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担保贷款次级什么意思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为不良贷款。
拓展资料: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会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很小,从银行的角度看,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一、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Ⅱ 银行担保贷款第一第二第三担保人各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是如果贷款人真的出现未能还款时,第一担保人先被银行以执行贷款人还款行为的人!如第一担保无法履行就以第二担保人为执行人,以此类推,如都未能执行的话银行也只能再作其他处理了!
Ⅲ 担保次级什么意思
担保次级表示个人征信中有一笔担保的贷款目前处于次级类,属于不良贷款。信贷资产按照五级分类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形态,从左往右资产的资料越来越差,前两类还算正常,后三类即为明显的问题授信。
当个人征信中已经出现担保次级时,要尽快找到借款人商量把贷款还掉,或者自己替他还掉再找借款人追偿。贷款成为不良,一般是逾期超过90天以上,性质已经很恶劣了,至少银行已经催收了若干次,催收无果才到了今天的现状。如果借款人实在没钱还,只能由担保人归还了,当初签订担保合同时就注定借款人与担保人捆绑在一起了,银行贷款的担保合同基本上不接受一般担保,都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就意味着借款人不还款时或者借款人不愿意还款时,银行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诉讼时的被告人、失信被执行人、征信黑名单等等,担保人跟借款人的责任相同。
【拓展资料】
担保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二)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第一是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第二是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第三是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的业务范围: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Ⅳ 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各有什么特征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为不良贷款。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五种分类的定义以及特征。
1、正常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要点特征: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
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银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
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
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
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
2、关注类贷款定义
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继续发展下去将可能影响债务的偿还。
1)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2)借新还旧类贷款,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
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4)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
5)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已经不良;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授信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
3、次级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不超过60%。
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91天至1年(含)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4、可疑类贷款定义
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不超过90%。
1)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1年以上;
2)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由于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抵(质)押物处理、未决诉讼或未终结执行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5、损失类贷款定义
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一般在90%以上。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经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认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4)对外担保贷款次级扩展阅读:
贷款五级分类逾期天数
M1为0到30天(含),M2为31-60天(含),M3为61-90天(含),M4为91-120天(含)M5为121-150天(含)M6为151-180天(含),其实央行对天数没有硬性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自定贷款分类,这个逾期天数是某银行自己定的,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