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发放日是贷款还款日吗
是的。
在银行申请贷款,的确很多都会按照放款日来定还款日(具体以银行规定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银行发放贷款资金的那天就需要还款,而是以放款那天的日期来作为之后的还款日期,银行一般都是放款次月才开始还款的。
比如某客户在某银行申请了贷款,然后银行于5月10号发放了贷款,那在放款到账后,银行一般就会将之后的还款日期定为每个月的10号,该客户也就需要在下个月的10号(含)之前按时还上当月月供。
无论是还款日期,还是每个月的还款金额,银行都会告知客户,所以客户按照银行的通知来还款就行了。而因为大多是签订了自动扣款协议,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用作还款,所以客户其实只要保证还款银行卡里资金充足即可。
因为只要卡片里有足够的资金,银行系统到了还款日那天就会自动从卡里扣除应还款额来完成还款操作,不需要客户再额外手动进行操作。
【拓展资料】
贷款是某年某月某日发放的,遇到银行调整利率,执行新利率的时间就是某月某日开始。
对于贷款发放日来说,是指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月份和日期,例如贷款发放日为6月10日,那么重定价日即为每年的6月10日,LPR按5月20日相应期限LPR执行。
维持原合同不变即是转换后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重定价日执行,例如原合同约定每年的1月1日为重定价日,那么转换后的重定价日仍为1月1日,LPR按12月20日相应期限LPR执行的。
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2. 贷款结息日和还款日的区别
所谓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商业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取利息。
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
还款日,比如说你7月3号办理的房贷,到下个月8月3日就是还款日,说白了就该还钱了的日期。
拓展资料:
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 )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3. 贷款还款日是什么意思
首次还款日期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在发放贷款后的最初的还款日期。借款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来还款,否则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的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