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小额贷款申请期限是多久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农户小额贷款的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一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法律依据】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贰』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及流程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和流程具体如下:(1)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身份。 2、农户系信用社辖区农户。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5、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申请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的劳动力。
『叁』 河北农信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流程、手续和还贷方式是什么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客户对象
农村信用社辖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户口居民。
2、贷款用途
1)种植业、养殖业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4)建房、购房、购置耐用消费品等生活消费类贷款;
5)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3、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身份;
2)农户系信用社辖区农户;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5)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申请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
5、贷款期限
根据农户借款用途、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期限。
6、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
7、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户贷款证》;
3)申请人印章;
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材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
2)客户经理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调查;
3)客户经理填写《农户经济档案》;
4)信贷业务审批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贷款证》;
5)农户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6)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办理贷款;
7)农户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还款。
『肆』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有哪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型橡灶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卜扮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如搜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的劳动力。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