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有地区限制吗,如果要全国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制,贷款公司只可以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不可以全国经营。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2、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3.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4. 怎么申请个人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您说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吧。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其他请查询您所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拯救心田”回答,如对您有帮助,请采纳,祝您顺利!
5.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管控措施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防范信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障小额贷 款公司资产质量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的关键。信贷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 等多种。高度重视信贷风渗高险防范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要务。针对 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一、明确分工,实行流程控制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大相互独立的阶段, 十六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防范风险。实行审贷分离责任制,建立审贷、 发放、检查职能分离,岗位分离,相互制约机制,落实环节责任。严禁 单人或单个部门独立完成贷款全过程。制定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评 估、审批、发放、检查、收回、不良贷款催收等过程的操作规程,建立 法律审查制度。部门之间严格分工,岗位之间相互协作,实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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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效运转和相互制衡。
二、把好准入关,实行贷前调查审查控制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对提供的资料审核分析,确定准入底线和 进行风险评估。
资料名称
调查审查内容准入底线
风险评估
1.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抵质 借款人 25-60 周岁;具有完全民 高风险、虚假、无民事能力、非 押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资料真实 法人员不贷 等各 2 份,核查原件) 有效。核实其他有关情况。 工作时间连续 6 个月以上、稳定 2.工作证明 行业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 垄断行业、优质行业. 银行卡、6 个月内稳定月均收入 3.收入证明 3000 元以上、银行对账单、近 6 个月内收入稳定. 借款人在银行、税务、法院、工 高风险、被列入黑名单、多次长 4.信用报告 商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黑 期欠此升税、欠费、欠贷或收入负债 名单. 比过高者、提供虚假资料不贷。 高风险.、无偿还能力不贷 低风险
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 高风险 5.居住证明 经营。可查询近三个月水费、电 无居住地、营业场所、欠缴各种 费、煤气费凭证 费用不贷。
核实后有一定资产、有变现能力, 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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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财产清单
没有纠纷,可执行、可变更权利、 无资产者不贷。 评估后价值>抵贷额。 本人签名盖章(手印) ,同意个人 高风险
7.还款承诺书
承担个人无限偿还责任,用个人 不签署者不贷 其他财产、债权等,偿还本次借 款本息。
8.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委托书
同意并签署
同上
用途合法合规,合同真实有效、 高风险 9.贷款用途购销合同 交易商品变现能力强。 用途不合法、合同不明晰、有欺 诈行为、 商品质次价高变现
差不 贷。 银行承兑汇票、有价证券为低风 高风险 险。抵质押物形态、位置、权属 不足值、不完整、不易变现,有 10.抵质押物清单 真实有效。变现能力强、无纠纷 法律纠纷不贷。 可执行,评估后可办理他项权利 证书、评估值的 50%>借款额。 面访、暗访。思想正派,没有不 有毒、赌、嫖等违法犯行为为的 11.借款人经营者品德 良嗜好。25-60 周岁。身体健康; 不贷。 道德品质好、优良职业、从业经 高风险 验丰富。 12.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开户许可证、法人代码证 按时年检 高风险 不年检、吊销执照、列入黑名单 不贷。 主营业务有良好的成长性;未被 低风险 13.经销、经营状态 工商、质检等部门处罚 少贷或不贷
提供近期和上年末报表,现金流 高风险 14..财务报表 量为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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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个人负债额度,商品流通周转期,个人 资产情况、抵质押品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②不发放未指明用途的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③借款合同必须与借款人当面签字,加盖公章或手印。 ④借款人应该参加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 ⑤法律审查。对所有贷款项目及合同文本,经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 进行法律审查审定。
三、贷款额度、风险系数控制
风险系数是控制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的主要手段之一,也称信用 转换系数 1.贷款系数为 100%的资产:①银行承兑汇票;②信用贷款透支额; ③其他金融性机构担保;④等额保证金担保。 2.贷款系数为 50%的资产:土地、房屋、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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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森喊老款系数为 20%的资产:债权。
四、贷款检查预警控制
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实行贷后检查,运用定期或不 定期监控,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手段,对收集 的信息进行定量分析,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变化趋势,揭示 重大贷款风险,遏制潜在风险,早期做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以达到早 期发现、早期预警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贷后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项目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检查内容及结果
真实性、有效性 按原定用途,合法性、贷款 本息能否
预警提示处理
贷款使用情况
按期收回、是否发挥效益、作用。 信用记录、是否列入黑名单、负债变化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 保险状态
情况。 是否正常,受益人是否小贷公司,受益 额度变化。连续性、合法性、执行性 权属变动,控制状态,价值变动。合法
抵质押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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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情况。经营商品进、销、存。 重大人事、经营纠纷事件。财务人员及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变化。效益变化。现金流量变 化。
税费缴纳情况。可持续经营能力。 国家政策影响。预测未来。 贷款档案 借款人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期限 齐全 法办、判刑、制裁、罚款等 优质客户 1 年 1 次。 优良客户半年 1 次。 其他客户 3 个月 1 次。 逾期 30 天 1 次。
对以上八项检查;经分析有违约违法、弄虚作假、经营不善等不利 还贷因素的,根据风险点,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措施: ①预警通告提醒纠正。 ②跟踪关注。 ③加罚利息,提前收贷,终止贷款合同。 ④变更合同,转化。 ⑤制止违约行为。 ⑥法律诉讼,立即申请查封冻结银行账户、银行卡及个人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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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期追踪,法律控制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从贷款到期后的第一天 起,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进行管理,为逾期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 息,同时,对不良贷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1. 向借款人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和保留回执, 以保持有 效的诉讼时效,法律效力。 ①核实抵质押物的有效性、价值性、合法性、稳定性、 。 ②核实贷款材料、还款承诺书(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保险单的有效 性和一致性。 ③按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冻结、 裁决、裁定、执行。对显失公平的判决,及时进行上诉申诉。 2.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分散贷款。 3.变更业务种类贷款方式,变更债务主体或保证、抵质押物条款。 4.以资抵债(动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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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频繁通知其家人、所有关系人,促其主动还款。 6.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呆账准备金制度。 7.法律诉讼。适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同时冻结账户,申请强 制执行。 ①转化,延期。 ②抵质押品变现,以资抵债。 ③风险转移,转移给保险公司。 ④拍卖、处置债权。 ⑤强制执行借款人其它资产、权利等(评估后 70%为准) 。
六、岗位责任控制
为强化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实行岗位责任控制。 1.信贷调查岗责任:未按贷款三查规定操作,导致所放贷款出现风 险损失的,信贷调查岗负全责。 ①责任人员限期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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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期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承担部分贷款本息赔偿责任; 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④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信贷调查岗,认为条件较差,不符合贷款条件,不同意贷款, 但信贷有权审批人同意并坚持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损失的,信贷调查 人员不承担责任。 2.风控部经理、总经理责任:风控部经理、总经理是信贷业务的主 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之一,对公司信
贷资产质量负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负领导责任。 ①贷前 调查报告 的内容不真实,借款人不具备借款资格,借款用途 不合理, 无偿还能力等应该审核发现而未审核发现, 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②对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 ③贷后未能及时组织人员,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 对危及公司贷款安全因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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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述情况的,风控部经理、总经理与信贷人员共同承担清收或 部分赔偿责任。 ④对调查人员不同意贷款,而经理、总经理坚持放贷造成贷款风险 损失的,负主要责任,责令限期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或部 分收回的,信贷部经理和总经理承担部分贷款本息赔偿责任; ⑤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⑥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调查人员不同意贷款,而有权审批人坚持放贷造成贷款风险损 失的,谁批准谁负责。 免责:信贷调查人员和风控部经理、总经理不同意贷款,有权审批 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损失的,信贷部经理、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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