万,这15万就需要拿去偿还债务。相当于自己的出资打了水漂了。这就是有限责任的意思。当然,资不抵债的话,可能就需要破产重整了。
下一种连带责任是你需要小心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的话,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你的公司账簿上、对外款项的账户上等,如果不是公司的单位账户,而是个人银行账户的话,就属于公私财产不分,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假如公司负债20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你也要赔偿20万的,相当于你也有了20万的债务了。
下面再说说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目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最严重的莫过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如果公司偿还不了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很有可能法院会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为老赖。到时你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不能买高铁,住高档宾馆。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很多不利。所以,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无论是作为股东,还是作为法定代表人,都是要负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万不可轻信别人言语让自己吃了亏。如果公司财产充足倒好说,真要无法偿还债务了就对个人有影响了。
以上回答,请知悉并做好心理准备。
F. 公司法人股东能否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担保
应该是可以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该没问题。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大,且不确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
债权人未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法院判令担保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是不能对担保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这里需要注意:债务担保有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两种责任形式,一般担保只承担主债务人偿还不足部分份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
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担保人要求偿还。担保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什么能躲就躲罪,窝藏罪?
刑法第311:故意犯罪,并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财产,帮助他们逃匿或掩盖欺诈行为的证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至少3年有期徒刑10年。
犯罪前款,寻求提前通过惩罚的帮凶。
犯本罪,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在监狱三年多。
严重的情况下,主要指窝藏,屏蔽多人;多个实施窝藏,屏蔽行为;窝藏和屏蔽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犯。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还款的责任。公司破产的,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公司的担保应符合章程的约定,否则效力会存疑,毕竟因此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只要依法根据章程约定作出了担保,个人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公司就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的主张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要注意具体条款的签订。盖章要盖他公司的章,盖个人的章他只能用个人财产偿还你,你无权向他公司要债。最好让他给你做担保:用与你借款金额价值相当或是比你的借款价值大的财物作质押或是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和房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
希望帮到你。
其转让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权,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不超过百分之25 可以向法院起诉该股东
G. 公司股东可不可以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替该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股东可以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替该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过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在银行贷款。不过,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据请参看《公司法》和《证券法》。
股东可以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包括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股东以股权质押担保,或者提供股东名下的房产、土地等提供抵押担保。
H. 公司法人和唯一股东担保了另一家公司的贷款,现另外一家公司无力偿还被起诉,法人和股东应付什么责任
1.承担担保责任
2.若能证明受骗担保,则担保无效
3.担保为你婚前行为,为你个人债务
4.若判决已生效,存在第二点情况下,应该申请再审,以免除担保责任
I. 公司贷款股东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J. 公司贷款股东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除非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股东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具体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公司法人对外债务,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合伙企业,那普通合伙人就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组织形式。《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