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亲用车贷款我是担保人一旦出事法院会先扣谁的钱
顺序是 先扣你爸爸的钱 抵押物(拍卖车) 贷款人的财产 最后是担保人
㈡ 谁知道民间贷款方有财产,先执行贷款方,还是执行担保人
要看担保人承担哪种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是在贷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为清偿,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向贷款人或者担保人任一方要求清偿债务。没有写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的,按连带担保处理。
㈢ 法院应先执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第十六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3)贷款人跟担保人先扣哪个扩展阅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㈣ 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还款能力了是先扣担保人的还是先扣贷款人配偶的
关键看这个住房公积金是不是两个人同时贷的,如果是夫妻两个同时贷的话,那么先扣家里的,如果只是他一个人贷款的,然后就是担保人的话,那么就应该先扣担保人的。
㈤ 担保人同时有个人借款和担保贷款,法律优先还哪个
如果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就成了银行的普通的债务人,如果他还有别的债务,这些债务与其所欠银行债务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清偿哪一个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谁先通过法律手段下手执行他的财产,谁就先得到清偿~
㈥ 贷款人不还贷款,担保人怎么办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
担保人对于代替被担保人偿还的贷款数额有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同时,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
就是说有无专门的条款或文字对担保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即可要求担保人连带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则应由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包括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直至无力偿还为止,才有担保人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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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涉及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关系。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系以人的信用和其不特定的—般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
—般原因有: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
(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保证债务灭的特别原因是,在一定条件下(如债务人变更致使向其请求清偿发生困难等)保人可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责任,在经向债人另行提供担保后,保证债务可以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