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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本金现金流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25 10:39:53

Ⅰ 什么是贷款的五级分类与四级分类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贷款的五级分类与四级分类?有什么区别?

一、四级分类是对贷款本金的分类,如果客户欠息,只能说有不良记录,在合同中约定缴息日或延长日没有缴息的,应加收复息,如果按季或按月收息的,利息逾期90天或30天就应摆入表外科目,但贷款本金还是应为正常。

二、四级分类的一个部体核心就是期限分类,若抵押物不足值或有贷款风险,均应在正常,并按正常计息; 三、只有在渝期贷款中,借款人死亡、公司关停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按渝期天数而调入下一级贷款分类中,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制的标准有哪些

银行贷款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而五级分类制度就是他们的评判标准之一。那么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呢?你知道自己的贷款属于哪一类吗? 新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由于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和漏洞,所以从2004年起,贷款五级分类制就逐渐取代了以前的四级分类制度,成为各大银行判断贷款安全等级的重要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制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这五种分类制度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1.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般可以被划分为正常类的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都是正常且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的,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2)借款人或有负债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等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另外,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有这类倾向或者表现的贷款也会被划分为关注类。3.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4.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5.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以上就是商业贷款中的五级分类标准,申请了商业贷款或者正准备申请商业贷款的朋友们可以参考这些条件看看自己的贷款属于哪一种。前两条标准都是比较正常的贷款类型,如果属于后面三条类型之一的话,你的贷款就属于不良贷款了。

三、什么是贷款的五级分类与四级分类?有什么区别?

一、四级分类是对贷款本金的分类,如果客户欠息,只能说有不良记录,在合同中约定缴息加收复息,如果按季或按月收息的,利息逾期90天或30天就应摆入表外科目,但贷款本金还是应为正常。
二、四级分类的一个部体核或有贷款风险,均应在正常,
三、只有在渝期贷款中,借款人死亡、公司关停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后仍可以不按渝期天数而调入下一级贷款分类中,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四、贷款四级分类与五级分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指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相对而言,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国际上贷款风险分类的通行做法,比四级分类更为严格。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抵押是民商活动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债权担保形式,那么你对抵押贷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抵押贷款金融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一、如何理解担保?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 措施 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 方法 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Ⅲ 抵押房产贷款与自有资金的组合,你了解吗

在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紧密联系的现代社会,购买房地产的资金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抵押贷款;另一部分为自有资金(或称权益资本)。因此,房地产的报酬率必须同时满足这两部分资金对投资报酬的要求:贷款者要求得到与其贷款所冒风险相当的贷款利率报酬;自有资金投资者要求得到与其投资所冒风险相当的投资报酬。
由于抵押贷款通常是分期偿还的,所以抵押贷款与自有资金的组合通常不是利用抵押贷款利率和自有资金报酬率来求取房地产的报酬率,而是利用抵押贷款常数和自有资金资本化率来求取综合资本化率,具体是综合资本化率为抵押贷款常数与自有资金资本化率的加权平均数,即
RO=M×RM+(1-M)×RE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
M——贷款价值比率,即抵押贷款金额占房地产价值的比率,一般介于60—90之间;
RM——抵押贷款常数;
RE——自有资金资本化率。
在上述公式中,抵押贷款常数一般采用年抵押贷款常数,它是每年的偿还额(还本付息额)与抵押贷款金额(抵押贷款本金)的比率。如果抵押贷款是按月偿还的,则年抵押贷款常数是将每月的偿还额乘以12,然后除以抵押贷款金额;或者将月抵押贷款常数(每月的偿还额与抵押贷款金额的比率)乘以12。在分期等额本息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抵押贷款常数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RM——抵押贷款常数;
YM——抵押贷款报酬率,即抵押贷款利率(i);
n——抵押贷款期限。
自有资金资本化率是从净收益中扣除抵押贷款还本付息额后的数额(税前净现金流量)与自有资金金额的比率,通常为未来第一年的税前现金流量与自有资金额的比率,可以由可比实例房地产的税前净现金流量除以自有资金得到。
综合资本化率必须同时满足贷款者对抵押贷款常数的要求和自有资金投资者对税前净现金流量的要求,下列几点有助于理解抵押贷款与自有资金组合的公式:
(1)可以把购买房地产视做一种投资行为,房地产价格为投资额,房地产净收益为投资收益。
(2)购买房地产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抵押贷款和自有资金两部分,因此有:
抵押贷款金额+自有资金=房地产价格
(3)房地产的收益相应地由这两部分资金来分享,即
房地产净收益=抵押贷款收益+自有资金收益
(4)于是有:
房地产价格×综合资本化率=抵押贷款金额×抵押贷款常数+自有资金额×自有资金资本化率
(5)于是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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