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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物因政策性

发布时间:2021-04-22 11:33:05

① 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时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② 银行贷款在被执行期间银行迟迟不执行抵押物怎么办,贷款利息还计算吗

你欠银行贷款不还,在被执行期间,银行迟迟不执行抵押物,这是因为抵押物拍卖是需要时间。贷款的利息当然会进行计算。
贷款利率,贷款利息。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本金)的比率。利率是决定企业资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筹资、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对金融环境的研究必须注意利率现状及其变动趋势。

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额(称为本金总额)中每个期间到期的利息金额与票面价值的比率。借出或借入金额的总利息取决于本金总额、利率、复利频率、借出、存入或借入的时间长度。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利率就表现形式来说,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贷资本总额的比率。利率是单位货币在单位时间内的利息水平,表明利息的多少。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那么银行贷款怎么还款最划算?在这里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的一些知识吧。

1、等额本息还款:这是目前主流的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还相同的额度,本金和利息的数额会不同,前期还本金额大于利息额;后期还利息额大于本金额。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有稳定收入的贷款申请人,安排收支比较方便;它的缺点在于所还利息额比较多,利息不会随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还款总利息较高。

2、等额本金还款:这种方式是贷款申请人每月所还本金相同,每个月利息会随本金额的减少而减少。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但是所需支付的利息总额相对较少,还款负担逐月递减。这种还款方式适合贷款后手头资金充裕的贷款申请人,前期还款能力要求高。

3、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这种 还款方式一般只对小额短期贷款开放。适用性不强。

4、按期付息还本:这种方式是贷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按月或季度或每年时间的间隔还款。简单的说,就是贷款申请人按照不同财务状况,把每个月要还的钱凑成几个月一起还。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收入不稳定的人群。

银行办理贷款的话要注意下办理的方法,要选择合适自己的还款方式,不同的还款方式每个月还款的资金不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和银行贷款怎么还款划算的相关介绍,大家对于贷款还款有了更多了解吧。

③ 银行贷款中,抵押品评估费到底是银行负担还是企业负担有什么文件、政策依据

由银行负担,是依据《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严禁银行发放房贷时将房产评估费等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承担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费用,不得转嫁给房屋业主。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的审查时,应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强行指定金融消费者到相关机构或企业接受资信调查、抵押评估、公证、保险等服务,与相关机构或企业实现利益分成,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金融消费者。

(3)银行贷款抵押物因政策性扩展阅读:

南京市消协认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但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房产评估费。为此,2013年年6月份,南京还联合北京等17个城市消协共同呼吁,严禁银行向消费者转嫁房产评估费。

④ 我想用回迁房抵押贷款【有房产证】为什么银行说回迁房作不了贷款 是因为地区政策不同么

一、什么是房产抵押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放贷机构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简单说就是借款人把房子抵押给对方获得贷款,贷款还不上房子就归对方)
二、房产抵押贷款的优点有哪些:
1、贷款额度较高:根据房屋的市场估值,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评估价格的70%。
2、贷款成功率高:如果拥有一套符合规定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3、贷款期限长:房产抵押贷款最长可达30年。
4、还款方式多样:可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按周还本付息等。
三、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对房子的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2、对贷款人的要求:
(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不同的房屋抵押贷款公司对房屋和贷款人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条件还要向贷款机构查询。
不完全符合上诉条件也没关系,现在可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机构很多,很多公司为了抢客户都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四、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首先就是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提出贷款金额、年限、用途。
2、提交材料,具体详细材料需向贷款银行、贷款公司咨询。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4、批报贷款。
5、贷款合同公证。
6、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7、放款。
五、房屋抵押贷款能贷多少钱:
房屋抵押贷款最高可贷房屋市值的85%,不同贷款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还要向贷款机构咨询。
六、房屋抵押贷款利率:
房屋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时间而有所不同,具体咨询贷款机构。

⑤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政策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 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 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 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 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 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 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⑥ 银行贷款对抵押物有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的性质要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的房龄最好不要超过15年,另外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还处于抵押,处于抵押还款期的房屋也是不可以再次进行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审批时间一般最快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慢的话半年也是有可能的! 住房抵押货款就是用房产用作抵押的物口而向银行进行贷款,一般只要有偿还能力都是可以贷款的。
1、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2、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来偿还你的贷款
3、多找类似于招商银行发展银行这种商业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收入要求门槛底一些
4、贷款额度是银行评估额的50%,评估是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来做的,评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属设施,小区项目的知名度等相关因素产生的,一般的评估价都会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

⑦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风险识别

(1)政策性的产业风险。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两基一支”项目和“高科技”项目,这些项目或者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较差或者是风险较高。同时国家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调整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发展的重点行业会有所转移,对项目的支持力度可能变化,这直接影响着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贷款的偿还能力。 (2)宏观经济周期风险。当经济处于低潮时,政府需要运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必然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增加贷款项目,提高贷款数额。为了完成政府的投资计划,达到刺激经济的需要, 银行会放宽对项目的评审条件,对风险大的项目也予以承贷,而未认真考虑项目的未来进展及项目的偿还能力。
(3)商业银行的代理风险。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都处于稀缺状态,很多贷款都是先拨给其他商业银行,由其代理具体的贷款业务和对款项回收进行管理。但由于对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还没有立法规定,造成代理行的职责义务规定不具体,约束力不强,甚至有些代理行对项目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使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较大。
(4)政策性银行和接受贷款项目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政策性银行和银行内部的管理决策人员得不到充足有效的信息来支持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决策导致了贷款银行的“逆向选择”——选择错误的客户或资金运作方式。政策性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经济,许多国有企业信用观念淡漠, 自我约束意识差,自有资本不足,长期亏损,往往将政策性贷款当作非财政性资金或救济优惠加以挤占挪用;中国的各类投资主体在现有投资利益格局下,都存在投资扩张的冲动,对政策性资金的需求大。这些动机会导致贷款企业作出夸大项目效益的可行性报告,而贷款银行缺乏项目相应的内部信息,难免出现风险。
(5)项目的担保风险。政策性银行在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中虽有担保条款,是项目贷款数额一般较大,一般企业无力担保。一部分大额贷款采取以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的保证方式,抵押、质押相对偏少。这在法律上缺乏担保效力,对贷款方没有实际约束力。
(6)项目建设中的完工或超概算的风险。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甚至无法完工,这会对银行的贷款形成“倒逼”,使得银行形成贷款项目的“路径依赖”(贷新款才有可能收回旧款), 从而给信贷项目带来风险。
(7)项目完工后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贷款的收回,项目完工后面临着相应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市场风险,这直接决定着投资方的投资效益,从而也影响着贷款本息的回流。

⑧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存在问题

银行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来源总量、结构决定资金运用的总量和结构。商业银行如此,政策性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筹集了大量资金,为国家重点建设、进出口行业、农业发展等提供了极其有力的保障。但从长远来看,在现有的资金筹集中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和制约了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资金成本高、期限短、数量有限。政策性银行现有的资金筹集槊道中,主要是来源于向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指夸性金融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吸收的同期储蓄利率,期限为3-5年。而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利率和期限的优惠上。大部分政策性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期限多在5年以上,有长达20年。短期资金长期占用,必然增加银行经营的难度和风险。贷款利率的优惠与高成本的资金来源必然导致亏损,负债愈多亏损愈多。从一定意义上讲, 国家财政将弥补这些亏损,政策性银行的目标也不是盈利,但长期大量的亏损在目前国家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补贴是解决不了的。而且,政策性银行虽不以盈利为目标,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商业性金融业务常常存在矛盾,银行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保本经营”,长期亏损和依靠补贴既无益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和进取,又给借款者造成错觉,产生有意拖欠,甚至拒不偿还,反过来增加亏损的可能性。
在筹集资金的量上,也不适应政策银行的发展。从这两年金融债券的发行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看,债券的增长速度不能适应政策性资金需求。而且,在三五年后,随着偿债高峰的到来,借新债还旧债,同时还要保证政策性项目所需资金,政策性银行所需资金的规模必将成倍增长,由此进一步增加其业务开展的难度。 (1)贷款资金死滞沉淀过多。在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中,有相当部分是在成立时由各专业银行或原国家六大投资公司划辅过来的。这些信贷资产由于长期的政策性因素管理松懈,造成许多资产死滞沉淀。有关研究表明,农业发展银行的死滞沉淀资产占信贷资产的20%左右,而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基金和其他委托贷款的回收率不到10%,利息回收率则更低。只因其皆连续签订展期合同,故其呆账、呆滞率尚无表现,但从其催收情况看,这些资金的顺利回收将困难重重。
(2)逾期贷款比倒过高。从目前来看,政策性银行刚运行几年,贷款质量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则是逾期贷款的大量存在。据统计,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给河南某县的贷款中,贷款逾期率达39%,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给水运行业的政策性贷款中,逾期率高达50%以上,而目前在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知中规定:“逾期贷款率不得超过8%”。虽然政策性银行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不必执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规定,贷款质量指标尚无具体规定,但拿现行的逾期贷款率去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指标相比,其相差悬殊之大,足以说明其贷款风险程度之高。
(3)潜在的贷款损失威胁日益加大。从这两年的情况看,政策性银行贷款呆账,呆滞率均低于专业银行,利息偿还率有的高达90%以上,呈现出良好的运行状态。但征这表面的良好状态下,存在着极大的损失威胁:
首先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才运行几年,而许多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偿还期限尚未达到,所以,“两呆”贷款比率较低,一旦到达回收高峰,矛盾显现出来,比倒势必扩大。
其次是因为在己归还的贷款本金特别是回收的利息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拨付的资金偿还的,这也是银行实行“收贷挂钩” 所产生的结果。还有一部分企业为继续使用政策性贷款,便通过其它银行贷款来归还政策性银行贷款利息,获得良好信誉来争取贷款。也就是说“收贷挂钩”制度约束了企业在贷款年限内守约按期归还债务,但一旦贷款投资结束后,没有了切断资金这一硬条件的约束,这些企业是否可能按期偿付债务呢?从目前各大专业银行普遍存在沉淀贷款情况看,这种可能性极小,这实际上是企业短期行为使贷款风险滞后发生。
再从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保障形式看,政策性银行贷款方式多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比倒不大。据河南某县反映,该县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80%以上为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或担保,而在开发银行交通行业的贷款中,有60%上由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即铁道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等担保, 在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均无详细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如何向担保人进行索赔,也是一个潜在的难题。在另一些担保合同中,保证人资格则完全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或同为银行的债务人,相互担保,实际上是“担而不保”。
最后,贷款风险潜在威胁的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贷款企业。根据政策性银行对象太部分是效率低或亏损或潜亏企业,这些企业所欠银行贷款事实上是很难收回的。目前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中20%的呆账,多半来自这样一些企业,在各商业银行将政策业务分离出来后,这样的企业多半推给政策银行承担,从而进一步增加政策银行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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