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惠农e贷需要什么条件
农业银行惠农e贷的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稳定收入来源。
四、品行良好。
五液冲、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到农业银行惠农e贷,不仅要满足其申请条件,而且要是其针对性人群,最好是广泛覆盖从事特色产业经营、农村电商购销、农业产业链供销以及在农行有金融资产或信贷关系等客户。
【拓展资料】
农业银行惠农e贷的适用对象包括但老埋罩不限于以下范围:
1.在农行存款、理财、基金等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
2.在农行办理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农户。
3.在农行办理过农户贷款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户。
4.从侍闹事茶叶、林果、蔬菜、烟草、谷物种植和畜牧、家禽、渔业养殖等农行认可的特色产业经营农户。
5.农行认可的信用村内有资产、有收入、有诚信的农户。
6.与农行合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下游农户。
7.与农行合作的电商平台上下游购销农户。
8.纳入政府增信机制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农户。
惠农e贷是中国农业银行专为广大农民量身打造的便捷高效线上贷款产品,一部手机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取款、在线还款,农民足不出户办理贷款。
产品优势:
快:批量作业、自动授信、自动放贷,线上7×24小时服务。
准:精准对接贷款需求,系统自动核定贷款额度。
简:申请简便,即可手机银行线上自助申请,也可网点柜台提交申请,借款还款手机分分钟搞定。
信:符合条件可办理纯信用无担保贷款,也可选用抵押、保证担保贷款。
惠:利率优惠、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实际使用贷款按日起息,不用款不计利息。
贷款要素:
贷款额度:3000元起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根据您的生产经营周期及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根据您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情况综合确定。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可灵活选用定期结息到期还本、一次性利随本清、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等多种方式。
适用对象:
惠农e贷全面支持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贸流通等一二三类产业。
种植养殖:牛、羊、猪、鸡等养殖,水稻、玉米、小麦、茶叶、花卉、水果等。
生产加工:禽蛋肉奶食品加工、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
商贸流通:农家乐、农资店、小卖店、面条馆、理发店、家电维修店、物流配送中心等。
2. 农民承包土地种植果树如何贷款
需要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用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三)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四)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3、一般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4、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贷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五方面的资料:一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二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三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五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比如中国农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用于农业项目,还要求: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5、需要注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3. 巴西粮食贷款具体内容
为切实发挥金融在助推粮食生产方面的积极作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整的信贷与保险相互支持的金融法律体系,由政府对农场主提供广泛的农业信贷支持,对农业和农业合作组织提供高额财政补助等。这些措施对我国完善粮食信贷政策体系、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参握稿考意义。
关键词:金融粮食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一、国外主要粮食信贷政策
(一)建立相对完整的金融体系,加大农业基础设施信贷投入,段冲孝稳定耕地面积
1、美国: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农业信贷体系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4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土地银行会,负责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二是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主要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三是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协会,主要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四是13家合作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
2、加拿大: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农场信贷,给农场提供中期贷款。资金由联邦财政部拨给,联邦政府向农场主提供用于农场建筑、电气化、排灌、农机、畜牧等方面的中期贷款抵押贷款。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是以银行优惠利率的50%向农场主提供土地开发贷款,一般最多为2.5万加元。
3、法国:建立国家农业信贷金库,发放农业贷款。金库受法国农业部和财政经济部的双重领导,是世界上第一家具备现代银行特征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结构呈金字塔形,底层是3009个地方金库,中间是94个区域金库(每省1个),上层是国家农业信贷金库。自身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越来越多,大大超过本身发放贷款的需要。
4、日本:建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通过贷款干预土地市场。具体是安置公司从私人手中购买土地,经过整治,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农民,特别是卖给中等规模的农民。通过国家对地产市场的直接干预,控制了土地的收购和转卖,改善了农场结构,优先安置达到中等规模的青年农民。
5、印度:金融机构普遍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在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商业银行普遍在农村地区建立了3万多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的数量达到9万多家,土地发展银行在农村的分支超过2000家,地区农村银行的分支也达到1.4万多家。1982年正式成立了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其主要职能就是为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
(二)实施各类补贴政策,提供生产信贷资金
1、美国: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判友农户。如,农产品信贷公司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主要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
2、加拿大:执行低利率补贴政策。如,阿尔伯塔省提供的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利率比银行优惠利率低12%,向农场主发放长期抵押贷款,帮助农场主建立具有赢利性的农业生产;萨斯喀彻温省按前5年8%的利率、后10年10%的利率向农民提供15万加元贷款;马尼托巴省对农民贷款提供4%的利率补贴。
3、欧盟:运用银行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大量优惠贷款。农业贷款利率比较低,银行的利息差额由财政负责补贴。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面向农业的专业金融机构,提供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农业贷款利率大约是非农业贷款利率的50%,利息差由财政补贴,补贴金融随贷款的增加而不断上升。
4、德国:实施《土地整治法》,利用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调整零星小块土地使之连片成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德国政府还利用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规定凡出售土地的农民可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帮助转向非农产业,凡土地出租超过12年的,每公顷租地可获奖金500马克。
5、印度:政府实施信贷补贴。印度粮食公司的周转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银行系统的贷款,为支持其经营活动,银行一般要给予其低息贷款的优惠。粮食公司向银行系统和政府部门支付的周转贷款平均利率为11.5%,私营贸易机构借贷支付的平均利率则为16.5%,比粮食公司高出5.35个百分点。
(三)推出粮食抵押贷款,确保粮食生产
1、美国:农场主家庭管理局提供贷款额高达90%以上的担保。2002年新农业法提出了《美国农场信贷体系(FCS)》,该体系不仅贷款额度明显增加,而且担保经营贷款从90%提高到95%。如,小麦等七种主要粮食价格在市场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已同政府签订限耕合同的农民可以暂不出售,而将粮食作为抵押品,从商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
2、巴西:政府采取“联邦政府贷款形式”贷款。粮食生产者以农产品作为抵押,与政府签订合同,从有关银行取得贷款用以清偿债务。对粮食加工者,巴西政府允许他们对所抵押的粮食在贷款有效期限内进行工业加工,以扩大生产者的交易能力,使其从粗加工商品价格与原料价格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这是一种以产品作为抵押的合同贷款。
(四)通过政府支持的方式办理农业保险,稳定农民收入
1、美国:政府对投保农场主提供保费50%-80%的补贴。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对作物进行保险,保险对象是美国作物主产区的主要作物,为产量保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作物保险范围和对象扩大到更多地区的更多种作物。1996年后,美国农业法制定了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政策,联邦政府对投保的农场主提供所交保险费50%-80%的补贴。
2、法国:以互助合作形式举办农业保险。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允许并鼓励农民以互助合作的形式来举办农业和农村财产保险,不仅提高了农民自力更生抗灾救灾的能力,还通过农村其他财产的保险收入来弥补农业方面的损失,增强了农业保险的实力。
3、加拿大:设立农作物保险基金。当农作物受灾使农民的收获低于保险的产量时,其差额有农作物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基金的来源,由联邦、省和愿意参保的农场主共同负担,并存人专用基金账户,省一级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管理费用由联邦政府和省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每个农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自行选择参保的程度。支付金额以当前所定的保险价格(市场价格)计算。所有的农作物均作为保险对象。
4、瑞典:农作物保险费用是由政府和生产者共同承担。1961年,为保护生产者避免遭受严重的农作物损失,瑞典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农作物保险的费用是由政府和生产者共同承担,来自生产者的资金主要是收取的各种费用,用来建立某一作物的灾害损失基金。同时,这种基金还得到了政府的补助,构成了农作物保险的流动资金和准备金。从1969年度开始,基金每年增加4500万克朗,其中1/3是来自生产性收费,2/3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5、日本:投保户按田块数报保险额。保险额是投保受灾农民所能得到的最高赔偿额,保险额是按“每公斤保险额”乘以标准产量的70%计算。农林渔业部每年规定“每公斤保险额”,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田块情况确定。政府负担投保农民应交的部分保险费,一般不少于支付保险费的50%.经过保险的田块如果遭受自然灾害,包括风、旱、涝、低温、病、虫、地震、火山爆发等所遭受的损失,均给予赔偿。
4. 农业耕地能办贷款吗
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流转新政策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结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两会,农业创富者们期待,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经济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流转将促进传统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现代大农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上游的种业、饲料等行业的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大企业市场份额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相关知识: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