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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3 17:03:36

『壹』 申请代名服务创业小额贷款不需要提供以下哪些基本材料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梅河口市经济局、财政局,公主岭市经济局、财政局,各县(市)经济局(中小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万民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吉林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工信办联〔2014〕27号)要求,现就征集我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名录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一)经办银行必须在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内(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要设有专门的小企业专营部门和小微企业经营团队,已开发出针对服务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上一年度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累放额不低于1个亿。(二)担保机构必须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最近月度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8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问题,按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二、申报材料(一)经办银行申报材料1、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请示;2、针对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介绍;3、上一年度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二)担保机构申报材料1、担保机构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表(见附件3);2、基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3、财务报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月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真实性承诺);4、最近月度银行余额对账单原件;5、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6、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超过当时注册资本金5%以上的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4);7、上一年度担保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8、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三、征集时间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22日。四、征集申报流程(一)符合征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二)符合征集要求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式两份,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担保机构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联合对担保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项目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要加大协调组织力度,及时组织符合征集条件、具有经办意愿的担保机构上报申报材料。(二)要保证质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做好上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严格把关,保证所征集担保机构的质量。(三)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征集的担保名录,申报材料要有电子文档。联系方式: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张婧电话:0431-88906153省财政厅企业处:王彦春电话:0431-88550570温化冰电话:0431-88550570邮箱:[email protected]附件:1.2014年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2.2013年度贷款累放明细表3.吉林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担保机构资格申请表4.重要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9月12日

『贰』 如何分清网贷,小贷,网络小贷

网络小贷: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即时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摘自2016年12月上海金融办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
小贷公司:即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摘自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摘自2016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从官网定义上可以看出,网络小贷是小贷公司的一种,是放贷机构,二者均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牌照发放和监管事宜,只是在经营区域上有限制,在此将其称之为“兄弟”关系。
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与网络小贷存在“基因”层面的差异,但网贷平台的借款产品和网络小贷的产品均属于网络借贷的范畴,离得不远,在此将其称之为“邻居”关系。

『叁』 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或合法的居留身份;
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
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肆』 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哪几个

试点范围为昆明市6家(盘龙区、五华区各2家,西山区、石林彝族自治县各1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房 车 抵押 贷款 1.5.3.6.8.0.6.6.8.2.0

『伍』 互联网小贷政策法规知多少

一、互联网小贷政策法规概述
(一)小额贷款业务现行监管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监管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指导意见》实施后,各省级政府纷纷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制订了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性文件,该等文件关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规定,基本上与《指导意见》内容一致。省级政府授权省级金融办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互联网小贷规范性文件
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导意见》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重庆、江西赣州、海南等省或省级市,上述试点省、市多出台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小贷进行规定。
二、 广州互联网小贷的政策法规
为加强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和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相关监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正式印发《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同时,新增信息报送环节,要求互联网小贷公司在搭建业务系统时,要留出相应接口给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
办法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
(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四)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此外,拟设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允许独资。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广州互联网小贷支持异地企业申请,也就是其他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在广州申报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两审一备案,截至到目前,已经有25家互联网小贷公司备案通过,获准设立。

『陆』 农行小额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农业贷款条件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按期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我行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贷款特色:

1、贷款方式灵活。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6)小额贷款试行扩展阅读:

农业银行出台《中国农业银行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农业银行首次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互联网贷款业务(简称“小额网贷业务”)出台的基本管理制度,旨在打造线上化、批量化、自动化、工厂化、便捷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新模式。

提高小微客户的贷款可获得性、便捷性,是农业银行深化小微金融服务、把握小额贷款发展规律、适应小额贷款线上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创新。

《办法》充分体现小额贷款业务线上化运行特征,贯彻“小额分散高效”原则,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信息化平台,从多方渠道采集整合数据,建立并运用各种评价决策模型,推行线上化运作与自动化审批,实现批量获客、快捷审批、便利用信。

◉《办法》明确了小额网贷业务定义、基本准入条件和贷款要素;

◉规定了开办业务必须具备系统平台、客户数据和风控模型三项基本要素,坚持“系统管控为主、人工干预为辅、数据真实为先”,运用风控模型实现自动审批、自动放款、自动风险预警处置的线上自动化运作;

◉规定了合法合规、业务真实、便捷快速、批量运作和风险可控五项基本原则;

◉明确了制定整体业务方案→配套产品制度→上线风控模型“三步走”业务流程;

◉规定了信息核查、“白名单”准入、业务审批、用信审核、贷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管理要求;

◉同时根据小微客户集群差异化特点明确了便捷贷、供应链、政府增信、电商平台、区域集群、产业集群6种批量化服务模式。

◉推进农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从单点碎片化营销向批量化集群营销转变,从人工管控向数据模型自动管控转变,从高成本低效率向“小额分散高效”转变,全面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

『柒』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捌』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 贷款 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小额贷款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小额贷款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进行小额贷款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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