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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案调解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23 03:08:53

1. 办案笔记!因大意借出的几百万恐要不回来

办案笔记!因大意借出的几百万恐要不回来。

大致案情:张先生和王先生都是深圳本地长大,是高中同学。这几年,张陆续地向王借钱,加起来有几百万。月利息1.125%,按月付息。王先生出借的款项有些是转账、有些是现金。其间,张还拿了一个所谓张父担保的借条给王先生。王没有见到张父本人,也没要求通过电话或者视频去核实是否为张父的签字:而且关于担保的文字表述,也写得不清不楚。

后来,张的经济状况恶化,还不了钱,王于是起诉张和张父到福田法液埋院。开始调解时,张的态度很好,对于现金部分都承认了:但是因为共同被告的张父没到法院,调解不成。待到正式开庭时,张却玩起了失踪,作为共同被告的张父也不出庭。然后,法官就判了:对于调解时张自认的现金数额,没有算到尚欠金额里,也就是这部分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还有个细节:庭上法官问王,“你的钱从哪里来”?王不懂法官是在调查资金来源,以排除他是职业放贷人(审理借贷案件法院都是如此);而是没好气地,当庭把法官怼了回去;但王本也是个实在人,还是承认了钱是来自于银行贷款。总之吧,一审判下来的金额缩水了三分之二,而且担保人张父也没追究上责任。为了判决早日生效,王没上诉,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把能封的封了后(却处置不了,比闹清蚂如对方的车),又把张挂了限制消费名单,然后就终本了。结果呢,王是一分钱都没拿到。

听完介绍,心中有个疑问:在调解时,在张还能正常沟通时,若能判断出张父的签字是代签,就可以把对张父的起诉撤回去,王张二人直接以调解结案、让张把借款的实际金额在法院的调解书上确认下来。毕竟,对于现金部分王没有证据,心里还是虚的啊。

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听了案情,可能会觉得奇怪,“张自己都认了现金借款,法官判的时候为啥不支持这部分的金额呢”。这里就牵扯到一项法律规定。即,调解时候的当事人对于案情的自认不能作为后面诉讼对己不利的证据。法律之所以正档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打消双方调解时的顾虑、促成调解。

我们在福田法院的判决里看到了这么几项认定。

01“原告自己当庭承认,是否为被告***签字按指模其不清楚”。

02“虽然在还款协议书,原告明确其中借款包括其代偿款、银行贷款转借款项及应付的利息、微信出借款项及现金出款项,虽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予以确认,但调解过程中被告***确认的事实,不得作为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原告应举证证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且实际交付给被告***。”“关于原告主张的现金出借款项,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03“关于原告主张的2021年8月31日银行转贷的30万元借款, 原告已实际支付至被告***账户,但原告出借资金自认系银行贷款转借,应为无效,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即法院没有支持双方约定的LPR4倍利息,而是认为转贷无效)。

04“关于被告***的责任。原告称系被告***应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的担保,被告***并未当面出具或签订该担保,是否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存疑,且担保中所涉还款协议是否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不能对应,亦未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或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情形,原告主张被告***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面的3项,张先生看得也是心塞,对方玩失踪,错失了调解的好时机也很无奈;而对于第4项的担保,我们结合最高院的(2022)最高法民再206号案例可以知道,担保人未到庭抗辩,不能因此认定其同意提供担保。

案件提示。

01文书要规范、流程要严谨。回到本案中,对于出借的现金部分,王先生没有要求张及时予以书面确认金额;张父的担保借条的内容写得不明不白,王先生既没有要求张父当场签署,也没要求进行视频通话来确认,以至于在张没能力还钱时,张父名下的多处房产是牵扯不到本案中的。

02双方的借款时间周期挺长,对于王先生来讲,看到张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情况不妙时,就应及时止损、而不应轻信继续出借。

03追款时在合法的范围内,既要有耐心和决心、也要有勇气。目前张只剩下了两家公司,一家是持股100%(这家没有执行价值,还要垫付几万的评估费用,不考虑);一家是张参股20%的公司、目前正常经营中。王先生可从此角度入手,和大股东去谈一下,兴许有点空间和希望。

2. 给朋友担保贷款,朋友还不了跑了。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朋友与银行签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在法院主持下,有法院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只要没有涉及到担保人,原合同的担保条款即告终止。另一种是债权债务人自行和解,双方的和解协议中没有提及担保问题,担保人自然没有义务。但是双方不执行和解协议转而恢复执行原协议(合同),你的担保要按原合同时效办理。
纵横法律网-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

3. 法院调解由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还款有法律效力吗

1、法院调解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贷案件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制作并下达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内容自当事人签收法院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 如何处理贷款担保纠纷

处理借贷担保纠纷的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请第三方调解;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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