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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发布时间:2024-10-07 01:06:00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企业委托贷款的审计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委托贷款的审计应注意的问题有: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内容的合法性;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委托贷款应该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

② 小额贷款公司的账务处理

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3、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③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实施小额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它的实施,旨在保护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其经营管理有序运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制度,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并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结果的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其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风险管理有序运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制度,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并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结果的记录。

五、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制度,确保其综合管理有序运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其内部审计有序运行。

六、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安全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网络安全有序运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报警制度,确保其网络安全报警有序运行。
以上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依规运营,确保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④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⑤ 银行不良贷款审计

截至8月23日,已有多个省份公布了《关于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其中,地方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管理。),作为防范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重要内容,已被多个省份纳入审计。

掩盖不好

河北省审计厅对河北银行等9个城市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贷款投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城市商业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审计调查也发现存在信贷和非信贷资产质量虚高、违规放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银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法人口径)2.8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6%。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的不良率高于平均水平,分别为1.82%和3.58%。

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认为,由于业务区域集中、客户结构单一、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等因素,中小银行不良贷款率高并非偶然。由于中小银行一般集中在市县区,贷款集中度高,信用风险难以分散,因此资产质量受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

山西审计厅组织对全省11家未改制县级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结果显示,11家未改制的县级合作社存在引进战略投资困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困难、资产质量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影响重组、降低风险和业务发展。

“与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如农商行处理不良贷款的手段单一,途径有限。不良贷款化解难度大、速度慢,导致不良率居高不下。”徐承远说。

山西审计厅披露,天镇等6家协会违规向同一人发放借入贷款或贷出2.99亿元,造成不良贷款2.67亿元。文水等4家协会违规发放贷款78.46亿元,形成风险贷款21.2亿元。换句话说,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原因包括风险管理水平低,甚至违规操作。

此外,很多省份也公布了地方金融机构掩盖不力的问题。山西审计厅披露,太原市等8家协会通过“续贷”、转他行投资、低估不良贷款等方式,掩盖不良贷款63.93亿元。

广西审计厅透露,4家金融企业19.3亿元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制约经营效益提升;2.家庭金融企业将大量债权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无法体现。

小贷公司也有掩盖不好的问题。四川省审计厅披露,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低报不良贷款,掩盖资产质量问题,13家公司实际不良贷款金额达33.52亿元。

分析认为,金融机构掩盖不良贷款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他们可以减少拨备,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同时不良贷款减少,也能达到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的要求。二是在绩效考核中增加员工绩效工资。

贷款不合规。

地方审计报告还披露,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不合理或审计不严格。

北京市审计局在对北京银行等三家地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防范金融风险情况进行审计后指出,“金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贷款违规投向的领域中,房地产和融资平台是“重灾区”。这是因为房地产和融资平台的违约相对较少,收益较高,但向这些领域放贷不符合宏观调控方向。因此,监管部门设定了一些要求,但实践中违规的案例很多。

甘肃省审计厅指出,被审计的2家省属金融企业和1家地方银行,2019年末总资产6956.54亿元,负债6339.72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1家企业为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11.5亿元,2家企业为“两高一剩”等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类企业发放贷款7.6亿元。

在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中,信用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一些贷款的违规放贷背后可能隐藏着腐败。

内蒙古审计厅指出,商业银行腐败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原包商银行腐败案中,原包商银行主要领导、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客户经理违规发放贷款,相关企业采取虚报等手段骗取贷款。原银行领导及特定关联方从事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规投融资和理财造成损失。

从近几年的案例来看,银行业的腐败现象正在极度蔓延,不仅造成金融企业的风险事件,还会蔓延到其他领域,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冲击,并可能诱发社会问题。

《中国纪检监察报》指出,金融系统的一把手在人权、行政权、财权方面都有很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违法违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不仅会严重破坏金融单位的政治生态,还会危及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金融反腐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金融系统干部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整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工作。

相关问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是1.流动性问题。2.潜在的信用风险增加3.利率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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