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抵押人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人在债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承担就抵押物抵押债务的责任。
【拓展资料】
案例:
家住广州的张先生因为自己的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向银行提出了申请抵押贷款。但因其贷款金额不够,于是让他朋友李先生作为第三方替他担保了20万贷款,李先生以自家房子的产权证作担保。后来,张先生企业破产,无力偿还贷款,因此银行要求李先生代其还贷。
第三方抵押人承担的责任:
针对上述的这个情况,在这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贷款责任还是应由张先生承担,但李先生作为第三方贷款人,所以当张先生不还款时,李先生就需要偿还这20万贷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银行在处理李先生的房屋时,会根据房屋价值来具体分析:如果该房屋的本身价值高于贷款本息,那么拍卖所得款项将先支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会归还给李先生;如果房屋价值低于贷款本息,那么就只能由银行处理了。因此,为他人作第三方贷款是有风险的,因此在事前应考虑清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人的相关概念: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权。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抵押权人的相关概念: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B. 房屋贷款担保人责任
买房贷款担保人应付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般银行做担保贷款,都会根据贷款申请额度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资产做详细的评估,只有保证人的资产价值评估大于担保的该笔贷款申请额度,且没有不良的征信记录你才能获得担保资格。
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贷款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另外,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C. 房屋抵押贷款第三方指的是担保人吗有什么责任吗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所说“第三方”不属于担保人,但可能是贷款方,因为银行放贷给你了,如果到期不还贷款,要承担还款和赔付利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