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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分析对策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5:37

① 担保分析

一、贷款的法律审查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合同审查详见第五章)。所以,贷款法律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
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包括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要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贷款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
1.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
2.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地说,承诺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到最后承诺也即反复蹉商的过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银行依据借款用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o)表示。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规,固定资产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因种类繁多,还款资金来源渠道亦较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此外,银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7.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查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和有效期限。
实践中应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签字盖章之后才能生效。
2.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只有经过公证或鉴证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办妥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关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银行借款合同大都采用格式条款,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按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手写条款填写要谨慎、准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手写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印制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在增加手写条款时必须谨慎、准确。
2.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连接问题。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基本上采用了主从分离的借款担保合同。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主从合同的连结不当,就会到导致主从合同不能统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担保,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3.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填写。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目的予以解释,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这种情况下,对银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实际上变成了利随本清或者按年计息的贷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难度。
4.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另一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变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时应依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分为两种:一是提前还款,二是贷款展期。《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对展期作了限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借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严禁贴水贷款
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中,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贴水贷款。如,银行借给企业1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5.3%。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就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将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95万元的本金,却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商业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②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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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③ 求文档: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典范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已成为农发行的主要贷款方式。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无疑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谈谈粗浅看法。

一、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贷款。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诚信缺失,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不足。有的担保公司超越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能力盲目扩张业务,明显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有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拖延、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甚至有担保公司为了达到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与企业相勾结,将农发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保证合同。
三是有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差,无法起到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的作用。少数担保公司资金结构不合理,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比例过大。有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承担代偿义务。有的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其资金来源不足。

四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手续不完备。农发行二级分行贷前法律审查制度尚未建立,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缺失,致使部分办贷手续存在瑕疵。有的担保公司在向股东提供担保时,未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部分保证合同在内容的填写和签署的程序上不符合信贷管理法律要求。合同中其他约定条款的填写不严谨。未经有权行审批,违反授权管理规定,擅自对外出具承诺,签署协议。

五是少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有的农发行片面追求贷款规模,为了使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获批,对企业规避农发行制度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积极配合。少数办贷人员在办贷过程中,违反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介入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活动,利用办贷之便向贷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要求担保公司为指定企业担保。有的担保公司保证金的存入不规范,企业用农发行信贷资金支付担保公司保证金。有的农发行在办理担保手续后,未严格按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保后监管,致使信贷资金被挪用。

二、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农发行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并非是零风险。审慎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虽然可以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农发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由于中长期贷款期限在3-8年,时间较长,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得采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要积极推行民营企业及股份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以个人资产为农发行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并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防范企业法人代表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农发行债权。

(二)坚持并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通过建立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一是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二是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外地农发行贷款提供担保。三是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四是制订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管理制度。凡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必须按其业务开展情况以其自有资金在农发行存入担保基金。五是建立入围担保公司信息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担保公司风险信息发布,适时淘汰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农发行要求的担保公司。六是加强对入围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计。申请入围,新增注册资本,在农发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都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三)规范担保公司担保手续。一是应切实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二是建立贷前法律审查制度,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未通过法律审查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后监管,严防企业挤占挪用,严禁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四是规范保证金管理,保证金一律专户储存,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农发行。五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应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并报贷款审批行批准,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展期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六是严禁担保公司超过总担保额度和单个企业担保额度担保,严禁采用将一笔贷款分多次发放的方式规避担保额度限制。

(四)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农发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的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五)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农发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如担保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代偿义务,且确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保证责任行为的,经贷款审批行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双方应就延期履行保证责任拟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须报审批行同意后签署。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严禁农发行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干预。二是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利用办理贷款担保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三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行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四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行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禁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农发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七)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农发行要建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制度,全面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并在信贷管理后台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工作。

④ 如何控制担保贷款的风险

担保有风险,做保需谨慎!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出于好心替他人做了担保人,可最后却因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成为“替罪羊”,必须帮其偿还。那么,担保人要如何规避担保责任风险呢?
1、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作为担保人在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在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所有人都会要求有反担保,现在担保人要求反担保的人也是越来越多。
2、全面了解贷款人的信誉资质
通常情况下,贷款人的信誉次质判断都来自担保人与其接触后,不过,你也可以通过被担保人身边的熟人或朋友进行调查,全方面的了解。
3、贷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在做担保之前,我们应该先查看贷款人是否具备还款的能力。贷款人还款能力具体是指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为贷款人所有,而且该财产没有抵押给他人。其次,要考察贷款人负债的多少。
4、尽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主
尽量以一般保证为主。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贷款人的财产没有依法强制执行前,对贷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

⑤ 向担保公司贷款可靠吗这样分析被坑的可能性会小很多!

很多人想要贷款,但是个人资质不佳,单凭自己的实力难以贷款成功,往往就需要找第三方来为贷款担保,比如找担保公司,因为担保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逾期风险被降低。那向担保公司贷款可靠吗?怎么辨别担保公司是否正规呢?

向担保公司贷款可靠吗?
向担保公司贷款是否可靠,主要是看担保公司是否正规,正规的担保公司借款安全性不错,以下就跟大家说说辨别担保公司的方法:
1、看担保公司的操作流程
正规的担保公司,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为了短期利益就进行违规操作,会制订严谨的法律文本,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方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保护好各方的利益。
2、看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
可以多去了解下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看看其经营年限、客户数量,是否有逾期天数,如果担保公司都没有具体的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在各个权威平台查不到任何信息,基本上就不太靠谱。
3、看担保费用
正规的担保公司,在放款时,不会找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所谓的手续费、材料费,如果担保公司在没有签订任何合法的合同前,就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各种名头的款项,不靠谱的可能性就很大。
以上就是关于“向担保公司贷款可靠吗”的解答,找老牌正规的担保公司贷款,被坑的可能性较小,借款人自己要多维度分析担保公司的情况,不要听到说“门槛低、放款快”就降低警惕性。

⑥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风险及对策

风险:

  1. 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

  2. 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3. 银行过于注重抵押物保障,忽视第一还款来源

  4. 银行和评估机构间缺乏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有效衔接

对策:

  1. 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房地产抵押价值高估风险

  2. 实行推荐或招投标评估制度,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

  3. 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全面把握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重点

  4. 提高贷款审查人员素质,有效监督评估质量


⑦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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