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了,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将随主合同无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按照有效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⑵ 贷款人贷款前有信用卡逾期记录 银行违规放贷 担保人负责任吗
这种情况担保人要承担责任的。
1、债务人的征信只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参照条件;
2、成功放款意味着,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
3、不能举证担保协议无效,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补充:银行就算违规放款,不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⑶ 最高院:借款人冒名骗贷,银行审查不严存在过错,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负责人私刻企业印章、伪造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后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银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上述贷款材料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的,应认定银行具有明显过错,银行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1、2002年10月,崔绍先(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与民生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1.3亿元被转入由张玉明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公司。
2、2003年3月,崔绍先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与浦发银行签订了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的借款本息。
3、2003年7月,崔绍先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于与兴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25亿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后兴业银行依约发放该笔款项。
4、另查明,崔绍先为帮助张玉明融资而以私刻的公章用自己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行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5、兴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机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深圳机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本案所涉贷款系崔绍先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兴业银行在签订和履行本案贷款合同的过程当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深圳机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兴业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故兴业银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他人冒用借款人名义办理借款的情形,债权人是否有权向被冒用人主张还款责任?主要是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代表人责任)。表见代理(或代表人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实务中对于善意相对人的善意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本判例观点认为债权人存在明显过错,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无适用空间,笔者赞同。但是,即便表见代理不足以构成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借款人完全没有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判例提醒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⑷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银行违规放贷,担保人如果在做担保之前明知是违规的,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如果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⑸ 银行贷款审核不严,信贷员违规操作,如何起诉银行
如果你是担保人,虽然你签了合同和贷款收据,但是只要你收集证据去证明银行存在欺诈和违规,合同就没有作用,不会对你造成很大的损失。合同是关键。不过你自己的责任肯定也是有的,除了内部人员要给予处罚,你也要为自己的担保负责,相信你自己在贷之前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贷款人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1. 18岁至65岁有固定户口的中国公民;
2. 遵守法律,在信用方面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3. 有良好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 要注意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先你要了解:你知道信贷员来的时候,你要把贷款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如果你知情,贷款户就没有违反规定,如果你什么都不知情,那么这就是违规。
至于信贷员的操作是违规的,这是银行与信贷员非法经营的问题。怎么赔偿好需要最终与银行的协商,可以先找律师咨询着。
信贷员也需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若无法偿还贷款,主观上判断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但是他并没有关于发放贷款的决定权,这也是银行的漏洞。
拓展资料:
建议在为借贷人做担保人前,要谨慎考虑。你身为担保人具有还款的义务,如果不偿还,那么一辈子都是失信被执行人。一定要注意最重要的是被担保的债务什么时候会到期。
法院可能会对失信人进行一些强制措施。例如:不被允许高消费,失去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的资格,失去贷款和使用信用卡的资格,无法担任一些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了解一下骗取贷款罪:指编造介绍资金和项目的理由,以一些虚假证明文件去作担保,去诈骗金融机构贷款。
⑹ 银行贷款未审查担保人的股东会议决议,担保合同无效,约定的担保期限有效吗
担保期限是担保合同的条款,担保合同都无效了,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担保期限条款也无线。
民法典第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担保人肯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