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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整顿互联网,其中一些著名的BT网站被以没有视听节目许可证为由关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理解广电总局打击盗版和色情的愿望,但是,打击盗版和色情要依法进行,广电总局不能把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的《规定》作为执法依据。
第一,《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需要事先许可,这与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制作、编辑、集成、传播音视频的行为本身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应当受到事先行政许可,即使必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许可限制即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许可限制,必须制定法律,《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许可限制。因此,《规定》作为规章对公民言论自由设定事先行政许可,与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规定》第八条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排斥了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格。这种差别待遇不是必要的与合理的,是对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的歧视,违反了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
每个国家都面临网络盗版和色情问题,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治理盗版和色情应当依法进行,比如,治理盗版应当通过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监管途径和司法途径,治理色情可以通过公安等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法律以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既然治理盗版和色情国家已经有法可依,那么通过违反宪法的规章治理盗版和色情就没有必要,表面上看似乎治理效果很好,实际上是对法治的破坏,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正义与和谐。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针对《规定》中某些条款违犯了上位法并且不适当的现象,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2008年1月,公盟曾经建议国务院审查《规定》违法的问题。现在,广电总局开始执行违反宪法的部门规章,作为公民,我们再次呼吁,国务院依法审查《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撤销违法的规定。同时,我们也呼吁,公民拿起法律武器,针对处罚提起行政复议,顺带要求审查《规定》,推动国家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