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应先执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第十六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1)钱先打了担保人还是贷款人扩展阅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Ⅱ 借贷人在银行贷款,款项到达时,当天转账给担保人不合法吗
对,因为有些担保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但是有些情况他不能直接借款,就找个人当借款人,他来追加担保。 如果放款当天把钱转给担保人这不很明显是担保人才是要贷款的。 那银行对于这笔贷款真是用途,风险把控和第一还款来源都推翻了。这算骗贷了,能合法么,银行客户经理到信贷部到行业都要跟着倒霉的
Ⅲ 贷款买房的钱是直接打给卖方,开发商会显示贷款人吗
是,不会。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房贷放款后钱不会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而是会先打到贷款人账户之后再转入开发商账户,这个过程是为了确定银行是按约定向购房者发放贷款的,同时开发商哪里不会显示贷款人。贷款方式是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按照贷款保证的不同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Ⅳ 为什么贷款打到担保人账户
Ⅳ 找银行贷款,如果没钱还,是找货款人,还是担保人
看是什么贷款,一般有抵押的贷款,是先用抵押物偿还,当抵押物无法或不能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才会追保证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