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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烟台组合贷款需要交担保费么担保费是什么东西
办理组合贷款,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办理住房贷款时,应依法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费。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担保费由担保公司根据规定收取,收取标准可到担保公司进行具体咨询~
C. 烟台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怎么联系
你好,你可以找金融担保公司,不过是会收费的,一般自己到银行做不下来了才会联系担保公司。
建议您先去银行咨询,然后再联系担保公司。
1>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2>房屋抵押贷款人的条件: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和收入证明;
3>程序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希望对你有帮助~!
D. 想在烟台买房子,需要贷款。售楼处指定工行但不是本地人,说要担保人,担保人有什么具体要求吗怎么找啊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