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2、抵押贷款: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3、质押贷款: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成为“质物”。当能够向银行提供质物时,中小企业则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
⑵ 中国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贷款担保
(一)经办行叙做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时,在办理所购车辆,工程机械抵押基础上,应视当地同业惯例、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追加以下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方式,并做好相对应的抵质押登记工作(以项目形式叙做的业务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担保方式):
1、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符合我行抵质押管理规定的财产,
2、项目合作方提供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或回购)、向我行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3、经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法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向我行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4、一级分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二)一级分行应根据借款人营运经验、施工或运营合同的期限及效力、合作方及合作方式、贷款利率及风险补偿能力,以及经办行其他风险控制手段等内容,明确不同类别的客户和合作项目的担保方式。原则上,不得采取单一类别的担保。
(三)借款人以所购工程机械抵押的,经办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当地实际情况和借款人所购工程机械属性选择下列抵押登记方式:
1、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2、在公证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法律规定并经我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登记方式。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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