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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应该怎么写
一、授权行为的不同:
同意担保决议通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部组织或自然人就某一经济行为的履约、真实性确认等合法商业行为做出的授权确认,并由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确认授权行为。一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或公示约定具备几个要素:一是有权利作出该决议的组织,比如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最少人数之上的股东;二是表明该担保决议的针对人或组织以及事项(行为),比如针对某人或某公司在XX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三是担保的标的或者金额。四是担保的形式,比如:抵押、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等要件。五是担保的起始时间。六是担保的及于方或者受益方。
借款决议则是公司有权机构或人员群体单就借款的单一行为作出的有效决议。
二、司法后果不同:
公司担保行为有效则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无效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干净利落,没有后续事项。该担保行为是以效力来确定的,同意担保决议可能决定担保行为的实施有效性和后果。
公司借款行为有效则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和还款的义务,借款行为虽被认定无效或超出授权,如果贷款人已经支付款项,则该款项的收受人任需承担返还义务。该借款行为是以事实来确定的,同意借款决议并不决定借款行为的实施有效性和后果。
三、你问题很拗口,直接说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或者借款责任不就行了:),首先可以肯定,A公司没有出具担保,不存在担保行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可以肯定,借款行为是B公司实施,A公司仅就B公司的股东身份出具同意借款决议书,仅说明B公司的借款行为经过B公司股东会有效人数确认授权,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是B公司,当然,A公司在B公司的51%股份是属于B公司资产或者资本,这部分投资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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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2008年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股东甲、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借100万元给甲,借款期限3个月,B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同意对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还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赔偿借款期内的资金占用损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A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当日,A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甲。同时,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佰万元正。还款时间以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此后,B公司并未提供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偿还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连带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 【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B公司的股东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对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但B公司却不能提供B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B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为无效。故A公司与甲、B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担保条款的内容外,其余合法有效。由于甲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之约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B公司应对甲的欠款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由于未经担保方股东会出具同意该担保的决议,而担保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十六条,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案中,B公司为其股东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本未能提供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该担保的决议,更遑论回避及过半数通过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该担保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B公司应当根据债权人及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在签定借款合同对担保条款进行约定时,就已知道B公司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须提供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性,且约定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对担保条款无效存有过错。故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处B公司对甲的欠款承担甲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对于本案例,还有部分人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在B公司已经盖章签署了借款合同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担保条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对该担保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属于B公司的内部关系,与A公司无关。其实这涉及到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公司法》第十六条在法律上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此规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公司活动时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或变通。因此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在程序上务必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因为法律一经公布就推定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将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可见A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应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即使A公司是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担保条款只能被确认为无效。 所以,审查公司的担保事项时,要区分被担保的对方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程序。如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及程序有无特别的规定,如果担保事项、范围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别规定而该担保事项不符合该规定,即使公司股东会通过了担保决议,股东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内容,最后导致担保事项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 银行贷款股东会决议有什么作用
法律分析:在进行银行贷款的时候,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借贷行为有效的前置条件,其作用是对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效力基础。在实践中,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对于借款人是企业的,银行一般会要求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有关向该银行借款的决议,若没有决议,银行通常不会为该企业办理有关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 借款法人企业借款担保其法人股东中的法人股东的股东是否均要出具同意借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是的,要分别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的。
企业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特别是为股东提供担保,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贷款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为法人股东的,为完善手续,需要法人股东进一步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6. 同意担保决议和同意借款诀议的区别
一、授权行为的不同:
同意担保决议通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部组织或自然人就某一经济行为的履约、真实性确认等合法商业行为做出的授权确认,并由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确认授权行为。一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或公示约定具备几个要素:一是有权利作出该决议的组织,比如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最少人数之上的股东;二是表明该担保决议的针对人或组织以及事项(行为),比如针对某人或某公司在XX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三是担保的标的或者金额。四是担保的形式,比如:抵押、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等要件。五是担保的起始时间。六是担保的及于方或者受益方。
借款决议则是公司有权机构或人员群体单就借款的单一行为作出的有效决议。
二、司法后果不同:
公司担保行为有效则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无效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干净利落,没有后续事项。该担保行为是以效力来确定的,同意担保决议可能决定担保行为的实施有效性和后果。
公司借款行为有效则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和还款的义务,借款行为虽被认定无效或超出授权,如果贷款人已经支付款项,则该款项的收受人任需承担返还义务。该借款行为是以事实来确定的,同意借款决议并不决定借款行为的实施有效性和后果。
三、你问题很拗口,直接说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或者借款责任不就行了:),首先可以肯定,A公司没有出具担保,不存在担保行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可以肯定,借款行为是B公司实施,A公司仅就B公司的股东身份出具同意借款决议书,仅说明B公司的借款行为经过B公司股东会有效人数确认授权,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是B公司,当然,A公司在B公司的51%股份是属于B公司资产或者资本,这部分投资应当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