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欠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钱,现在还不了,算诈骗吗要坐牢吗
这种情况,这不算诈骗,但是对方通过法院起诉,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是会坐牢的。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可涉嫌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民间借贷不能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骗取贷款罪含小额贷款公司吗扩展阅读: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 海印小额贷款公司被法院认定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与吸收资金相关的罪名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五个罪名。
由于《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C.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构成什么罪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D.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03010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根据规定,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应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对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则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自然人不是本罪的客体。
那么,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诈骗金融机构,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采取的是骗取贷款的手段。这时候怎么区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诈骗对象,仍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采用盗取、篡改天猫商家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更换手机号码的方法,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申请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将借款发放至上述三家公司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邹某随后将三个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款项分别转入牟林、黄某、陈某等人的账户。三家公司发现账户被盗的事实后,通知了支付宝,支付宝从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截留了尚未转出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可见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1。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骗取贷款的目的。如下所示:
(1)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依法由央行批准。
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金融牌照,但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合法批准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事实上,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2)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有偿还能力吗?
应着重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借款数额不能匹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非法目的等
如果借款人不用于贷款目的,而是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偿还旧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否恶意逃避还款?
人故意逃匿、转移财产或者低价变卖财产,导致其无力偿还,本质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4.采取其他措施使贷款无法收回
在实践中,可以从贷款资金流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投入生产经营,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偿还,则可以推定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另外,客观上也不能全怪。只有在借款到期后行为人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偿还能力,且没有挥霍、隐匿财产,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他人信息,以他人名义诈骗接入机构,同时将获得的贷款转入自己账户,但最终目的是让自己逃避还贷责任,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如果贷款资金进入单位账户,由单位控制和使用,即使一切事项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将单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应将相应的自然人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
E. 故意更改我的银行卡号然后骗取贷款怎么处理
你被套路了,可以报案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F. 贷款诈骗罪的四种情形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晌汪宏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陵仿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宴册。