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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做别人贷款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4-01-15 10:53:27

⑴ 什么情况下不能做贷款担保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不可以成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⑵ 五种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不能做担保人的五种情况是:
1、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2、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
3、没有经济来源的不能担保;
4、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
5、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人。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什么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⑶ 什么人不能做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下人或组织不能做担保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什么情况不能做别人贷款担保人扩展阅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⑷ 五种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1、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这是因为从家庭的概念来讲,夫妻属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如果在贷款后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势必另一个人也无法偿还,这就失去了贷款进行担保的意义,银行是不能从担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2、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3、没有经济来源的不能担保。4、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5、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人。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这是因为从家庭的概念来讲,夫妻属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如果在贷款后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势必另一个人也无法偿还,这就失去了贷款进行担保的意义,银行是不能从担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2、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3、没有经济来源的不能担保。4、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5、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人。

1、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这是因为从家庭的概念来讲,夫妻属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如果在贷款后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势必另一个人也无法偿还,这就失去了贷款进行担保的意义,银行是不能从担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

2、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

在银行的规定中明确认为,借款人与担保人要在同一个户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贷款所在地的户籍,这样才能够形成借款与担保的关系,如果担保人属于外地户籍,银行是不会承认其担保关系的。

3、没有经济来源的不能担保

银行要求担保人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增加还款的能力,避免出现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这就要求担保人同样要有还款能力,如果还款人没有经济来源,那么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也不会增加还款的能力。

4、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

因为银行对担保人的年龄是有要求的,离休人员的年龄已经超过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经济收入,银行也不会同意尤其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借款的担保人,贷款时要对担保人的要求搞清楚,提供银行承认的担保人,这样才能顺利办理贷款。

5、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人

这种情况是比较简单的,只要符合国家对于此类禁止性的规定,就不能成为担保人。国家规定以下人群是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

例如国家规定社会团体或者是单位是没有办法成为担保人的,因为这些单位都是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不能够进行债务有关方面的担保。当然国家机关也是不能够进行担保的,因为这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除此之外,我们什么当中很少接触到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并没有完全的法人的能力,他只是一个分支机构而已,效力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样的单位也不可以成为担保人。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对于担保人的准入条件以及限制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符合担保人职务条件的人群当中,是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同样的,在一些特殊的人群当中,例如国家明确规定的学校,医院等等,这些群体也是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除此之外都可以申请成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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