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贰』 央行银保监会祭出重大政策:房地产贷款再迎“两道红线”
2020年最后一天,央行、银保监会祭出重大政策——为各大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规模及占比设置了“两道红线”。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通知,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夏丹认为,通知体现了对金融、地产两个市场防风险和稳市场的考虑。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强化房地产金融监管,是坚持“房住不炒”的一个环节;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防止楼市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贷款“两个上限”
12月31日当日,央行、银保监会在就该通知举办的答记者问中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这个“上限”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分档设定。
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
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可以有适度的弹性,并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通知强调,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2021年房地产贷款投向比例或收缩
长期以来,房地产贷款被银行看作优质资产。从目前各大银行投向房地产贷款的规模来看,部分银行恐怕已触及“红线”。
根据上市银行财报,截至2020年6月末,36家上市银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达7.04万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7201.78亿元,增幅为11.4%。
从上市商业银行类别来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行对房地产业贷款的投放力度较大。截至2020年6月末,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合计分别为3.66万亿元和2.71万亿元,分别占房地产业贷款总额的52.02%和38.46%。
与此同时,房地产违规放贷屡禁不止。202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上海总部相继突击严查“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的情况。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郭树清表示,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上世纪以来,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机中,100多次与房地产有关。2008年次贷危机前,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超过当年GDP的32%。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
这一切,都意味着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建立,无异于给各大银行投放房地产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都设置了一道“安全阀门”。“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时表示。同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具有非常好的导向作用,后续各大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规模及比例方面都会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贯彻房住不炒,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明年房贷领域,防范违规放贷,尤其是消费贷,同时也防止一些即便是合规的贷款过多地流入房地产,将更多资金导入其他领域,尤其后疫情时代急需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置评道。
『叁』 三部门严打经营贷进楼市!房价要跌了
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严打经营贷违规进楼市。
资料图:一在建楼盘工地工人正在忙碌。 中新社记者 张浪 摄
违规挪用经营贷买房会受到哪些处罚?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强制收回”已有先例。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3月18日通报经营贷专项核查结果:已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处罚违规机构4家,处罚问责违规责任人14人次,处罚金额合计575万元。
通知也明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后续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楼市会降温吗?房价会下降吗?
根据通知,三部门要求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一季度,楼市升温,尤其一线城市的楼市升温明显,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认为,严查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看来,政策旨在减少房地产投资性需求,推动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政策还释放了房地产金融侧持续收紧的信号,房地产金融侧的管控将成为房地产长效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查处从城市上升到了中央,将更有利于堵住漏洞,给一些城市过热的楼市降温。”潘浩说。(完)
『肆』 央行、银保监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苗诗雨 李未来 北京报道
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住不炒”的抓手之一,在虎年开工第二天,迎来重要通知。
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决策部署,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相关通知。首条内容便写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通知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通知了解到,本通知适用于主体为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实际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住不炒”的重要抓手之一,也已成为了多地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点。
例如2022年1月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市长陈吉宁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坚持“房住不炒”。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做好住房供地保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竣工各类保障房8万套。
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在发布该项通知时也提到,此项集中度管理政策的出台,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由于此前爆雷事件影响、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以及ABS发行审批严格等原因,现有的融资渠道很难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此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纳入REITs试点,此次《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则将打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再次拓宽。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关荣雪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讲道,此次通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投放力度,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合理住房需求,深刻落实了房住不炒目标,有效化解部分困难群体住房及购房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购房资金压力,又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在许小乐看来,此次通知除了有望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普遍面临的融资窄、融资成本高的难题之外,还将有助于参与住房保障建设的企业稳定资金面。
许小乐向《华夏时报》记者讲道,2022年上半年依然处于房企债务到期的高峰阶段,房企面临资金压力仍然较大。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投资回收期长、利润回报相对较低,分开计算额度有助于房企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确保现金流的稳定,建立房企资金、运营等层面的良性循环。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分析师卢文曦也对《华夏时报》记者讲道,今年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步入快速发展的一年,在资金或金融层面的各项监管和保障之下,将有望对各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和房价表现起到一个稳定的助力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华夏时报》记者还获悉,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伍』 银行要求抵押物全额保险的规定是否违反银监局相关文件规定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合规和合法?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
自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其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属于银行的非法得利产生了较大的分岐和争议。后又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的出台,又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构成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产生了分岐。现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买财产险合规合法吗?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应该由谁出?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吗?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需购买财产保险符合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1、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对不符合风险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客户要取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权利,就应承担向银行提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相应资信证明和抵押担保的义务,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对客户的资信和担保抵押状况是否合格进行独立审查和判断,通过审查认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抵押存在安全隐患会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担保抵押物采取符合银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借款申请。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认为只有购买了符合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才能给予贷款,是商业银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要求放款。
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已对该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了保险,那么该房屋可以作为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银行予以接受也就谈不捆绑销售和转移成本,第二种情况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并没有对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必须抵押物必须购买财产险,这是风险控制的要求,给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证,增加质押或其他抵押物没有什么区别,否则就有权拒绝接受该抵押作为银行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机构也不能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银行同意用没办保险的资产作为合格抵押物对其发放贷款。商业性贷款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自愿互利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属、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充分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能够补偿信贷风险。正是由于贷款抵押物存在灭失的风险,为了防范该风险,借款人通过对抵押物购买保险来缓释风险是商业审慎经营的具体体现。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灭失而给自身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规则。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灭失而无法偿还贷款,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资产损失,对抵押物购买保险就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防范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不对存在毁损风险的抵押物办理保险,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风险缓释和防控机制时可能违反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反而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借款人通过购买抵押物的财产险来获得银行融资。
1、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且将保单交由贷款人保管,并要求抵押期间保险不得中断。商业银行如果不要求对抵押房产购买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第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从而加大支农贷款投入;人行、银监、保监、财政、国土、住建等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鼓励农民通过住房财产险方式为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增信,从而获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说明国家相关部委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住房财产险,加大风险缓释机制,从而取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进而扩大普惠金融受益群体。因此对住房抵押财产险的重视问题已升到国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国策高度。
(三)从行业惯例看,针对房产、车辆等存在灭失风险的抵押标的物,要求购买保险已成行业惯例,基本上所有银行都要求抵押物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受益人写为抵押权人。原保监会专门针对信用保证保险出台管理办法(《信用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为防控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购买保证保险。以此类推,为了防控抵押物灭失风险购买财产保险亦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二、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1、从相关规定看,建设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明确保险费是由抵押人承担。
2、从实际受益人来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险的实际受益人。虽然大多数银行要求保单应将银行为做为“第一受益人”,但银行也仅就保险赔偿金用途只能用于归还贷款,银行并不能从保险赔偿金中得利。归还贷款后还有的多余赔偿金仍归属抵押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保险费理应由投保人承担。如由银行就抵押物进行投保付费并成为被保险人,银行将成为保险赔偿金的全部受益人,企业正常还款后,因抵押物财产损失后的保险赔偿金只能归属于商业银行,如果企业要保证财产意外毁坏而出现损失,还需要重新额外投保,这实际上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3、从购买行为来看,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员均由借款企业自行选择,财产保险费用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缴纳,银行完全不参与企业购买保险的全过程,也无法支付保险费。相关规定也仅限于不能由银行指定具体的保险公司,并从中获取代理费用。
4、从担保法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抵押物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担保法也明确和支持可以从抵押物灭失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银行并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以外的超额受益。
三、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权行为
1、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16〕314号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对金融机构处于弱势,目前商业风险管控环境及政策下,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在银企关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时还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企业也有足够能力去识别产品交易结构和进行价格谈判。故针对企业的抵押物保险并不构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对象。
2、个人消费者要求购买个人住房保险做为风控条件并不构成侵权,从国家相关部委和制度的规定反而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抵押财产险来取得银行融资和金融服务,也体现国家对普惠金融的具体政策支持。
3、只要商业银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险公司,或强行要求使用银行自己代销的保险产品,也没有获得保险代理收入,则不应该认定为构成捆绑销售,也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中明确“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要求贷款银行为其代理贷款房屋保险。”进一步证明可以买抵押贷款险,只是不能指定保险公司。
终上,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购买财产险,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于各地监管执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方的监管执法机构,对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们本着对商业银行强监管的原则和简单的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任意扩大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范围,从而将所在地银行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的行为认定违规行为,如:
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商业银行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设置服务障碍,强制购房借款人购买指定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简单的套用概念,没有认识到贷款产品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产品,基于风险防范而采取加强控制的前置条件是符合《商业银行法》和正常的商业逻辑,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如果强加给商业银行必须接受无保险的抵押品反而是违法行为。
有部分执法机构固执的认为,购买财产险就应该体现“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并错误的将抵押物的财产险与抵押物登记及评估费的分摊机制等同起来。他们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错误的将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企业对抵押物财产购买的保险,等同于抵押登记和评估费的成本,将其扩大解释为转移经营成本。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部分银监局银行服务价格相关问题的函》(银监办便函〔2017〕546号)中也并没有将抵押物购买财产险纳入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反而对押品评估费的承担原则进一步明确,一是贷款申请前的押品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二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意味着银企之间是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由谁来支付。
还有执行机构观念认为:商业银行强制购买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由贷款人作为投保人承担保险费用,受益人却是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失公平。这就纯属臆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甚至部分执法机构将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为企业融资减负的角度来理解商业银行应通过承担保险费来担负社会责任。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关系,破坏商业银行正常商业逻辑,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对所有客户承担保险费,而是应该通过多措并举,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或风险成本进而降低定价来支持弱势企业取得融资,而不是降低抵押担保的风险条件来支持企业发展,如果不能实现风险可控,不能实现业务可持续,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和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反而会成为一句空话,可能会造成打着支持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旗帜,反而让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务。
当然商业银行与监管及执法机构并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商业银行还是应要加大与其充分沟通,不要对抗。各地监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专业能力不一样,也可能确实难以沟通,也只能诚恳的接受处罚,幸好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泛善可陈,说明大多数地方的执法机构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陆』 浙江银保监局: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
9月17日,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针对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相关阐述,表示此次文件是针对当前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申原有相关政策要求,如严禁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等。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日前,浙江银保监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负责人介绍,此次《通知》重点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具体重申了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通知》还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等等。
此外,《通知》还对信用卡业务管理提出专门要求,如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