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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应诉答辩状银行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4-06-08 16:56:44

❶ 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了怎么办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应该积极准备应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同时,类似于这类欠贷纠纷,作为被告只有依法还款,或者想办法与银行和解,是前提条件,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拓展资料:
欠银行贷款被起诉会有后果如下:
1、欠银行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银行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银行根据该银行所在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贷款技巧
如今,越来越多的80,90后贷款买房买车,一时之间,银行提供的贷款业务成了时代的"新宠"。但是想要在银行成功贷款还是有点难度的,在一些特定时段想要获得贷款更不容易。

❷ 如何写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答辩状(我是担保人)

关于第一问题:首先,我国担保法对于保证责任分为两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由于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哪种保证责任,因此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你承担连带保证,另外由于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证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在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向你主张保证责任,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本案由于债权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你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你对这笔债务的保证责任就已经结束。总之,你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问题:作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达诉讼状副本、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附带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证据。

❸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正确书写格式大家了解过吗?朋友们,以下是我整理好的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

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

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2】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 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1997年,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 梁宗满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xx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xx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 *,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

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

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

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答辩人的负责人* *对被答辩人很相信,因为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情况不熟悉。

被答辩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忙(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心,让被答辩人有很多机会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答辩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管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辩人加盖的,有很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❹ 我是担保人贷款人不还钱我怎么起诉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有个条件,就是必须在给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再通过起诉找借款人追偿。毕竟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只是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要是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借款人的债务也会视为担保人债务,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必须还款。
还款后提供担保合同、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去法院起诉就行了。
一、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二、怎么起诉
1、写好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消键拍;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3、准备证据材料;
4、委托诉讼代理;
5、缴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拿羡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亮码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4.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15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

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

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07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

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

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

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

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

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09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

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

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

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

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

2007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

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

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 月 日

❻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待人民法院的立案。等待人民法院立案后,会通知双方,在开庭三日前也会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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