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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减免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9-19 12:24:59

1. 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补贴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25%,不过对信用社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财税【2010】4号文件对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具体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 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1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20.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5.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审核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6. 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费负担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普惠金融发展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账簿印花税减免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7. [欠发达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上的一个创新产品,具有金额小、面向“源盯三农”、无抵押担保三个特性。它的推广是国家增强信贷支农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实践来看,小额农贷推广初见成效,农民“贷款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带动了农村大市场,同时也调整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实现了农村信用社绩效双赢。但是,我们在基层调研时发现,目前边牧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受益面窄、利率偏高,难以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支持“三农三牧”的宗旨。究竟在边牧地区如何有效使用农户小额信贷,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进程,从而有效提升农牧户小额信贷的使用效能,是需要研究的。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和小额信贷的推广工作力度不够。由于农村信用环境差,信用社职工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认识不到位,认为风险大;个别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误差,将之与无偿的扶贫救济混淆起来,导致此项工作开展缓慢。以苏尼特右旗为例,由于连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加上农牧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社会信用环境差,信用社贷款没有安全保障,普遍出现“惧贷”心理。截至2010年末,辖内实有农户总数8151户,经过农户资信评估,评定“信用户”6821户,占农户总数83.68%;辖内有贷款需求的农户6241户,符合贷款条件发放贷款卡的农户5595户,实际取得贷款农户3798户,农户贷款满足率60.86%,较同期下降20.14%。旗联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最高额核定在30000元,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小额农户贷款一般5000-10000元以内,信用社出于对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不积极主张扩大信用户及信用贷款额度。
(二)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信用社对建立农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档案工作不太重视,评定小组对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状况等了解不够,加之受人情、关系和其它一些因素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此外,由于该贷款涉及农户面广,且地域分散、金额小、笔数多,信用社人力有限,其贷后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三)社会信用环境欠佳,信用社又缺乏农户小额贷款保障机制,存在贷款风险,使得亏损信用社无法推广小额农贷。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存在“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执行不彻底”的现象,使依法收贷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相反,有钱不还的“赖债户”产生的负面影响使部分想还贷的农户也持观望态度,造成信用社资金难以活化,使小额农贷的投放资金相对短缺。因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障,有别于抵押担保贷款,而小额农贷投向基本上是集中在农牧业传统产业上,生产受自然条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导致的效益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小额农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灶粗(四)缺少政策扶持。小额农贷推广涉及千家万户,成功率低,投入成本较高,而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所承担政策性信贷没有相应的弥补途径,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优惠政策扶持,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有效推广。
(五)部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较低,农业再投入资金不足,每年主要靠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投放农牧业贷款。再贷款属专项资金,所以用再贷款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只能是满足农牧业生产的基本需要,不能用于生活等消费类贷款需要,存在小额贷款用途单一的问题。同时,由于资金短缺,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是春隐裂镇季一次发放,无法实现“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六)授信额度低。由于受社会信用及地方经济的限制,信用社将信用户的贷款额度限制在5000元以内,这样的额度不但满足不了信用农户的基本需求,而且因其他农户通过联保贷款方式也可获得相同数量的资金,所以不利于信用户的评定及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对策建议
首先,边牧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提高覆盖面。在继续支持一家一户农牧民发展的同时,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农村牧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切实增强其对“三农三牧”经济的渗透带动作用。对凡从事符合国家农牧业政策及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加以支持。
其次,农村信用社应扩大农户小额信贷的受益面,合理确定额度和期限。在贷款发放额度上进行区别对待,适当提高限制额度,使农户小额信贷适应边牧地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在贷款期限上,应尽快改变以往套用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作法,根据边牧地区农村牧区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贷款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尽可能保持一致。
再次,要科学核算,合理确定利率。边牧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利率的制定上,加强财务成本、经营利润核算,从培育更多的客户的原则出发,适当让利于农牧民。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其一,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监督补偿机制,降低贷款风险。适时建立农牧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在严格审贷操作,坚持贷款到户,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和贷后跟踪检查,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同时,建议一是由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解决小额信贷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由“财务独立能力较弱”形成“财务不能自负”的风险补偿问题;二是由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和农牧民共同出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的补偿问题。切实完善农村牧区保险体系,适当弥补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其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财政优惠政策机制。一是减免农牧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二是地方财政对农户小额信贷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财政补贴,以调动农村信用社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地方财政适当拿出一定扶贫资金,保障低收入农牧户的生产、生活开支,从而提高低收入农牧户小额信贷还贷利息率。其三,建立农户小额信贷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应会同科技部门对边牧地区的农牧民进行相关产业知识培训。因为农牧民是市场中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很多适用的技术不够了解,通过培训可以帮助农牧民提高适应市场能力,从而有效提升农牧户小额信贷的使用效能。
(作者单位: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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