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款的担保人能换吗
贷款担保人也可以更换,更换贷款担保人就意味着需要变更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合同是需要跟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变更担保改竖人,债务人当然没有权利随便变更担保人。2. 担保贷款可以换担保人吗
担保贷款可以换担保人,如果要变更担保人的,应该由担保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就可以进行变更;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变更担保人。
所谓担保就伏改嫌是在借款人还不了所借的钱,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出借人的风险就降低了。一般来说,出借缺手人所要求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有该笔贷款的还款能力。因此,贷款种类和金额的不同所要求的担保人的资质也不同。
贷款更换担保人需要原担保人到场吗
贷款担保人必须本人到场。贷款担保人没有到现场,那么已经签字的贷款合同有效,但是里面的担保条件不生效。而由于担保条款不生效,最终贷款合同可能也不会生效。请贷款人、担保人约定一个具体的时间签署担保协议以及贷款合同,这样贷款合同才会生效。至于担保人是否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则以贷款机构的规定为准。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歼绝。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3. 担保人可以中途更换吗
中途更换借条的担保人一般是可以的,但前提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如果更换了担保人那么所存在的条款了是需要更改,对于更改之后的条款也是需要三方签字,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于贷款期间更换担保人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中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在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或者是不可抗力因素,贷款的一方可以向借贷人提出更换担保人。在提供了相应的合担保人进行替换之后提供贷款的一方是应当同意的。
我们在出现债务危机或者是急需用钱的时候会对银行或者是民间个人借贷机构进行贷款。一般提供贷款的一方会要求贷款人有一些保障,可以适用财产进行抵押,也可以使用担保人。
通常来讲,利用担保人的信誉或者是其他社会影响力进行抵押担保是常见的一种手段。可是在贷款期间,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个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贷款人没有办法继续使用原来的担保人进行担保的话,可不可以更换担保人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贷款担保人的变更问题以及特殊的贷款更换担保人的问题。
在普通的借贷期间,只需要达成更换担保人的协议,并且双方书面签名就可以,但是有一种特殊的贷款期间,如果想要更换担保人的话,是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的,这种情况就是申请更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
由于这种情况涉及到第三方单位和其他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方面,所以在更换担保人的时候是比较麻烦的,需要进行以下步骤的办理。
首先想要提出变更担保人的借款的一方要向贷款科来开具通知书。当然,这里所说的贷款科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还可以叫做管理部等部门,只要是有关于贷款的相关部门,都可以进行这样的手续,在贷款同意了之后是向银行开具通知书,这个通知书是叫做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银行只有依据相关部门开具的这个通知书才可以进行担保人的变更办理。
在银行拿到了通知书之后是要通知借款人以及新的担保人和原有的担保人持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到银行来签署协议,在这几方都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达银行签署协议之后,那么担保人的变更就生效了。在生效之后,银行会按照自己的手续和规定冻结新的担保人的账户,并且解冻原有担保人的账户,借款人的一切法律行为则有担保人进行连带责任的担保。
再担保合同生效了之后,新的担保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出现了任何有违借贷合同的行为的话,那么就由新的担保人承担协商责任或者是诉讼责任。
在贷款期间更换担保人的问题是比较简单的,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当然要走正常的手续和程序,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例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担保问题当中,需要贷款不来开具有关通知,并有银行根据通知请几方来签订协议,协议签订之后,担保人变更,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由新的担保人去承担借款人的一切责任,且是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别人贷款,我做了担保人,但贷款人还了,作为担保人能不能让贷款人变更担保人
和银行协商,可以更换担保人。
变更担保人条件: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 贷款担保人中途可以更换吗
法律分析:可以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可以更换吗
法律分析: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但是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证明;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7. 贷款可以换担保人吗
法律分析: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民法典》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担保人可以更换吗
担保人可以中途更换,但是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换担保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巧裂哪住处和收入。
保证的特性有以下几点:
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虽为主债务的从债务,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孝码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合同,保证债务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3、保证具有无源仔偿性,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并不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一定代价为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能不能换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三、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9)朋友创业贷款换不了担保人换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