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各有什么特征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为不良贷款。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五种分类的定义以及特征。
1、正常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要点特征: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
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银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
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
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
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
2、关注类贷款定义
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继续发展下去将可能影响债务的偿还。
1)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2)借新还旧类贷款,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
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4)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
5)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已经不良;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授信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
3、次级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不超过60%。
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91天至1年(含)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4、可疑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不超过90%。
1)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1年以上;
2)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由于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抵(质)押物处理、未决诉讼或未终结执行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5、损失类贷款定义
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在90%以上。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经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认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贷款担保损失五级分类为损失扩展阅读:
贷款五级分类逾期天数
M1为0到30天(含),M2为31-60天(含),M3为61-90天(含),M4为91-120天(含)M5为121-150天(含)M6为151-180天(含),其实央行对天数没有硬性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自定贷款分类,这个逾期天数是某银行自己定的,供参考。
㈡ 贷款五级分类的划分依据
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1、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
2、关注类贷款: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债务偿还
3、次级类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4、可疑类贷款:借款人已经没有能力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损失类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小部分,预计本息损失一般在90%以上
(2)贷款担保损失五级分类为损失扩展阅读:
一、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三、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